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提升、预期向好—兴业绿色景气指数(GPI)报告(2022年2月)

2022年2月兴业绿色景气指数GPI(总第五十期)于2022年3月1日发布。
2022年2月绿色产业景气小幅提升。从分项指数看,本月绿色产业供、需均小幅回暖;资金压力有所缓解;成本压力加大,但价格水平也有所提升,推动绿色产业利润指数达到2021年下半年以来的最高水平,绿色产业整体预期向好。
分行业来看,本月GPI调研结果显示,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发电与供暖、水污染治理、固废危废治理行业景气提升。
分企业规模来看,本月GPI调研结果显示大中型绿色环保企业景气提升。
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特别是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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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号),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的目标,并明确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四大领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细化目标(见图表 3)。在保障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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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保障方案之一,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政策保障的角度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进行系统谋划。主要突出了4个方面的统筹:一是统筹协同推进能源战略规划。提出强化强化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二是统筹能源转型与安全。一方面,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把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节奏和力度,进一步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有序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能源预测预警机制、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进一步增强能源安全保供能力。三是统筹生产与消费协同转型。在消费侧,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完善工业、建筑、交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在生产侧,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全面开展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查和评价并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做好衔接,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四是统筹各类市场主体协同转型。一方面,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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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聚焦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部署治污染、保生态、防风险、提质量等的重点任务。《行动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攻坚任务(包含8个专项行动和2项重要举措):一是深入实施陆海污染防治,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沿海城市污染治理、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岸滩环境整治等7个专项行动。二是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加强区域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三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提升能力,系统实施涉海风险源排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管能力建设等重要措施。四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治理与监管并重,实施“一湾一策”海湾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等重要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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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做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通知》对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充分认识试点重要意义,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二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辖区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收集单位。三是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收集单位的审查。四是明确收集单位责任,指导收集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及时收集危险废物,并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五是强化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六是加强对收集单位的培训、技术帮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七是做好收集试点的宣传,鼓励公众监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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