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新突破:理财通业务落地—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郭嘉沂, 张梦
2021-09-10
关键字: 跨境理财通
 
2021年9月10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6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香港金管局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内地监管机构发布的《实施细则》较2021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将“北向通”投资品明确为“一级”至“三级”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取消内地银行“3年以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展业要求;明确内地银行可以和多家港澳银行合作;明确内地投资者可以在香港和澳门各开立1个“南向通”投资户。
 
香港金管局发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南向通”投资品范畴和“北向通”投资者资质,以及香港银行展业条件。
 
销售银行和合作银行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趋势走势以及一般财务资讯等信息。“北向通”内地销售银行可以派人参与香港银行举办的“北向通”推介会和研讨会;也可以为已开通“北向通”的客户提供本行研究报告(内容不应涉及个别产品),但不得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南向通”下内地合作银行还可以为内地投资者做开户见证,而无需前往港澳开户。

 

2021年9月10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2021年9月10日,香港金管局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这标志着跨境理财通管理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理财通业务的落地。

 

一、跨境理财通规则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相较2021年5月6日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少量修订。具体如下:

 

  • 明确“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 明确“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1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1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
 
  • 内地代销行和内地合作行的展业条件中删除“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前加“3年内”的时间限定;
 
  • “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 由“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更改为“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明确排除了私募产品,以及大宗、REITs等另类投资公募理财;
 
  • “北向通”和“南向通”业务新增“终止业务协议的,应于资金闭环汇划关系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港澳投资者‘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变更为‘撤销’”要求;
 
  • 新增内地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更新‘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和‘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的‘账户状态’”。
 
另一方面,香港金管局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补全了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和“北向通”的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 明确了“南向通”投资品标准, 即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香港注册成立且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以及债券;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 明确了“北向通”投资者资格, 即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及经香港银行评估为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需经银行KYC审核。不接受以联名形式或公司客户做投资,不可第三方操作他人户口。
 
  • 明确了港澳银行展业条件,即经营零售银行或私人银行业务,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为可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的注册机构;
 
  • 明确“香港银行可以同时与超过一家内地伙伴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北向通业务”。
 
我们将“跨境理财通”的规则要点总结到图表 1中,“跨境理财通”设立“投资户”和“汇款户”两类账户,二者之间实行资金闭环划汇,详见图表 2。
 
二、投资者、银行该如何操作?
 
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参与“跨境理财通”投资:
 
  • “南向通”方向,符合资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合作银行开户见证,而无需前往港澳地区现场开户。内地投资者可在香港和澳门至多各选择1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1个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
 
  • “北向通”方向,港澳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销银行新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或使用已有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作为“投资户”。开户方式包括营业场所开立或是线上开立。
 
  • 投资者可直接浏览“跨境理财通”服务银行的网站,到有关银行营业地点或致电、线上咨询服务详情;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网会公布“跨境理财通”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香港金管局网站也会公布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香港银行以及内地伙伴银行名单。
 
香港金管局明确了香港银行和内地银行可以展开的宣传工作。对于理财产品的“发行行”(即“南向通”港澳银行、“北向通”内地银行)来说:
 
  • 可以通过媒体、通讯等途径为投资者提供理财通的基本规则,包括合格投资品范畴、额度、资金汇兑安排、投资者保障等;
 
  • 可以应个别投资者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供理财产品清单、个别产品资料等;
 
  • 可以联络已开通“理财通”业务的客户,为其提供财务资讯等,供客户检视投资组合情况;
 
  • 可以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趋势走势或一般财务资讯等信息;
 
  • 不可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采取跨境实质性销售行为;
 
  • 不可公开提供理财产品清单或个别理财产品资料或开户通道等信息;
 
  • 对于“北向通”内地销售银行,可以派人员参与香港银行举办的“北向通”推介会和研讨会;也可以为已开通“北向通”业务的客户提供本行研究报告做参考,但内容不应涉及个别产品。
 
对于投资者所在地银行(即“南向通”内地银行、“北向通”香港银行)来说:
 
  • 可以向投资者展示理财通的基本规则,包括合格投资品范畴、额度、资金汇兑安排、投资者保障等;
 
  • 可以为投资者举办推介会和研讨会,介绍理财通的基本规则,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趋势走势或一般财务资讯等信息;
 
  • 可以为已开立理财通业务的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的产品发行行相关产品的介绍页面;
 
  • 可以应投资者要求,提供产品发行行的基本联络信息,包括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
 
  • 不得诱导投资者开立投资专户,不得诱导投资者前往发行行产品业务进行浏览;
 
  • 不得推销理财通产品,或向投资者展示未获监管机构认可理财产品资料;
 
  • 不得作为或表示作为发行行在投资者所在地的代表或代理,这与一家理财产品发行行可以和多家投资者所在地银行合作是呼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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