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绿色债券目录征求意见
7月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与此前5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调整:
1. 增加四级目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即“采煤沉陷区开展的土地整治、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等生态恢复活动,以及采煤沉陷区影响范围内居民避险搬迁、基础设施和和公共服务设施修复提升、非煤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建设等活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更新的亮点之一即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以保持其先进性以及后续与国际相关标准的接轨。尽管本次新的征求意见稿所新增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看似与煤相关,但该类项目实际上是属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项目,而并非煤炭清洁利用,因此新的征求意见稿仍然保持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2. 删除四级目录“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即“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农村取暖用散煤”。一方面,作为本次《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主要编制依据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并未纳入“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此删除该项目使新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保持了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一致。另一方面,删除该项目与我国政策趋势保持了一致,从2016年底开始,我国不断加大清洁取暖支持力度,蓝天保卫战取得初步成效,然而由于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各地在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取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如出现“气荒”、改造使用成本高、居民用不起、财政补贴难持续等情况。因此,我国近两年开始强调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清洁取暖,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同时强调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及安全保障是推动农村清洁取暖的前提。所以当前继续快速推动农村煤改清洁能源取暖已不是重点,而统筹考虑农村地区的房屋保温、能源可及、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村清洁取暖的可持续性才是主要方向。
3. 在通知正文中,对“各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的要求修改为对“各相关单位”的要求。一直以来,我们都建议地方出台的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应参照全国标准进行修订,或是直接采纳全国标准,以保持我国绿色标准的统一性。本次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对地方的要求表明监管机构同样倾向于地方直接采用国家标准。
我们曾于5月29日就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撰写了研究报告“绿色债券标准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评《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此重发,以供参考。
5月29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的逻辑和框架及主要内容与发改委2019年3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实现了一致与协同,统一了我国的绿色债券标准,同时也兼顾了与旧版绿色债券标准的衔接,以及与国际相关标准的接轨。
对于未来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提出了四项建议:一是建议绿色债券标准和绿色信贷标准需实现协同;二是建议开始逐步试点和推进蓝色债券;三是建议开始逐步试点和推进气候债券;四是建议绿色债券更多配套激励措施需要跟进。
事件:
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
点评:
2019年3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绿色产业目录》”),该目录属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中“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 范畴,其发布后,包括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在内的金融产品服务标准的全面制定、更新和修订不断推进。本次发布的《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正是在《绿色产业目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绿色债券标准进行了统一修订,同时也兼顾了与旧版绿色债券标准的衔接,以及与国际相关标准的接轨。
一、 《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的主要内容
首先,《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其次,在具体支持项目上,《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总体逻辑和框架与《绿色产业目录》保持一致,并对其三级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四级分类,其中:一级分类与《绿色产业目录》一致,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及绿色服务六大类,而二级和三级分类则沿用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基本思路,增加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有关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分类层级,并扩展了农业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支持项目范围。四级分类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三级分类名称保持一致,基本涵盖《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相关绿色产业和项目。
根据《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的起草说明,“为保持《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的先进性以及后续与国际相关标准的接轨,提升中国在绿色债券标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四级分类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此外,为更好地兼顾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链条的完整性及本目录自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涉及的部分项目相关的贸易和消费融资活动也纳入《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支持范围。” 图表2列出了《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四级分类中与《绿色产业目录》相比部分删除了和增加的项。
二、《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的特点
1、新版《目录》的逻辑和框架及主要内容与《产业目录》实现一致与协同。
人民银行牵头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框架中,绿色产业目录属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中“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 范畴,而绿色债券标准、绿色信贷标准等属于“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标准”范围,自2019年3月七部委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后,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等其他标准就有了一个统一的基础和参考,因此包括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在内的金融产品服务标准的全面制定、更新和修订就不断推进。本次《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框架方面,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六大类别保持一致,一级分类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而主要内容方面,四级分类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三级分类名称保持一致,基本涵盖《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相关绿色产业和项目。
2、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兼顾新旧标准的衔接
我国绿色债券标准迎来统一。此前我国的绿色债券包括人民银行绿金委制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6大类项目,以及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公布的12类绿色项目范围,其中绿色企业债券遵循《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的标准,其他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债券遵循《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标准。两套标准在原则上和大方向上基本一致,但类别划分方式不同,同时部分项目范围也存在差异,比如针对可以发行绿色债券的项目标准,发改委《指引》中的节能环保设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园建设、核电、低碳产品生产、低碳技术和装备等项目,在人行《目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人行《目录》中的清洁燃油、灾害应急防控、交通领域互联网和能源管理中心等,也无法在《指引》中找到明确相对应的划分。此次发布的新版目录对我国绿色债券标准进行了统一,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类型的绿色债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此外,新版目录也兼顾了与旧版目录的衔接。尽管新版的《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基本以《绿色产业目录》框架为准,但考虑到与旧版《绿色债券目录》(2015年版)的衔接与对应,在其设置的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中保持了与旧版目录思路上的一致。同时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做好《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印发)适用范围的衔接。对于《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并自下一次信息披露开始报告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对于在发布前尚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适用《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
3、新版绿色债券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的绿色债券原则基本一致,差异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国内绿色项目标准包含化石燃料项目(如燃煤发电、清洁煤炭和燃料生产等),而国际标准将化石燃料项目除外。二是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国内绿色企业债允许发行人最多将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投入一般营运资金,而国际绿色债券指引认为发行人应将募集资金确保用于与绿色项目相关的贷款和投资。对于第二方面的差异,只要发行人做充分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或请第三方认证,市场就可以判断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确保用于了绿色项目相关的投资。因此中外绿色金融标准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认定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项目是否是绿色项目。化石能源纳入与否是国内外标准接轨的关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绿色金融标准课题组2019年在《中国金融》撰文指出,从化石能源行业的融资需求看,我国将化石能源项目从绿色金融支持范围中剔除具备可行性。本次的绿色债券标准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有利于提升中国在绿色债券标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三、 对我国未来绿色债券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绿色债券标准和绿色信贷标准需实现协同
新版绿色债券标准实现了各类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同时还需要重视该标准与绿色信贷标准实现协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绿色金融业务参考的绿色项目标准主要是绿色债券标准与绿色信贷标准。现在绿色债券标准修订版发布开始征求意见,绿色信贷标准的修订也在进行中,建议需要重视绿色债券标准和绿色信贷标准的一致与协同。两者支持范围和分类方法等的差异,会对不同绿色金融产品之间的衔接造成影响,如商业银行发行的绿色金融债最终要投向绿色信贷,若是两者标准不一致,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很大困扰。此外,若两套标准的不统一也对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造成阻碍,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标准之间的不统一,导致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资产无法直接对应到绿色债券发行所需的绿色资产池,需重新对基础资产进行梳理和认定,增加了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2、建议开始逐步试点和推进蓝色债券
在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与框架下,开始逐步试点和推进特色创新债券,如蓝色债券。2020年1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中首次提出积极发展蓝色债券。目前还没有关于蓝色债券统一权威的定义与标准,根据世界银行的解释,蓝色债券是一项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本市场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以支持对海洋有积极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影响的项目,推动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IBRD, 2018)。总体来看,蓝色债券与蓝色金融可以分别看做是绿色债券和绿色金融的一部分,聚焦于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目前国际开始出现蓝色债券,如世界银行发行一系列带有“蓝色”性质的可持续发展债券,塞舌尔共和国发行了全球第一只主权蓝色债券,北欧投资银行(NIB)发行了20亿瑞典克朗(约2亿美元)5年期“北欧-波罗的海蓝色债券”。建议国内在绿色债券标准和框架下,探索试点发行蓝色债券,蓝色债券的发行标准可以参照本次《目录》中与海洋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行业分类。
3、建议开始逐步试点和创新气候债券
建议我国在绿色债券大的框架和原则下,探索和试点发行气候债券。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最为关心的领域之一,我国也有自主贡献的碳达峰目标,探索发行气候债券在我国十分必要。国际上有绿色债券相关原则,气候债券组织(CBI)发布了气候债券标准,国际部分发行的绿色债券,按照气候债券组织的标准经过认证后,也被归为认证气候债券。建议我国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思路,在绿色债券大的标准项下,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框架中哪些是和气候变化最为相关的领域,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债券,通过一定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投资者知道这类债券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可以实现减缓或是适应气候变化,经过第三方认证的认证气候债券,既有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的投资,更有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4、绿色债券更多配套激励措施需要跟进
《绿色债券目录》(2020年版)正式发布后,预示着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也将进一步激发绿色债券市场的发行。但目前我国绿色债券还存在综合成本缺乏优势、责任投资群体尚未形成、绿色债券认证标准不一等问题。以绿色债券的综合成本为例,与一般债券相比,在显性成本方面,发行人除了支付债券利息外,还需要支付第三方评估认证费用以及可能的专项审计费用。除了显性成本,绿色债券还需要发行人额外付出一定的隐性成本,主要是管理成本,如专户或专项台账管理,更加严格且频繁的信息披露,可能的年度认证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每年绿色债券的专项核查等。对发行人较高的要求有效保证了发行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和绿色领域,但同时也增加了发行人的综合成本,使得绿色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并不具有综合成本优势。[3]因此建议还需要一些配套激励措施跟进,如通过对发行人进行贴息、担保或补贴等措施,以弥补绿色债券发行人较高的综合成本,或是出台更多针对投资人的激励措施,培养责任投资群体,提高市场的需求和流动性。
注:
[1]全文参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20/5/29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029578/index.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方琦,钱立华,鲁政委,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什么是蓝色债券》,2020年2月17日
[3]钱立华,鲁政委,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新机会和新挑战,中国银行业杂志,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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