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资产驱动负债的利率机制—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解读

第一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有七点值得关注。
第一,改革存款利率机制,建立资产驱动负债的利率机制。4 月起,存款利率开始以10 年期国债收益率和以1 年期LPR为参考。由于国债收益率和LPR都与MLF利率密切相关,因此,未来MLF利率的变动也将直接牵引存款利率变动。《报告》删除了“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更加强调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或表明LPR下调的可能性降低,降低融资费用的重要性上升。
第二,《报告》将上季度的“引导金融机构有力扩大贷款投放”改为“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投放贷款”,重视优化贷款结构和社融稳定增长。
第三,要求密切关注物价走势变化,保持物价总体稳定。
第四,要求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以我为主兼顾内外平衡。
第五,进一步披露了金控公司的监管思路,强调分业经营理念和集团整体需保持充足资本水平。
第六,介绍了金融稳定立法思路,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第七,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稳妥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事件:
5月9日,央行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点评:
1、建立资产驱动负债的利率机制
在LPR形成机制改革后,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然而,存款市场与贷款市场、存贷款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割。2022 年4 月,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参考以10 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 年期LPR 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确立进一步打通了存款市场与贷款市场、存贷款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的关联,建立起以资产驱动负债的利率传导机制。
在过去,我国的金融市场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负债驱动资产的情况。每当10年国债利率跌破企业定期存款利率之后,10年国债利率的底部基本上也就出现了。新的利率调整机制建立后,资产收益率的下降将倒逼负债成本下降。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显示,虽然疫情爆发后,债券利率的中枢出现了下移,企业贷款利率也创出新低,但2020年以来定期存款利率实际上是高于2016年至2017年的。2021年下半年,无论是个人定存利率还是公司定存利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升,表明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压力依然较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疏通利率的传导机制,弥合资产端与负债端利率的分歧,巩固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的效果,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报告》指出,根据最新调研数据,4 月最后一周(4 月25 日-5 月1 日),全国金融机构新发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7%,较前一周下降10 个基点。由于存款利率参考10年国债利率和1年期LPR,而国债利率和LPR都和MLF利率密切相关,因此,未来MLF利率的变动也将直接牵引存款利率变动。在2022年初,央行下调MLF利率10bp,LPR随之下调,债券利率也有所下降。而经过4月的存款利率改革,存款利率也下降了10bp,与年初MLF利率的下调相呼应。
受MLF利率下调、LPR改革影响深化等因素的影响,2022年3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降至4.65%,较2021年12月低11bp。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出现了2021年3月以来的首次回落。
同时,《报告》将上季度的“督促落实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措施,规范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有力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改为“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着力稳定银行负债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此次报告删除了“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更加强调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表明LPR下调的可能性降低,降低融资费用的重要性上升。
3、密切监测物价
《报告》要求:“密切关注物价走势变化,支持粮食、能源生产保供,保持物价总体稳定。”2021年我国面临的通胀压力主要是工业品领域的通胀压力,然而,近期粮食价格上涨的风险开始显现。对于民生而言,CPI的影响比PPI更加直接。2022年2月以来,粮油批发价格指数同比涨幅维持在9%以上的较高水平。由于疫情压制了服务业CPI、生猪产能过剩,所以CPI同比总体维持在偏低的水平。然而,如果下半年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减轻且生猪产能出清结束,作为必需品的粮油价格的上涨对CPI的影响会更加明显。这也使得当前货币政策的态度更加审慎。《报告》强调,坚持不搞“大水漫灌”。
5、金融控股公司初启航
2022年第一季度,央行正式批准了2家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开始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与监管的新篇章,在本期《报告》中,央行也进一步披露了金控公司的监管思路。
此前,我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不过,随着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演进,部分非金融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获得了多种金融牌照,实际实现了一定的混业经营。2018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通知,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鉴于此,当前我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在于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为此,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试行办法》发布之后,人民银行陆续受理了5家企业的金控成立申请,并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3月17日,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了2家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正式开始发放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特许经营牌照。
6、完善金融稳定立法
《报告》以专栏的形式讨论了金融稳定立法。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在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方面,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在地方政府方面,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在金融监管部门方面,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在央行方面,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二,明确金融风险处置安排。规定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对于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对于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第三,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规定了行使经营管理权、转移资产和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更换责任人员并追回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境外汇款和调回境外资产、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属集团支持等多种处置措施。同时,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规定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原则上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在房地产方面,《报告》响应政治局会议要求,提出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与上季度相比,《报告》将“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改为“稳妥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表明更加支持房地产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避免房地产领域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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