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监管边界,完善机构处置安排—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键字: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修订
2022-11-13
陈昊
高级研究员
金融业研究部
鲁政委
Chief Economist, Industrial Bank Co.,Ltd.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2022年1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后,在2006年10月曾进行过修改,此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未曾经历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扩充监管范围、完善风险预防与处置措施、提升处罚力度等。

 

《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此前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大扩充了所能适用和管辖的机构范围,一方面将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纳入了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将为银行提供各项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也纳入了管辖范围。这或将使得绝大多数为银行提供金融科技、审计咨询、会计核算、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顾问等外包服务的机构都可以被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检查和处罚范围。

 

近年来,随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推进,我国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已经有了一定的下降,但是为了常态化筑牢金融风险防范的底线,《修订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完善早期纠正措施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

 

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服务和监管合作愈发增多,为了应对相应的变化《修订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监管合作的规范和相关条文的域外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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