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与碳金融研究合集
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鸣锣开市。
在万众期待之下,全国碳市场终于正式开市。市场启动初期,仅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包括全国2000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超过了40亿吨,这意味着我国全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7月14日,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的高排放行业,根据需要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
中国的碳市场建设经历了从试点走向全国,2011年10月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7年末,国务院同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实施,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式启动,到今天全国碳市场终于正式开始交易。在此过程中,兴业研究绿色金融团队持续跟踪我国碳市场建设进展,并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研究,特此重发,以飨读者。
全国碳市场设一个还是多个交易平台尚存争议,集中交易便于政策调整,但对交易平台能力建设和规则完美程度提出很高要求:分散交易鼓励优胜劣汰,有利于碳市场自身以及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模式,但需保证跨市场的规则统一;
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体系遵循“统一行业分配标准”、“差异地区配额总量”、 “预留配额柔性调整”三原则,力求兼顾公平与效率,但实际公平性有待观察;
不同试点地区之间、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以及同一试点市场不同企业之间留存配额的价值不一,配额统一结转难保公平性。由试点市场分别回购剩余配额较为可行;
全国碳市场覆盖所有地区,CCER地域限制将不复存在,电力部门CCER也将部分纳入碳市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CCER对配额市场的冲击;
全国碳市场将为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重大机遇。碳期货的束缚将消失,可交易的碳金融行生品有望迎来井喷:需进一步推广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验引导更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碳市场及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建设跨区域碳市场,是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有益探索,也可能是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主要的运行模式;
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可以适时增加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研究可复制、可推广性的排放核算标准及配额分配方案,引导全国碳市场的长期发展。
全国碳市场首批仅纳入电力行业,覆盖企业1700多家,总排放规模35亿吨,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39%,超过EU-ETS成为全球最大碳市场。其他高耗能行业将逐步纳入。
全国的碳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碳排放MRV、控排企业配额管理、市场交易等三方面制度建设,以及碳排放数据报送、排放权注册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等四大系统。湖北和上海将分别牵头碳配额管理和交易系统的建设。
加快非电高耗能行业的纳入、协调碳交易与其他低碳发展政策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适度的碳金融体系,是推动全国碳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电力行业尽管面临可观的短期履约成本,但长期将促进结构调整,推动深化节能减排。电力行业作为试点交易的净买入方,其纳入全国市场将会导致地方碳市场配额出现过剩,可能引起价格下跌。
该《条例》明确了其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对包括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监测报告核查等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该《条例》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法律基础,出台后将加快我国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各项相关配套制度也将加速出台。
此前在2016年9月,财政部曾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正式稿却一直未公布。因此,此次《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延续了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资产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改为历史成本法计量,同时取消了“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整体来看, 《暂行规定》对碳排放权交易采用了较为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碳市场金融化特征加深,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依托碳交易市场,国内外商业银行已经在碳金融业务领域方面做了许多尝试,商业银行在国内试点碳市场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为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奠定了广活的市场基础。但由于国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和平台,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参与仍较为单一,碳金融衍生品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国际商业银行还有较大差距。
本文聚焦国内外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以荷兰银行和兴业银行为例,探索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的服务机制;发现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面临的困难和阻碍,并从碳市场建设、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专业人才培养、借鉴国际经验和风险管控等角度提出建议。
林业碳汇指通过造林、再造林,或者优化经营和管理等林业活动,增加森林吸收CO2的能力。增加的CO2吸收量经特定程序认证后,可以在碳市场出售,获得相应的收益。
我国林业碳汇包括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项目。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且碳汇效益在初期较低,但逐年递增。达到峰值一般需要5~20年,如合理经营,碳汇收益能持续增长。
碳汇林与农业、畜牧业、生态旅游业协同发展,是发掘综合效应、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
发展林业碳汇需要培育专业咨询技术团队、强化金融和政策扶持,探索农林经营模式的创新。
EU-ETS成立于2005年1月1日,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覆盖的国家行业与企业范围逐渐扩大,配额分配过程中拍卖的比例逐渐提高,免费配额的分配方式也从“历史排放法过渡到“基线法”,体现出EU-ETS管理体制的不断成熟。
自主分配方案在EU-ETS初期降低了政治阻力,但导致配额过剩、分配机制复杂不透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三阶段由欧洲委员会统一分配,要求各国增加拍卖占比,且用基线法分配免费配额。
允许配额跨期借贷和储存激励企业制定长远减排规划、促进尽早开展减排行动。也有利于不同阶段间市场价格的平稳。
2008年到2009年间欧盟委员会连续回购碳配额、干预碳价,旨在降低碳价波动性、维持碳价,从而稳定和强化企业低碳投资的动力。
EU-ETS接受CDM和J项目实现的减排量,一定程度上导致配额供给超预期。第二阶段起,欧盟开始限制外部市场减排指标的使用数量,维持配额供给的可控。
中国于2011年底开始启动“两省五市”七个碳交易试点并计划在2017年起建立全国性的一体化碳市场。从EU-ETS的经验看,中国碳市场在初期宜采用免费分配为主,逐渐过渡到拍卖为主。在免费分配方式上,应先从“历史排放法为主,在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施行“基线法”,并逐渐扩大“基线法”应用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着力完善碳信息系统。
配额分配时,应注重构建全国统一的分配方式;交易过程中参照拍卖底价设定碳价最低价格干预机制:同时适当控制抵消机制的使用比例。
碳远期的功能在于(1)形成远期价格曲线,揭示市场预期;(2)大幅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3)提供风险对冲工具,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并为更高层次的衍生品及服务创新创造条件。
商业银行能够利用碳远期产品控制所持碳资产的风险,有利于开展碳市场做市商交易、开发涉碳融资产品,以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融资等业务,更深入地参与碳市场。而这些业务反过来会对碳市场总体的流动性带来积极的影响。
在欧美市场,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同时甚至先于现货出现,两者相辅相成。
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受政策监管限制,发展相对滞后。“新国九条”鼓励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并欢迎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这将对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带来根本性的变革。
碳远期的功能在于(1)大幅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2)形成远期价格曲线,揭示市场预期:(3)提供风险对冲工具,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并为更高层次的衍生品及服务创新创造条件。
在欧美市场,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同时,甚至先于现货出现,两者相辅相成。
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受政策监管限制,发展相对滞后。“新国九条”鼓励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并欢迎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这将对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带来根本性的变革。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碳期货、远期等衍生品也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要实现健康发展,首先需要夯实现货市场基础,同时减少对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衍生品的限制,并加强现货与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协同管控。
碳资产指碳交易机制下产生的,代表温室气体许可排放量的碳配额,以及由减排项目产生并经特定程序核证,可用以抵消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的减排证明。
碳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包括碳资产托管、拆借,以及涉碳融资类业务,如碳资产质押/抵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以及碳债券和碳资产支持证券等。
由专业机构进行碳资产管理,可以使控排企业在保证履约的前提下,降低履约成本、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并拓宽融资渠道。专业机构则可以籍此获得充裕的碳资产头寸,为碳交易或其他碳金融业务提供便利。碳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能够提升碳资产的市场接受度,增加碳市场在非履约期的交易活跃度与流动性。
加快启动全国统一碳市场推出碳远期和期货等对冲工具、放宽金融机构的二级市场碳交易准入、培育碳资产管理专业机构,以及完善配套管理政策和操作指引,是推进碳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鼓励绿色生活、消费行为,是在工业减排空间压缩、成本上升的背景下,进一步实现大幅度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而个人碳金融则是以市场机制引导消费和生活节能的重要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个人碳金融包括多种机制,其中个人碳配额交易受制于民众接受度、系统复杂性和运行成本等问题,缺乏可行性;而个人碳信用对接产业碳市场同样存在减排量难以准确计量的障碍。自愿性“碳中和”市场将是发展个人碳金融的主要方向。
随着全球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共识逐步凝聚,对碳中和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通过购买个人碳信用进行碳中和,因其在宣传推广便利性和理念的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优势正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机构的青睐。
蚂蚁金服、北京环境交易所等国内企业和机构已经在积极布局个人碳金融。通过对个人消费及生活、交通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优化个人碳减排量的核算方法,有望为我国未来节能减排,以及碳金融体系建设提供巨大的推力。
在全球碳中和的背景下,碳关税正在走向“现实”。为此,本文结合我国出口碳排放结构,分析碳关税征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从出口结构来看,我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碳排放结构较为相似,主要集中分布在:以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代表高耗能产业。
从出口总量看,目前全球碳定价非均匀分布在1美元/吨至119美元/吨之间,结合我国重点出口碳排放行业碳强度,折算出美国、欧盟自华进口加权平均关税将上升0.01至0.81个百分点,由此可能带来美国自华进口增速边际下降0.01%至0.83%,欧盟自华进口增速边际下降0.01%至1.57%。
我国已提出了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但关于我国2030年碳达峰的总排放量和2030-2060年碳减排直至中和的路径,仍然鲜见具体数据。为此,本文对此进行量化测算。
考虑到我国已给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碳强度)的约束目标,同时也给出了明确的能源消费总量与结构目标,而在我国的碳排放结构中,能源排放占比超过了80%。根据这些信息,本文从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与结构出发,对我国在“30﹒60”目标下的碳排放路径进行了预测。测算结果显示:
在能源消费总量与结构方面,得益于新能源的发展,在确保碳排放达峰后回落的前提下,我国经济整体的能源消费总量在2030年后仍将继续增长,预计将在2050年左右达到64亿吨标准煤的峰值,到2060年时能源消费总量将达峰回落到约为62.8万吨标准煤的水平,那时非化石能源消费的占比将达到77.5%左右。
在碳达峰路径方面,预计我国所有经济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将在2025年达到峰值,峰值约为138.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若将林业碳汇等负排放考虑在内,则净排放总量约为130.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我国能源碳排放将在2025年左右达到106.2亿吨的峰值,到2030年,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为101.4亿吨,碳强度较2005年下降68%。
在碳中和路径方面,我们预计到2060年,在不考虑CCUS(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及林业碳汇等负排放的前提下,我国所有经济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将比峰值时下降73%至37.4亿吨,其中,能源碳排放将比峰值时下降78%至23.7亿吨。若将林业及土地利用变化(LULUCF)增汇考虑在内,则我国仍有29.6亿吨温室气体排放量需要CCUS等负排放技术进行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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