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金融试验区有哪些新探索?—评长三角五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关键字: 科创金融 , 长三角
2022-11-22
陈昊
高级研究员
金融业研究部
任图南
高级研究员
金融业研究部
鲁政委
Chief Economist, Industrial Bank Co.,Ltd.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2022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从政府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表态来看,通过科创金融促进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将成为下阶段金融工作的重点,这也将为金融机构创造相应的业务机遇。

 

《总体方案》不仅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类科创金融信贷产品的要求,而且针对科技企业无形资产抵质押品的估值难、流转难问题提出了“技术收储机制”的解决方案。同时,还提出了以“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解决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要求与科创企业收入特征不匹配问题的方案。

 

《总体方案》为科技创新企业提出了多项债券融资的选项,其中还包含了多个创新类的债券品种,未来长三角地区特别是科创金融试验区城市具有科创属性的相关债券品种发行量或也将得到提升,而且发债募资的场所也将由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拓展到区域性股权市场。

 

《总体方案》不仅明确鼓励跨境股权投资、支持S基金发展,同时还提出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的要求,探索通过以上方式解决资管产品投资未上市股权期限匹配、提前设置退出安排等难点,从而进一步畅通了股权支持科创企业的渠道。

 

随着科创金融重要性的提升,为了更专业化的做好科创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在多个文件中都鼓励金融机构成立科技事业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未来科创专营金融机构的数量或将进一步增多。截至2022年11月21日,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共设立科技支行244家,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仅有1家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总体方案》对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技术明确给出了应用范围与发展路径,将有效促进金融机构发挥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运用。

 
 
事件:
 
2022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点评:
 

为了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金融行业的一大重点任务在于以科创金融推动科技创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之中,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一文要求:“优化金融体系功能,改善资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达到更高水平的供求平衡。”而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一文中,也明确要求:“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由此,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已经成为了新发展阶段金融行业的“必修课”。

 

2021年12月22日,人民银行等8部委曾发布《山东省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1〕298号),开启了区域科创金融改革试验的序幕。本次《总体方案》进一步将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和嘉兴纳入了科创金融改革试验的范畴,并根据当地特点提出了改革试点的一系列举措。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多个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支持科创金融发展的文件,这不仅将有利于我国开展科技创新,同时也将为金融机构展业发展开拓新的增长点。

 

一、科创金融信贷产品的创新方向

 

《总体方案》不仅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类科创金融信贷产品的要求,而且针对科技企业无形资产抵质押品的估值难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总体方案》要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种类,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同时还需要“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不同于重资产的传统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往往缺少大额的有形资产,其核心资产和竞争力往往为专利权、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人员等无形资产。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了更好地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融资,监管部门近年来鼓励银行将抵质押物的范围由传统的厂房、机器等,转变为知识产权、专利权等。在2021年年初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提出了“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要求。根据国家专利总局所披露的数据,2022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到1626.5亿元,同比增长51.5%。

不同于传统的抵质押物,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企业的未上市股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在于抵质押物估值难、流转处置难。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总规模仍相对有限。此前,银保监会曾在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中曾经提出了“支持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收储交易,拓宽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渠道,加快出质知识产权的流转变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及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痛点,《总体方案》首次提出了建设“技术收储机制”的设想,相应机制的建立或将有助于知识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定价和流转,进而推动其更好的成为抵质押品。《总体方案》不仅要求“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还首次提出要“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在此之前,我国的收储机制更多的运用于农产品等大宗商品领域,主要目的在于平抑大宗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充实国家大宗商品储备。未来,若国家能建立相应技术收储机制,一方面,能够使得知识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获得第三方收储参考价格,从而解决银行开展相应无形资产抵质押时面临的估值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流转难题,从而使得银行在采用这些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品时的后顾之忧有所解除。

 

此外,《总体方案》也对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的相应创新提出了要求。在此之前,监管部门也曾多次提出提升银行信用贷款占比的要求,然而在2018年年底之后,无论是国有大行还是上市股份制银行,其信用贷款在所有贷款中的占比上升较为乏力,未来破解信用贷款占比上升乏力的关键或在于提升信用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保障机制、加大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在科技贷款的定价机制方面,《总体方案》还提出了“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推广的要求,这一机制的运用将能够使得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与科技企业的收入特征更为契合。 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年初,人民银行开始在上海地区试点支持小微型科技企业的“远期共赢利息”新业务模式。媒体报道指出:“该业务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针对科技型企业特点,根据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在信贷周期结束时最终确定贷款的实际使用利息。” 从操作实际来看,银行在贷款发放时仅收取相对较低的前期利息,只有在企业得到贷款支持发展,并满足借款合同中相应触发条件后,再收取合同约定的延期支付的远期利息。 从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营来看,其往往在初创阶段不仅缺乏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难以负担定期的还本付息压力,进而更多的寻求回报后置的股权融资。 若未来能够在兼顾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探索“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服务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的推广,将可以更好地把银行表内债权融资契合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营实际,从而提升科创企业的融资可得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总体方案》指出:“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积极发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试验区内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而在此之前,为了促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本地、回归本源,监管部门曾对地方中小银行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跨区营业限制。
 
二、支持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开展融资
 
《总体方案》为科技创新企业提出了多项债券融资的选项,其中还包含了多个创新类的债券品种,未来长三角地区特别是科创金融试验区城市具有科创属性的相关债券品种发行量或也将得到提升,而且发债募资的场所也将由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拓展到区域性股权市场。
 
《总体方案》指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动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 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等,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 在此之前,人民银行等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也曾提出过对于长三角相关机构发行创新创业类债券的支持,其中指出:“推动G60科创走廊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不同于此前长三角相关创新创业类债券融资场所仅限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情况,《总体方案》进一步将科技创新债券融资的场所拓展到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未来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也将能够发行更多的科技创新类债务融资工具。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 指的是募集资金用途为发起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的债券。2018年11月15日的发改委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发改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根据发改委发言人解释, 这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出资设立或增资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债券募集资金设立或增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最终投向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 从券种类型上来看,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既包括了交易所市场的公司债、银行间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也包括了归属发改委管辖的企业债。
 
对于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 该类债券为依照发改委2015年发行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以下简称“《指引》”)所发行的债券。根据《指引》,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根据《指引》要求,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可以豁免“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等相应发债限制。
 
对于双创专项债券, 指的是银行间市场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该类债券主要由交易商协会管理,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直接用于支持双创企业发展的债务融资工具,以满足双创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新成本,支持双创企业发展。以2017年发行的首单双创债务融资工具为例 [1] ,其募集资金10亿元中有9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1亿元用于创新性企业的股权投资。
 
对于长三角集合债券, 此前并未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专门办法、规章对该类债券进行规范。2020年10月,为了促进长三角一体化融合、推进长三角地区科创企业发债融资,长三角地区的4家科技创新企业曾联合发行“长三角科创企业2020年度第一期集合短期融资券”,该债券在中债信用增进的担保支持下,发行总额达到5亿元,并获得了3.3%的发行利率。然而,在此单长三角科创企业集合短融发行后,再未有其他机构发行长三角集合的债务融资工具。在此之前,银行间市场曾推出过小微企业集合融资票据,不过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年来小微企业集合融资票据再无发行,存续余额也逐渐归零。 从历史经验来看,未来长三角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如何有效扩大或还值得进一步探索。
 
对于双创金融债券 ,主要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创新创业企业的贷款。截至2022年11月21日,银行间市场共曾发行过4支双创金融债券,其中3支由城商行发行,另有1支由农商行发行。
 
对于创新创业公司债, 为特别用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创业投资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后,要求将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股权。以上交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为例,其需要遵循的规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等。而根据交易所相关的监管规定要求,其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对于私募可转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 在2021年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山东省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1〕298号,以下简称“《济南方案》”)中,就曾提出过“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定向发行高收益债券”的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私募可转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而言,其推出的难点在于我国境内相关产品的投资者群体相对较少,未来若能培育具有相应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群体,或将可以助力相关债券品种的创新与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在上述债券的已有品种中,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专项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等品种都不同程度的具有将债权性质募集的资金转化为股权性质的创新创业企业投的能力,这无疑将有力地缓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困难,同时避免了双创企业的杠杆率提升。
 
除此之外,《总体方案》还要求:“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及债券融资风险。”

 

三、用好股权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

 

《总体方案》不仅明确鼓励跨境股权投资、支持S基金发展,同时还提出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的要求,进一步畅通了股权支持科创企业的渠道。

 

对于跨境股权投资,《总体方案》指出:“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同时,《总体方案》还“鼓励科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后,未上市股权融资的难点和痛点在于期限匹配要求和提前设置退出安排的约束。《资管新规》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受此影响,不少资管产品当前难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接未上市股权投资。而这一情况的重要表象就在于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增速的放缓。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例,在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新成立数量和认缴规模达到了历史最高,分别为493只和17885.68亿元。而2021年政府引导基金新设数量为115只,政府引导基金认缴规模则为3831.92亿元。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总体方案》一方面支持S基金发展,另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总体方案》“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并且,《总体方案》“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通过未上市股权份额的转让,乃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流动转让,将可以实现对于未上市股权提前设置退出安排的一系列要求,从而畅通各类资管产品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资科技企业未上市股权的渠道。在此之前,证监会已经允许北京、上海两地的区域股权市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试点,随着《总体方案》的落地,试点的范围或将在更广的城市和区域范围内铺开。

 

除此之外,为了促进未上市股权投资,《总体方案》还将研究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限额,从而更好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助力“卡脖子”技术攻关的作用。《总体方案》指出:“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

 

四、专营机构——科创金融的体制机制创新

 

随着科创金融重要性的提升,为了更专业化的做好科创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在多个文件中都鼓励金融机构成立科创专营金融机构,未来科创专营金融机构的数量或将进一步增多。

 

《总体方案》指出:“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在此之前,银保监会在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中也曾要求“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而在2021年12月22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济南市科创金融试验区建设的相关要求中,也提出了“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专营机构”的要求。甚至,人民银行在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银发〔2021〕312号)中,也指出“鼓励成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创事业部、科技专营金融机构、科技支行设立要求的一再强调一方面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于科创金融的重视程度较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未来各类同业机构或将加大相应机构申请和设立的力度。

 

从科技支行的数量来看,截至2022年11月21日,根据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系统查询,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共设立科技支行244家,其中国有大行科技支行167家,股份制银行科技支行63家。与之相对应,截至2021年1月10日,国有大行科技支行数量为161家,股份制银行科技支行数量为53家。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国有大行科技支行数量增加了18家,股份制银行科技支行也增加了10家。

从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成立情况来看,截至2022年11月21日,根据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系统查询,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仅有1家,为汉口银行在2016年11月设立的名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专营机构。根据汉口银行年报,截至2021年年底,其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客户数为4009户,科技型企业表内外业务余额373.73亿元,其中表内贷款余额(含贴现)267.74亿元。2016年年底之后,汉口银行表内科技贷款余额持续上升,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也持续由2017年年底的7.25%提高到了2021年年底的10.76%。

 

五、打造长三角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

 

《总体方案》对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技术明确给出了应用范围与发展路径,将有效促进金融机构发挥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运用。

 

此前,在人民银行2020年7月发布的《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明确提出,在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系统版本确定的基础上,对区块链金融应用的基本要求、性能、安全性进行评估,客观、公正评价系统是否能够保障区块链金融设施与应用的安全稳定运行。《规则》要求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各类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外部安全评估和应用备案等工作。

 

在工信部与网信办2021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发〔202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曾提出“到2025年培育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打造3~5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的要求。在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八部门在2021年11月发布的《山东省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济南方案》”)中,也曾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数字征信等国内外金融科技企业落户试验区,按程序推动国家金融业密码研究应用中心落户济南,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

 

《总体方案》意在参照济南市的试点,将长三角地区打造为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在区块链技术方面,《总体方案》相比于《济南方案》更加重视与明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指出了区块链技术的可能应用范围。《总体方案》指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征信链建设,推动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发展。”

 

二是明确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试点。此前,证监会2020年7月发布《关于原则同意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建设工作的函》,原则同意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深圳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指出:“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记账系统具有结算最终性,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证登的账户对接,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块链试点将从股权交易走向结算,或将大幅提高交易结算效率。

 

三是明确给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展路径。《总体方案》指出:“支持试验区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

 

六、聚焦建设科创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2021年底,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

 

2022年4月,发改委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总对总’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及时与地方共享。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地方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互联互通。”

 

《总体方案》中提出:“探索推进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试验区政务信息壁垒,实现科创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服务共享共用。建设和完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水电气、社保、公积金以及仓储物流等信息归集共享,并加强本地平台与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

 

《总体方案》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进一步落实,其关注点在于科创企业这一信用主体。从科创企业入手,借助其技术背景与完善的数据,通过企业信息共享,建设与完善长三角地区的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一方面,将能解决长三角区域内科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科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长三角地区的示范,将可以带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建设。

 
注:
[1] 资料来源:交易商协会(2017年5月8日),http://www.nafmii.org.cn/xhdt/201705/t20170508_6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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