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产品托管业务责任边界—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2019年中银协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管理办法》中明确,纳入其规范的银行托管业务仅包括银行对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并未包含银行对其他资产的托管行为。随着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资管产品的托管业务规模快速上升,截至2021年末已达到148.99万亿元,《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通过厘清资管产品托管业务的责任边界,来进一步促进资管业务的行稳致远。
《管理办法》将银行托管产品的底层资产分为了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两类,并分别规定了两类底层资产的托管职责边界。可托管资产的重要特征在于银行能够实际控制,除可托管资产外的资产均列为其他资产。对于其他资产,商业银行不得承担财产保管、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职责,一般仅能提供资金划转、资产所有权验证、投资相关材料保管等实物管理类服务。
《管理办法》更多的是以“黑名单”制度的角度列出了托管机构不能从事的业务和不能承担的责任,并未对托管业务针对托管产品和底层资产提供非传统托管服务设置“禁区”,从而为未来托管业务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拓展奠定了基础。
事件:
为了防止托管业务客户借用托管银行名义开展不当营销,《管理办法》还赋予了托管银行直接中止合作的权利。《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从事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等,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商业银行发现不当营销宣传的,应当督促相关机构及时纠正。”而当相关机构没有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时,《管理办法》指出,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中止业务合作”。
注:
[1]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7478&itemId=951&general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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