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作性银行体系综合考察
欧洲合作性银行长期表现好于欧洲整体银行业,且在危机期间的韧性更强。因此,其在治理方面经验值得我们仔细考察。
合作性银行发源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全世界资产规模最大的合作性银行也大多数都来自于欧洲。总来体看,欧洲合作性银行均实行会员无论股份多少,均一人一票的经典合作制模式。会员必须购买地方合作银行股份方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一般可以每年获得返利,一些国家的会员返利多少根据该会员参与的存款、贷款、共同基金投资、保险等业务的总规模有关,另外有一些国家的返利并不与业务规模挂钩,每个会员得到的返利几乎一致。目前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合作性银行被允许的展业范围与商业银行差距不大,但相较而言,其经营模式较商业银行更为保守,一般较少从事投行、同业、交易类、衍生品等业务,客户大体面向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在中小企业以及农业金融融资方面扮演重要作用。
从共性特征来看,欧洲合作性银行在股权结构、运行机制、公司治理、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在股权结构上,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地方合作银行由会员控股,地方合作银行控股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控股集团内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等。在运行机制上,中央合作银行一般负责流动性、协调等工作,除了特殊情况,不直接干预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一般相对较为独立。在公司治理上,欧洲合作性银行的治理结构以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外加风险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的方式为主。在风险防范体系上,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风险防范体系一般由监事会、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
从差异化特征来看,主要表现在由于部分银行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合作制精神,因此,使得其与欧洲其他合作性银行比较而言合作性银行的经营优势减弱。进入21世纪,虽然欧洲合作性银行整体表现好于欧洲银行业,但部分国家,如法国、奥地利等国的合作性银行表现下降,其原因是偏离了服务地方、不追求短期盈利以及偏重传统信贷业务的合作制精神。与之相对比来看,德国的合作性银行更好的坚持合作制精神,其表现仍旧较好。
从外部监管要求上来看,欧洲合作性银行受到欧盟、各国央行等监管机构和各国银行法、合作社法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等各类法案的约束。虽然其监管要求大体参照商业银行和《巴塞尔协议III》,但当地监管部门也结合合作性银行的特点对其设置了差异化监管的要求。第一,在资本认定方面,欧盟各国将有较大赎回难度的合作性银行会员股算作普通股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较商业银行认定标准更宽。第二,对于地方合作性银行而言,会根据其服务本地的特质设置差异化监管规则和指标,并不将地方合作型银行存入中央合作银行的资金作为资金流出。
合作性银行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其主要形式为“无论股权大小,股东均一人一票”

展业范围
早期合作性金融组织以面向农村客户为主,存款一般全部来源于会员,贷款也全部面向会员发放,业务以农业为主。进入20世纪下半叶,随着欧洲城市化进程加深导致其农村客户流失,为了维持其竞争力,欧洲各国纷纷修法扩展合作性银行的展业范围及区域,允许向非会员展开业务,并可以从事传统储蓄及信贷业务以外的各类业务。法国于1950年便修法允许其扩大展业范围,德国相关修法发生于1970年代,葡萄牙则发生于1980年代。曾经合作性银行相对于商业银行享受更多税收优惠,但是目前两者的税收政策已经较为接近。
经过修法,目前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合作性银行被允许的展业范围与商业银行较为接近,但实际上来说,合作性银行的经营模式较商业银行更为保守,一般较少从事投行、同业、交易类、衍生品等业务,客户大体面向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在中小企业以及农业金融融资方面扮演重要作用。以德国合作性银行中央合作银行集团(DZ集团)为例,其用于交易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远低于德国主要商业银行如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和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此外,除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大部分欧洲合作性银行一般较少从事海外业务。

欧洲合作性银行长期维持其合作制模式,但是也出现过合作性银行被改制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以意大利合作性银行人民银行(Banche Popolari)
欧洲合作性银行占欧洲银行业的贷款份额、存款份额和分支机构数量份额近10年来小幅上升:2011年贷款份额为21.2%,2021年上升至23.1%;2011年存款份额为20.9%,2021年上升至22.3%;2011年分支机构数量占比为28.9%,2021年上升至34.7%

除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改制前的意大利合作性银行Banche Popolari等部分股权公开交易,绝大多数欧洲合作性银行一般不公开上市。而在债券市场方面,几乎所有欧洲合作性银行都进行发债融资。
坚持服务会员的宗旨
尽管合作性银行的展业范围近几十年来有明显扩大,欧洲各国法律仍旧鼓励合作性银行坚持服务地方和会员的宗旨。根据整理的各国监管资料,一般来说,欧洲各国对合作性银行对非会员展业有一定限制,整体不鼓励对非会员过多展业,有些国家会设置硬性指标:例如,希腊规定,合作性银行非会员的存款和贷款最多不超过总存款和贷款的50%;葡萄牙规定,除非获得特殊批准,合作性银行与非会员的业务往来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西班牙规定,合作性银行与非会员的业务往来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罗马尼亚规定,对非会员的贷款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5%

中央结合地方的运作方式
欧洲的合作性银行的运作体系基本类似:其主要模式为一家中央合作银行外加旗下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外加各类金融服务公司,全部机构隶属于相关合作性银行集团。中央合作银行一般负责流动性、协调等工作,除了特殊情况,不直接干预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地方合作银行的运营一般相对较为独立。集团内的机构共享支付系统、清算系统、IT架构和员工培训系统等。此外,集团内的机构一般会避免竞争。

基于中央合作银行的权力以及与地方银行的关系,学者Cuevas和Fischer(2006)

根植地方的合作性会员
欧洲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作性银行的会员一般来自于地方合作银行所在辖区。会员必须购买地方合作银行股份方可获得会员资格。此外,会员一般可以每年获得返利,其计算方式有所差别:在德国、芬兰等国的返利多少根据该会员参与的存款、贷款、共同基金投资、保险等业务的总规模大小决定;某些国家的合作银行的返利并不与业务规模挂钩,每个会员得到的返利几乎一致,比如葡萄牙的CA集团。此外,部分欧洲国家法律对合作性银行还会返利设置上限:法国的合作性银行返利相关利率不得高于相关合作性银行近三年平均债券利率加2%的总和。一般来说,会员的股份不可转让,退股需要得到地方合作银行批准,并一般以面值赎回。

资产结构方面,一般来说,欧洲合作性银行较少从事衍生品和同业业务,更侧重贷款类业务,一般贷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超过50.0%。然而,法国农业信贷集团资产构成与其他合作性银行差异较大,其贷款类资产占比仅为22.6%。

负债结构方面,欧洲合作性银行最大负债来源一般为客户存款,其次为发行的债券。会员股份方面,各个合作性银行占比一般不超过10%。

学者Avisoa(2016)

整体来看,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的资产负债结构和营收收入结构更接近于商业银行而非传统的合作性银行,这背后的原因可能是1990年代法国商业银行危机期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是最积极的收购方,收购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其中,陷入危机中规模最大的里昂信贷最终被法国农业信贷集团收购,相关收购导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相较于其他合作性银行更为偏离了传统的合作性银行传统业务。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金融类资产一般包括债券、保险产品等:债券产品方面,一般包括国债等政府债券、发展中国家债券、各类评级信用债等,但总体来说,高评级债券占绝大多数,比如芬兰OP集团2021年高评级债券占其投资债券总额的91%;保险产品方面,一般包括投资连接类保险
学者Groeneveld(2022)

学者Avisoa(2016)

欧洲合作性银行整体历史表现较好。以德国为例,近50年,德国合作性银行的表现优于德国其他类型的银行。德国合作性银行行业整体自1934年以来没有一家合作性银行倒闭,自1970年代以来没有一年出现过亏损,也没有一家合作性银行申请过政府救助,而同时期德国银行业整体曾在不同年份出现过亏损,甚至有部分商业银行由于亏损严重还接受政府救助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德国合作性银行利润持续高于商业银行。即便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德国合作性银行整体也处于盈利状态,而商业银行则出现较大亏损。与之相类似,芬兰合作性银行在1990年代北欧银行业危机期间表现也好于芬兰商业银行,葡萄牙合作性银行在欧债危机期间表现也好于国内商业银行。



进入21世纪,部分欧洲国家如法国、芬兰的合作性银行体系的表现不再优于商业银行,甚至奥地利和荷兰的合作性银行还陷入了严重危机。这背后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合作性银行(1)过快进入不熟悉的非传统业务如保险、衍生品业务等;(2)由于自身股权上市以及被其他国家银行持股以及大量参股和收购上市公司导致其经营目的不再单纯,既要满足合作性银行会员的利益,又要顾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经营目标出现混乱;(3)开展大量国际业务,偏离了服务地方的合作制本源精神。
法国:1990年代初期,法国银行业陷入危机。在危机期间,合作性银行的表现普遍好于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等其他类型的银行,因此在重组过程中收购了大量陷入危机银行的资产。此举导致相关国家的合作性银行在国内银行业的业务份额迅速提高,其业务范围也迅速扩展至非传统业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1990年代以前涉足国际业务较少,经过1990年代大量收购和重组法国陷入危机的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重组后的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的业务涉及了大量海外业务。2001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将30%的股份进行IPO,此举背离了合作性银行一般不上市的传统。目前,法国农业信贷集团高达46%的股份上市。基于这些变动,Ory(2006)

芬兰:1990年代初期,芬兰银行业也陷入了危机。在危机期间,芬兰合作性银行的表现也优于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等其他类型的银行。与法国不同,芬兰合作性银行主要收购对象是偏重地方运营的储蓄银行

奥地利:1990年代以前,作为合作性银行的奥地利国民银行(Oesterreichische Volksbanken AG ,简称VBAG)大体维持欧洲传统的面向地方运营、聚焦传统信贷业务的经典合作性银行模式,其股份也几乎全部被旗下合作性银行持有。然而,进入1990年代,奥地利国民银行的展业范围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1996年,奥地利国民银行25%的股份被德国合作性银行DZ集团收购。在1990年代,奥地利国民银行开始对中东欧国家的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参股,并向相关国家发放了大量贷款。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东欧国家的经济陷入严重衰退,导致大量银行陷入危机,后续的欧债危机则继续打击了欧洲经济,并导致奥地利国民银行的中东欧业务和持有股份出现严重损失并陷入了危机。穆迪2011年评级报告显示其不良贷款率高达23.3%,且绝大多数来源于中东欧国家
荷兰:1980年代开始,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开始涉足国际业务,起初目的是为了帮助其农民客户拓展国际业务。然而,荷兰合作银行国际业务的后续发展则偏离了其服务农民客户的初衷。1990年代开始,荷兰合作银行业务扩展至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1996年,荷兰合作银行将其所有国际业务合并,另行成立了国际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简称“RI”)的独立实体。RI的运作和管理相对独立于其荷兰合作银行及其体系,其战略规划职责由RI的管理层负责,而非先前的荷兰合作银行管理层。然而,自从RI成立以来,其与荷兰合作银行的就矛盾不断。例如,RI曾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然而荷兰合作银行高层认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违反合作银行不追求短期利润的传统,后续投资银行业务被大幅削减,并被严格限制。RI大量的国际业务是否符合合作性原则也长期引发银行内部以及社会层面的争论。
荷兰合作银行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2009-2010年欧债危机期间并未陷入需要政府救助的地步,不过其大部分损失均由其国际业务造成,而国际业务并非合作性银行的传统业务。由于国际资产损失远高于非国际资产,其国际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从2006年的40%下降至2014年的25%左右。

2013年,荷兰合作银行卷入了操纵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
股权结构上来看,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地方合作银行由会员控股,地方合作银行控股中央合作银行

此外,少数合作性银行公开在股票市场发行部分股票,比如法国农业信贷集团46%的股份在巴黎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治理结构以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外加风险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的方式为主。其中,会员大会负责选举监事会、董事会




一般地方合作银行受到中央合作银行的监督。中央合作银行的监督权力大小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葡萄牙中央合作银行的监督权力较大,可以实施定期检查,罢免地方合作银行管理层等权力,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的相关监督权力较小,仅仅实施协调类工作,对地方合作银行管理层的罢免权力由审计协会实施
欧洲合作性银行的风险防控体系一般由监事会、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具体执行方面,欧洲合作性银行普遍设置三条防线,负责对日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活动和内部审计方面的风险防范事宜。
此外,中央合作银行还负责对地方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而地方合作银行反过来也为中央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地方合作银行之间也为彼此的债务互相担保,以避免合作性银行集团成员内合作银行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欧洲2700家合作性银行加入了欧洲合作性银行协会(European Association of Cooperative Banks)。该协会会定期召开会议,收集相关成员的重要经营数据,发布相关银行业研究报告并在欧洲层面为合作性银行事宜向欧盟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游说,其宗旨在于加强欧洲不同合作性银行的协作,确保欧洲合作性银行在遵守合作制精神本源下良好运作。

欧洲合作性银行受到欧盟、各国央行等国内监管机构和各国银行法、合作社法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简称“《巴III》”)等各类法案的约束。由于合作性银行普遍发债,其还受到债券投资人的约束。少数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作性银行还受到股票投资人的市场约束。少数跨国业务较多的合作性银行如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还受到相关业务所在国家监管机构的约束。

Migliorelli(2018)
第一,体现在资本监管要求方面。由于合作性银行大多不公开上市,因此其资本补充方式较商业银行来说更为有限,因此欧盟各国将有较大赎回难度的合作性银行会员股算作普通股权,计入核心一级资本(CET1 Capital),较商业银行所发行股份被认定为核心一级资本的监管认定标准来说更为宽松。
第二,适配性原则体现在对于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的区别对待。欧洲合作性银行体系普遍由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组成,两者均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约束,而由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组成的合作性银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也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约束。业务上来说,中央合作银行一般参与较少的零售业务,以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流动性为主,而地方合作银行经常将资金存入中央合作银行中。欧洲各国普遍根据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功能的不同制定针对两者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指标,并一般不把地方合作银行存入中央合作银行的资金当做资金流出。
《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以来对欧洲合作性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在许多欧洲国家欧盟实施时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和合作性银行有明显的区分,双方几乎都受到同类约束。以法国为例,法国商业银行如巴黎银行(BNP Paribas)和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和合作性银行的资本监管都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相关规定的影响。如,法国农业信贷集团和BPCE集团均需受到《巴塞尔协议III》三大支柱的约束,并需要满足相关资本充足率要求,近年来资本充足率不断上升。

有学者研究认为《巴III》的实施导致合作性银行经营模式向商业银行靠拢。Lamarque(2017)
Arnold(2017)
词汇表
BVR:合作性银行协会(全称为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负责在全国和国际上代表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并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政策游说、战略协调、教育培训、咨询、广告宣传、存款保险等服务。德国地方合作银行以及中央合作银行均为BVR成员。
BPCE集团:分国内文献翻译成法国人民储蓄银行集团,由大众银行(Banques Populaires)和松鼠储蓄银行(Caisses d’Epargne)组成,是法国第二大合作性银行集团。
CA集团:全称为农业信贷集团(Crédito Agrícola Group,简称CA集团),是包括CC与CCAM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CA集团还包括金融服务公司CA Serviços、金融科技公司CA Informática等等。
DZ集团:全称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简称DZ集团),隶属于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由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组成。
OP集团:全称为芬兰合作性银行(Osuuspankki,简称OP集团),是芬兰最大合作金融组织。
RI:1996年,荷兰合作银行将其所有国际业务合并,并成立了国际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简称RI)的独立实体。RI的运作相对独立于其合作性银行体系,其战略规划职责由RI的管理层负责,而非先前的荷兰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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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详情请参考:鲁政委《【经典重温】LIBOR操纵丑闻后的反思及其对我国基准利率体系培育的借鉴-全球货币市场换“锚”系列报告》,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1d50e090161faead48232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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