近期监管政策全透视
新年第一周监管不停歇。新年第一周,除了资金市场从年前的跪求变为了跪出,债券市场方面我们似乎没有看到一点过节的气氛,特别是在监管层面:一行三会发布规范债券交易的通知,媒体报道NCD备案新规,银监会接连发布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股权管理和委托贷款相关的三份文件。其中对于穿透监管原则的执行和对于通道业务的规范,与前期的资管新规、银信合作通知形成呼应。
本合集涵盖了近期监管政策的系列研究报告,以及通过对这些政策背后的共同导向与特征的梳理,对接下来货币政策调控的大方向与流动性进行的研判。
监管密度与流动性的搭配—近期流动性观察系列
2018年第一周,各类监管消息层出不穷,我们将试图梳理这些政策背后的共同导向与特征,以及接下来货币政策调控的大方向与流动性研判。新年第一周的监管内容基本都在强调业务的规范,而所有的核心均指向了控制杠杆率!上周控杠杆的政策还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规定了大量量化监管指标,杠杆红线进一步明确;二是强化对于资本充足率的重视,从最底层最根本的维度来控制杠杆率。监管密度与流动性的搭配。央行近期各类政策的调整要求均是“即期”行为,但流动性的政策均为预案性质的“远期”安排。同时考虑到央行的表述近期转换为维护流动性“合理”稳定,为遏制每年第一季度的惯性信贷冲锋,第一季度流动性并不乐观。
(作者:何津津、鲁政委)
中小银行被纳入同业存单去杠杆范围—NCD备案新规消息简评
据媒体报道,“根据2018年NCD备案新规,各家银行同业存单备案额度将限定在去年9月末总负债的1/3,再刨除同业负债后的所得值”。这个报道细节虽然仍然含糊,但其导向却是清楚的:同业存单监管“再下一城”,从发行的源头——备案环节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并将范围扩大至5000亿以下的中小金融机构!不同于第一季度MPA新规的要求,本次5000亿元以下的银行也被纳入余额考核,这与前期中小银行同业存单发行节奏依旧偏快有关。2018年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速度或将放慢,余额有望下降。对于同业存单的监管是“去杠杆”的重要一环,未来净融资额的转负以及支撑历史形成的刚性资产,会使得NCD利率可能再创新高。而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于稳定负债的引导,加上本次NCD总额层面的框定,会推动2018年NCD期限利差的走扩。我们再次重申对于货币政策和利率的观点:在控杠杆成为货币政策轴心的情况下,杠杆率的变化势必影响市场利率波动!
(作者:何津津、鲁政委)
穿透监管授信集中度—银监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评
1月5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国内现有的单一客户贷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修订。同日,银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股权管理、股东关联交易及授信集中度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管理办法》针对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统一监管表内外、全品种的授信集中度,明确将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穿透纳入授信集中度管理。对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全部加总计入唯一的一个账户、视为一个“非同业单一客户”!《管理办法》提升了对于非同业和同业客户的授信集中度要求。同时将过去的“授信总额”概念升级为“风险暴露”概念。同业客户暴露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剔除日间风险暴露、考虑合格质物风险缓释(如以国债等合格质物作为质押的回购业务)。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15%,较一般同业机构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的规定更为严格。风险暴露计量中豁免地方政府债券等交易品种、中央政府及央行等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此外,同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了关联方授信集中度管理的对象范围,将关联方管理的对象向上穿透至最终受益人。
(作者:何帆、鲁政委)
穿透规范商业银行等银监系公司股权—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简评
1月5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股东关联交易及授信集中度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暂行办法》贯彻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统一主体进行监管,并要求明晰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设定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的授信上限,防止主要股东利益输送。规范主要股东设定行为,明确“规定动作”和“负面清单”。《暂行办法》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作者:鲁政委、何帆)
通道监管“再下一城” —银监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评
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继2000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管理办法》叠加资管新规、银信业务通知、大额风险暴露新规等规定,环环相扣,基本实现对通道业务“全链条”的覆盖。《管理办法》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实施了“双向堵截”,通过委托贷款达到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向限制,或无贷款资格却行贷款之实的通道业务行为,将被严格禁止!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重申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并且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需要严格隔离经营、分账核算。
(作者:何帆,鲁政委)
堵住银信通道的“口子”—银监会规范银信类业务通知简评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通知扩大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将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从资金控制权上明确委托人和通道方的权责界定。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并非一概禁止,而是关键在于“是否违规”。不得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作者:何帆,鲁政委)
全面统一规范资管业务—资管统一规制简评
11月1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规制。这份文件是资管业务监管的总纲,预计后续还将出台一系列细则配合其中的条文。《指导意见》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
(1)首次要求净值型管理,明确打破刚性兑付
(2)最多嵌套1层,通道全面禁止
(3)第三方独立托管
而《指导意见》针对杠杆、资本和准备金计提的要求与其它政策文件规定出入不大,影响或有限。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完成难度,《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立过渡期至2019年6月30日。
(作者:何津津、何帆、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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