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监管“再下一城” ——银监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评

2018-01-07
何帆
宏观市场部
鲁政委
 

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继2000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管理办法》叠加资管新规、银信业务通知、大额风险暴露新规等规定,环环相扣,基本实现对通道业务“全链条”的覆盖。

 

《管理办法》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实施了“双向堵截”,通过委托贷款达到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向限制,或无贷款资格却行贷款之实的通道业务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

 

《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重申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并且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需要严格隔离经营、分账核算。

 

 

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继2000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全链条”监管通道业务

 

《管理办法》叠加资管新规、银信业务通知、大额风险暴露新规等规定,环环相扣,基本实现了对通道业务“全链条”、表内外“全范围”的覆盖。近期,监管层先后放出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银信业务通知等“大招”之后,昨日发布大额风险暴露新规,今日又公布了委托贷款新规,至此,监管规定对于整个通道业务的“全链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针对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加以规范,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银信业务通知主要规范银行和信托之间的通道业务链条,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只要是发生在银行和信托两类机构之间的资金和收益权业务,无论表内表外,一律不允许违规投向限制或禁止领域,不允许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大额风险暴露新规要求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等要穿透底层债务人授信;本次《管理办法》则专门针对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的做法,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从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双向堵截”。

 

从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双向堵截”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委托贷款已经由“民间借贷”演变为“通道业务”中的一环。我国现行的法规下[1],未经央行批准,一般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了规范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委托贷款业务应运而生,经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向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放款,实现企业之间的融资。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并且,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但是,由于此前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方没有明确限制,实际业务操作中,有些金融机构或资管计划出资会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委托贷款作为通道业务的一种形式,常见的目的包括:(1)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层嵌套,规避监管指标和资金投向限制;(2)部分主体没有直接发放贷款资格(例如券商集合资管计划),却可能借由“委托贷款”这一形式,行发放贷款之实。 

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从资金来源上,《管理办法》规定,委托贷款不得接受银行的授信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这就排除了来自银行自营资金、广义的资管资金(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来源的资金;从资金投向上,委托贷款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资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也不得投向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管理办法》对于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实施了“双向堵截”,通过委托贷款达到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向限制,或无贷款资格却行贷款之实的通道业务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明确各方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权责界限

 

《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重申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在“委托贷款”的定义中,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职责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人则需要自行确定借款人和合同要素,监督借款人使用资金,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需要严格隔离经营、分账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不得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行为。由于委托贷款是表外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隔离经营、分账核算;由于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行为。 

注:

 

[1]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下,商业银行有发放贷款的资格,信托公司有发放信托贷款的资管;而未经央行批准,一般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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