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银信通道的“口子” —银监会规范银信类业务通知简评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通知扩大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将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贯彻三三四检查中提出的“谁出资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堵住通过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明确不得绕道信托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限制或禁止领域,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本次《通知》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此前,在银监发[2010]72号中,定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也就是仅包括了理财资金的委托。本次《通知》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
从资金控制权上明确委托人和通道方的权责界定。《通知》在银信通道业务定义中即明确,此类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本次定义从资金控制权上明确,由于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即由委托人控制,所以风险全部由委托人承担,这相较于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中指出的“谁出资谁负责”,监管逻辑更为明确。
《通知》旨在进一步堵住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全面规范通道业务。三三四检查中,对于通过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规避监管的行为进行了整治,但是并未对银信业务进行专项整治,金融机构对于银信业务具体交易结构的监管规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资管新规则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和资管资金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并未规范表内资金。本次《通知》将上述监管“口子”进一步堵住,表明监管层全面规范通道业务的决心。
强调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限制或禁止领域。三三四检查中,指出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2016年以来的多次信托业检查中,也包括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情况检查,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通知》中上述规定理解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是否违规”。根据现有的规定,对于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银发〔2003〕121号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则银行资金通过信托通道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企业拿地,但是,目前并未任何规定信托资金不得投向房地产行业;银监会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要求严控“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则依据穿透原则,银行资金通过信托通道也应遵守上述规定;银行自营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但银行理财可以投资于股票,但交易结构需要遵守监管规定,例如,银监会在2015年,针对理财资金借道“伞形信托”进入股市进行了治理。
不得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这也是三三四检查中一些提法的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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