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研究合集

2022-11-12
兴业研究
 

养老金—资管业务“新蓝海”
 
4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引人注意的是,文件中明确依据人社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资管新规》。那么,养老金的运作到底有何特点呢?
 
分析显示,该类养老金产品对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年金基金,其可能存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开放期相错配的情况,且其可以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特性可能导致嵌套层数较多。但是,可能是基于企业年金基金资金来源较为稳定的因素,因此并未要求其适用《资管新规》。
 
根据国内的经验,居民养老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并不仅限于企业年金基金和养老金的范畴,还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个人补充养老金、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投资等其他资金来源,在这其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金的资管业务。此外,由于养老金投资期限较长的特点,商业银行也可以参照公募基金体系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创设一些长久期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既满足了居民养老投资需求,也可以为长期限的较高收益非标资产找到稳定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际经验,居民资产管理的长期核心诉求是养老保障及代际传承。相比于国内养老体系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补充养老金)尚待完善、规模较小的特点,发达国家这两部分养老金的资产管理模式和投资渠道更为丰富,规模也更为庞大,相信在未来随着“老龄化”的加快,我国也将进一步拓展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资金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规模,这一片资产管理的“新蓝海”也有待金融机构开拓。
(作者:陈昊、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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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II类户引领个人养老金制度启航
 

2022年11月4日,银保监会、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4项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配套文件,从而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正式落地奠定了基础。

(作者:陈昊、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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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为本,资管为用—中国版IRA制度“重装上阵”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早在2018年,相关部门曾启动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设立了“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开始试水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意见》的出台则意味着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正式开启了完善落地的旅程。

 

《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试行个人账户制度,这不仅使得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类似于美国的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制度,也意味着相关银行账户将成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重要枢纽。在该制度模式下,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个人专属的养老资金账户将成为居民缴费、投资的重要枢纽,也将能吸引资金沉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个人将仅有“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意味着居民个人将无法同时在多家银行拥有个人养老资金账户,该账户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其资金领取将由个人养老资金账户转入社保卡银行账户,从而赋予了社保卡银行账户一重新的功能。

 

在此前养老金第三支柱试点的过程中,不同部门、机构和专家对于第三支柱都曾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和“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不同表述,随着“个人养老金”名称的明确和投资范围的确定,养老金三支柱的可投资标的也将由保险拓展到储蓄和各类资管产品。从境外的经验来看,养老性质的资金由于投资期限长,能够不以短期收益为导向开展投资,不仅是资管产品的重要资金来源,更是资本市场天然的“稳定器”。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出将有效帮助我国建设好多层次养老金制度,有力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

 

《意见》明确,当前个人养老金的缴纳上限为每年1.2万元,若未来要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不仅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大第三支柱的规模,还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引入一些便利投资者的投资机制。

(作者:陈昊、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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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重温】推动养老理财发展,夯实养老财富储备
(本文首发于2021年5月,刊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1年第4期)
 
在我国老龄化率逐步上升的大环境下,为了满足居民老年优质生活的期望,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夯实居民养老财富储备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作为我国境内规模最大、居民认可度最高的资管产品,推动养老理财参与养老财富储备,不仅符合广大居民的认知和最根本利益,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战略规划的一项具体举措。相较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征和未来发展的政策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工作有其必要性和天然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养老理财的发展,贯彻落实《资管新规》统一监管的理念,建议可以在税收政策、投资运营方式等方面对养老理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从而达到以养老理财推动理财转型发展、促进居民养老财富储备的双重目标。为了规范养老理财的发展、防范风险,在创设初期,监管部门可以提前明确养老理财的形态特点、投资标的、消费者保护等监管内容,并采取分批试点的方式逐步落地养老理财,保证养老理财的行稳致远和居民财富的稳定增值。
(作者:程昊、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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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重温】中国的养老金与资本市场​
本文首发于2020年10月,刊载于《中国经济评论》总第3期
 
近年来,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日益引人瞩目,构建完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成为了政策关注的重点。从“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结构和特点出发,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完善养老金第三支柱。养老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资金体量大的特点,若能完善养老金第三支柱,也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参考国际经验,未来我国在完善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中国方案”时,应当着重丰富可投资产品品种、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拓展政策惠及面、完善账户结构设计等,从而有力地促进养老金第三支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行稳致远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配套长封闭期资管产品、优化业绩评价标准等方式,引导养老金第三支柱受托投资机构投资行为长期化。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强化账户的枢纽功能、提供丰富的差异化投资产品、发挥直接对接企业的优势,支持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
(作者:鲁政委、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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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三个关注点—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简评
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32号)。
 
《暂行办法》更为严格的要求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的资质,包括提高了投资人注册资本、净资产、管理资产规模的要求,提升投资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人数和资质要求。同时,我们认为由于银行管理长期限资产和长期利率风险有相应优势,未来也应考虑明确将银行资管子公司纳入投资管理人范畴。
 
《暂行办法》根据A、B、C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特性特点将其分为“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分类管理,同时加强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有利于投资管理人更为准确和审慎的进行投资。
 
《暂行办法》设置了风险准备金计提、重大事项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况,有利于提前发现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
(作者:陈昊、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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