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金十年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战略布局与思想建设不断成熟,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生态文明战略布局与思想建设不断成熟。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理念列为五大新发展理念之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美丽”写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同时将污染防治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并正式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我们党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为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部署。同时,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持续推进,十八大以来我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全面推开,成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1]。
我国首提“双碳”目标并更新自主贡献文件,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进入新阶段。近年来,我国积极参加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主动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并且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气候变化工作持续推进。特别是2020年9月22日,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讲话中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碳中和目标,同时也提高了2015年承诺的在2030年左右实现碳达峰的目标。2021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正式将“双碳”目标写入了新的自主贡献文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正逐步构建。
二、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十年回顾
“十八大”以来,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进程中,绿色金融成为了重要支撑与保障。近十年间,我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绿色金融体系逐步构建并不断完善,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绿色发展。
2.1 绿色信贷政策体系逐步构建,绿色金融初步发展
2012年之前,节能减排融资相关监管政策与实践开始出现,为我国绿色金融的起步发展奠定基础。一是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指导意见,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同时支持节能减排行业和项目。二是金融机构开始行动,第一个绿色信贷产品、第一家赤道银行相继出现。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IFC)与兴业银行合作,在损失分担创新模式下,推出了中国市场上第一个绿色信贷产品——能效融资产品。在IFC的协助下,2008年,兴业银行承诺采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黄金标准——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并按照赤道原则提供的方法、框架和工具,逐步建立和完善该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2012年起,中国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开始建立与发展, 2012年,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成为中国绿色信贷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该指引把绿色信贷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银行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二是银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三是银行积极制定政策,提升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从而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围绕绿色信贷这三个方面的内涵,该指引从银行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随后在2013~2015年间,原银监会陆续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并在2015年开始对全国21家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自评价工作,各地方的银监局也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开展了区域法人机构的评价工作。由此,中国形成了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以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为两大基石的相对完备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对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开展绿色信贷进行了有效的规范、促进和激励。
2.2 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出台,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建立
绿色金融顶层框架体系建立。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顶层框架体系的建立,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国家。《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定义,提出了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八大举措。2017年,《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推出,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
绿色信贷制度日益完备。统计制度方面。2018年,人民银行为了配合绿色信贷MPA考核,印发《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在与原银监会绿色信贷标准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季度报送绿色信贷数据,并加入了绿色信贷国标行业分类统计,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制度方面,在多年绿色信贷自评价的基础上,2017年底,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明确了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并会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2018年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以及《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将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范围从原来的20几家全国性主要银行扩展至全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并将评价结果纳入MPA考核。
绿色债券制度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了制度指引,从绿色金融债券的绿色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该《公告》和《目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起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起步。随后在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绿色企业债相关要求;2016年3月和4月,沪深交易陆续启动绿色公司债券试点工作,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绿色公司债券发展;2017年3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明确绿色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要求。我国逐步建立了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绿色认证、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相对完善的绿色债券政策体系。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201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浙江(湖州、衢州)、广东(广州)、江西(赣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新疆(哈密、昌吉、克拉玛依)等五省(区)八地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2019年11月,甘肃省兰州新区获批建设第9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近年来,六省(区)九地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实践,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出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截至2022年6月末,九地试验区绿色贷款余额达1.1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11.7%;绿色债券余额2388.32亿元,同比增长41.18%[2]。
2.3 绿色金融发展框架提出,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绿色金融发展框架提出。为了支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人民银行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以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投资结构和人民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深刻变化。其中,“三大功能”主要是指:一是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二是做好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管理;三是在碳中和约束下促进碳价格发现。“五大支柱”主要包括:一是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是构建政策激励约束体系;四是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五是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走向统一完善。绿色金融标准框架和组织架构基本建立,2018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复同意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研究六大类绿色金融标准,分别是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标准、绿色信用评级评估标准、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绿色金融统计与共享标准、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与保障标准,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框架体系基本确立。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取得重大突破,继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术语》之后,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成为我国目前关于界定绿色产业和项目最全面最详细的指引,该《目录》属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中“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 范畴,有了绿色产业目录这一通用标准,其他绿色金融标准就有了一个统一的基础和参考,后续我国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均以该目录为基础进行了更新修订。
银行从绿色信贷到绿色金融。2022年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成为指导我国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绿色金融的纲领性文件。该指引与2012年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相比从四个方面拓宽了覆盖面,一是适用对象从银行业机构拓展到了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二是业务活动由信贷业务拓展到各类绿色金融业务活动,三是风险和自身表现方面,由原来的只关注环境(E)和社会(S),增加了治理(G)维度,四是风险关注点也有所扩展。此前在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已将原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也升级为了绿色金融统计制度。2021年,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在原《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统筹考虑金融机构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从银行机构的绿色金融发展来看,除了传统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金融也日益从信贷到非信贷(如绿色投资)、从表内向表外延展,同时也有越来越多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实践之中,因此,相关制度从绿色信贷升级到绿色金融,也是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适应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的一次重大调整。
绿色债券标准与管理规则走向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标准方面,2021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其逻辑框架及主要内容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实现一致与协同,并对我国绿色债券标准进行了统一,适用范围包括了境内所有类型的绿色债券: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结束了原来不同绿色债券标准共存的情况。同时,新版绿色债券标准还删掉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相关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发行与管理规范方面,2022年7月,绿标委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一方面基本统一了国内绿色债券的发行规范,另一方面,该《原则》也实现了国际接轨,充分尊重国际通行标准,参考了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要求募集资金需 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
绿色金融市场走向规模化发展。绿色信贷方面,我国绿色贷款增速显著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规模接近20万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报告,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9.55万亿元,同比增长40.4%,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9.6个百分点,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合计占绿色贷款的66.2%。绿色债券方面,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国之一,存量规模超1万亿元。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7月,中国境内市场贴标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为2.26万亿元,存量规模1.32万亿元。
三、“双碳”目标引领绿色金融的下一个十年
“双碳”目标引领绿色金融发展。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服务“双碳”目标成为了我国绿色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将形成双支柱。在双碳目标下,高碳行业转型融资需求巨大,而现有的绿色金融体系在支持范围上不能完全满足高碳行业转型的融资需求,绿色金融主要聚焦于绿色或近零排放的领域,而高碳行业的碳排放下降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短期内仍不可能达到近零碳或零碳。为满足高碳行业转型巨大的融资需求就需要在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和边界上进行突破。转型金融主要聚焦于支持高碳行业按照全球或区域的气候目标和路径进行有序的转型,为高碳企业低碳转型融资提供了新选择,成为了绿色金融的重要补充。当前,全球对于转型金融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人民银行表示正与各方共同制定转型金融框架,转型金融框架与标准呼之欲出,同时,转型金融信贷工具与债券工具的探索也在有序推进,我国自2021年以来已陆续推出了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和转型债券,累计发行规模合计已超过600亿元。
气候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要求将日益强化。气候信息披露方面,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陆续制定和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并且正寻求构建全球一致可比的信息披露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成立的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在2022年3月发布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两项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全球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在国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日益加强,2021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金融行业标准,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定量信息测算及依据提出指导意见。与此同时,我国通过地方试点的方式推动金融机构碳排放信息核算与披露。气候风险管理方面,近几年来,气候变化对金融系统具有潜在破坏性影响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及监管者所接受,因此,气候风险管理越来越成为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气候环境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全国20多家主要银行开展了第一次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主要针对火电、钢铁和水泥三大高碳行业。未来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气候环境风险管理,将气候环境风险管理纳入机构的商业战略和商业决策,逐步建立气候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流程,开展气候环境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成为未来一大趋势。
注:
[1]黄守宏,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EB/OL],2021/12/15, [2022/8/18] http://www.moe.gov.cn/s78/A01/s4561/jgfwzx_xxtd/202112/t20211215_587481.html
[2]资料来源:上半年我国绿色金融蓬勃发展助力全社会低碳转型,央视网[EB/OL],2022/8/1[2022/8/19]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9930870237657908&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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