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股权监管合集
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陈昊 兴业研究分析师
何帆 兴业研究分析师
4月27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就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准入资质、资金来源、关联交易防范、防火墙构建、新老划断等内容进行明确。
2018年年初以来,监管机构密集发布多份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全覆盖的局面。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股东准入资质、入股资金来源、单一股东同类型金融机构投资数量等要求,也体现了监管大一统的格局。
本系列报告涵盖了年初至今发布的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分析、比较,以及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指导意见的解读。
不忘初心,方可入“金”——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简评20180429
4月27日,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
《指导意见》根据投资比例多寡和控制权强弱将投资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分类进行监管,要求了不同的准入资质,体现了“控杠杆”的思路,也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入股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应符合各金融监管机构关于“两参一控”的具体要求。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秉承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审慎经营,避免盲目扩张的原则。不忘初心,才可投资金融机构。
《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投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的要求,自有资金的或将通过“数字计算法”和“排除法”两种方法进行认定。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了严控股东与金融机构间关联交易的要求,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少数人的“提款机”。同时强调了实体部门和金融机构间建立防火墙的要求。
《指导意见》中“新老划断”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平稳过度
(作者:陈昊、鲁政委)
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比较 20180409
随着证监会3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股权结构、股东资质及入股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规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所负责机构的股权管理规定均已公布。
对于金融机构股权以及股东的管理监管机构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对股东分类进行资质及持股年限要求、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穿透式管理股权结构、限制通过金融产品“曲线”控股、要求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以及入股同类型金融机构不得超过“两参一控”等。此外,监管文件还调整了部分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出台的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定,虽有差异,但大部分原则相同,体现了监管大一统的思路,从中我们也能窥测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管理的一些原则。
(作者:陈昊、鲁政委)
一封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的“鸡毛信” ——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简评20180310
3月9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配套文件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对股东进行分类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及股东有责任及时报送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相关信息,报送时间急迫,股东和商业银行应及时行动。
对于存量的股东持股比例违规、金融产品持股比例违规、商业银行对股东授信违规的情况,银监会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部分上市银行股权或须在一年内进行转让。
配套文件再次强调了股东入股应为自有资金,对于自有资金的认定或可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获得启发,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或与此相关。
(作者:陈昊、鲁政委)
严控准入,穿透结构,强化问责—保监会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简评20180307
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规则,行为规范以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规范,将于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在办法中,监管机构根据持股比例和控制权将股东分为财务I类、财务II类、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分别对不同类别股东的准入资质和持股年限进行了要求。
办法要求单一股东同类保险公司持股数量不得超过“两参一控”。此外,办法调降了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限制了资管产品持股限额。
办法运用了穿透原则进行持股比例和入股资金的监管,明确了入股额不超过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或将预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法。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于股东的监管措施,规范了对不合格股东的各类处罚措施。
(作者:陈昊、鲁政委)
穿透规范商业银行等银监系公司股权—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简评20180107
1月5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股东关联交易及授信集中度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暂行办法》贯彻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统一主体进行监管,并要求明晰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设定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的授信上限,防止主要股东利益输送。
规范主要股东设定行为,明确“规定动作”和“负面清单”。
《暂行办法》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作者:鲁政委、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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