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与政策纵览

关键字: 生物多样性 , 绿色金融
2020-04-27
钱立华
兴业研究公司首席绿色金融研究员,兴业碳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兴业碳金融研究院
方琦
兴业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高级研究员
兴业碳金融研究院
鲁政委
 

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让人类重新审视生物多样性与人类和谐共存的关系。科学研究表明,由于“稀释效应”,丰富物种的存在也可以降低流行病的传播。[1]可见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健康生存的基本保障。

 

按照计划, 2020年10月在中国昆明将召开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这是联合国首次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召开的全球性会议。从1992年各国签署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国际社会探索和实践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深入。

 

兴业研究将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研究绿色金融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情况,将包括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与政策纵览、国际金融机构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中国生物多样性的目标与行动,以及中国金融机构面对生物多样性的风险与机遇等内容。

 

一、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以生物多样性为基础的生态系统,为人们(包括企业)提供了包括空气、水、土壤、森林等自然资源,以及食物、药用植物等生活物质供应服务。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可以与人类活动形成良好互动,通过其基本的地表水净化、气候调节、自然灾害防护等功能。生态系统的价值,还同时体现在神山圣湖等提供了人类心灵的家园圣地,以及具有重要审美价值的自然区域。

 

2005年,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识别了四类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其中每一项服务都与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一是供给型服务,如野生食物、农作物、淡水以及植物类药物等;二是调节型服务,如湿地可过滤污染物,通过碳储存和水体循环调节气候,授粉和灾难防护等;三是文化型服务,如娱乐、精神和美学价值、教育等;四是支持型服务,如土壤形成、光合作用和营养循环等。2010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正式发布了《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2])的最终研究报告,展示了森林、淡水、土壤和珊瑚礁等生态系统的巨大经济价值及其被破坏所造成的社会经济代价。

 

《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多种来源生命有机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等,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分为三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鉴于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但目前生物多样性却在不断恶化,国际社会一直将生物多样性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议题不断推进,并将每年的5月22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根据联合国的网站,国际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和面临的挑战如下:

二、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与目标

 

1、《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议定书

 

1992年6月5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各方签署了三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UN 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96个缔约方,将各种植物和动物物种及其生境的保护和养护作为其目标,该公约使各缔约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各国公平共享使用遗传资源给人类带来的好处。该公约有三大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缔约方大会(COP)是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推动履约工作进程的正式决策实体,它由每个签约方的官方代表团(含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组成,会议为每两年召开一次。

 

目前,国际社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通过了三个议定书,即《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目前《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均已生效。《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生效的议定书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

 

《生物安全议定书》于2000年1月29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方大会特别会议上正式通过。该议定书是给生物科技工业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条例架构,是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即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活动导致潜在环境影响的国际法律文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现代生物技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的不利影响。该议定书于2003年生效。

 

《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议定书的生效使全球在确保获得和分享利用遗传资源的惠益以及和相关传统知识方面建立了一个全球机制。该议定书制定的目的是促进CBD第三个目标的实现。议定书的核心是将自然生产的生物化合物作为遗传资源加以管辖,建立了完善的获取规范,确定了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产生惠益的分享模式,以及建立了能够确保惠益分享得到遵守的措施。议定书还计划通过适当的资金援助和技术合作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生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承诺在2020年底前,扩大保护世界上的森林、珊瑚礁与其他威胁的生态体系,达成保护17%的陆地及10%的海洋的目标。

 

2、十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规划与爱知目标

 

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在日本爱知县举办,会上通过了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战略中的五个战略目标及相关的20个纲要目标统称为“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简称为“爱知目标”)。爱知目标的宗旨是激励所有国家和利益相关方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期间采取措施,推动实现CBD三大目标[4]

 

五个战略目标分别为:

 

(1)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和社会工作的主流,从根本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

 

(2)减少生物多样性的直接压力和促进可持续利用;

 

(3)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化,改善生物多样性现状;

 

(4)增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带来的人类福祉;

 

(5)通过制定规划、知识管理和能力建设,加强执行工作。

 

20个具体纲要目标为: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2020年1月发布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预稿(Zero Draft),此框架是在《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个宏伟的计划,以期采取广泛行动,转变社会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阻止和逆转物种的丧失,恢复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确保到2050年实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同愿景。预计最终文本将于2020年10月在中国昆明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通过,这是联合国首次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召开全球性会议。

 

3、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

 

2015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社会、经济与环境为三大支柱,设立了涵盖贫困与饥饿、经济增长、饮用水、资源、能源、气候变化、海洋、化学品和生物多样性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169项具体目标,其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涉及到目标14水下生物和目标15陆地生物,如目标15明确:保护、恢复和促进可持续利用陆地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转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4、其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重要协议与公约

 

其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重要协议和公约还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迁徙物种公约》等。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是1973年3月3日在国在美国华盛顿审议并通过,并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国际条约。该条约主要目的是限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到物种本身的延续。由于该条约是在华盛顿签署,因此又常简称为《华盛顿公约》。中国于1981年正式加入公约。

 

《湿地公约》是在1971年2月2日,由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的一个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湿地的公约,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湿地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超过2000个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具有独特意义的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截止2015年4月,我国已有46个湿地列入了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世界遗产公约》全称《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是1972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对世界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或文化场所进行保护。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复合遗产三大类。各缔约方申报的遗产项目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考核后方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迁徙物种公约》又名《波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 (Bonn Convention)),有时也被译为《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1979年在德国波恩通过,1983年12月1日生效。《迁徙物种公约》目标是保护陆地、海洋和空中的迁徙物种的活动空间范围。是为保护通过国家管辖边界以外野生动物中的迁徙物种而订立的国际公约。

 

5、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

 

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The 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IPBES)是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建立一个类似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专家委员会(IPCC)的政府间科学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领域科学和政策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而建立的。平台旨在增强各级政府运用科学进行决策的能力,并且回应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相关多边环境公约的需求,以促进各项公约工作的协同和互补。平台紧扣3个主题开展工作: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了解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根本原因和重大变革的决定因素,实现2050年生物多样性愿景;评估商业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和依赖,以及自然对人类的贡献。

 

平台主要承担着下述四项职能:1)开展评估,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服务的状况在全球和区域层面开展定期评估,必要时可包括次区域层面、不涉及国家层面的评估;2)创新知识,通过与主要科学组织、决策者和筹资组织开展对话,促进知识创新;3)支持政策,通过确定与政策有关的工具和方法,支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4)提升能力,开展相关的能力建设,以改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与决策能力。

 

2019年5月,在巴黎(法国)举行的 IPBES全体大会上,对一份全球性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全球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和表决。IPBES于2016年启动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评估,经成员国和利益攸关方推荐,全球百余位专家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写,并将为2020后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全球评估涵盖了所有陆地生态系统(南极洲除外)、内陆水域和海洋,评估了过去50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对我们的经济、福祉、粮食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影响。报告阐述了全球实施“爱知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他环境协定目标的进展情况,运用情景和模型方法,探索2050年自然和人类状况,预测不同政策情景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方法,从而为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相关目标的政策提供依据。[5]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政策与实践

 

鉴于生态多样性巨大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出了一系列战略、法案以及政策法规,并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及完善管理机制。

 

1、欧盟

 

欧盟一直以来对生物多样性极其关注,先后实行环境保护行动Natura 2000、2006年欧盟生物多样性计划(Biodiversity Action Plan)、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2020,以及将要推出的2030年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

 

欧盟自然保护区网络Natura 2000是一个经全体欧盟成员国认可的几乎覆盖整个欧洲大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是欧盟自然与生物多样性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欧盟最大的环境保护行动,也是欧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社区义务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一个跨国的保护区网络,保护对欧洲具有重要意义的栖息地和物种。具体做法是在欧洲大陆建立生态廊道并开展区域合作,以保护最重要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受到威胁的自然栖息地、迁徙物种的重要地区。Natura 2000不仅是欧盟实现生物多样性统筹、系统保护与持续利用的主要工具,也是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渔业、林业、农业、区域发展等其他欧盟政策领域的重要手段。Natura 2000主要在欧洲大陆建立各种生态保护区,开展区域合作,以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覆盖了欧盟18%以上的陆地面积,是欧洲自然保护最重要的基石之一。目前的保护区主要有“特别保护区”(SAC)和“特殊保护地”(SPAs)两部分组成。特别保护区是欧盟1992年《栖息地指令》中由成员国共同认定的保护区,而特殊保护地是1979年《鸟类指令》中被认定的保护地。Natura 2000为所有成员国制定了统一的行动标准,提供管理指导手册,展开地方环境教育工作。欧洲生物多样性主题中心负责为Natura 2000提供技术和科学支撑,技术方法的清单仍在不断完善和扩充。

 

2006年欧盟生物多样性计划(Biodiversity Action Plan)确立了4个主要政策领域、10个优先目标、超过150个目标。但该计划效果也不佳。欧盟总结说,主要教训是执行不力,缺乏足够的基金,欠缺相关知识,与其他政策统筹协调不够,缺乏衡量标准导致监控不力。另外,该计划设定的目标多达150个,面面俱到,没有重点,结果就是无法落实[6]

 

2011年欧盟推出保护生物多样性10年战略:《我们的生物保证,我们的自然资本;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2020》,该十年战略确立6大目标,而且把目标分解为欧盟、欧盟成员国和成员国地方政府3个层次,欧盟委员会将和成员国共同制定成员国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欧盟提出到2020年组织欧盟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流失和生态服务功能的退化,将《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压缩到6大目标:1)全力落实现有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政策法规,进一步保护欧盟地区生物栖息地和物种;2)通过建设“绿色”基础设施等,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3)确保农业和林业生产的可持续性;4)保护欧盟渔业资源;5)控制物种入侵;6)积极参与全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在该战略中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能获得巨大回报,如单从数字上看,如果全世界按照现在的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到2050年累计可以获得2万亿到6万亿美元的经济回报。

 

2030年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发布的《欧洲绿色协议》中提出将在CBD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上商定一项由欧盟领头达成一项具法律约束力的2030年的全球生物多样性战略。将制定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帮助各国成员改善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提出相关提案,促进欧洲绿色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空间生物多样性;考虑起草一项自然恢复计划,研究如何为成员国提供资金帮助;制定一项涵盖整个森林周期的《欧盟新森林战略》;推动“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有联邦、州和领地以及地方3级政府。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在国家层面由联邦政府的环境部负责协调和管理,下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部。各州及领地也有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各地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和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EPBC)、《获取和利用澳大利亚本土遗传资源和生物化学资源的全国一致方法》(NCA)、《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2010—2030)》、《国家森林政策声明》(NFPS)等。其中《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2010—2030)》是一个指导联邦、州和领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和计划的国家性框架,其明确了澳大利亚遗传资源获取政策的目标,即确保使用澳大利亚遗传资源和产品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此外该策略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履行CBD的相关规定,完成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7]

 

3、日本

 

日本于2008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基本法》第22条规定:开发指标体系用以评价生物多样性状况及评价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该法律将实施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作为基本国策。日本在2010年修订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于2010年3月出台《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2010》。并设立了日本生物多样性中心(Biodiversity Center of Japan)。日本生物多样性中心是一家负责监测和评价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机构,在把握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现状的同时,为了达到妥善保管并广泛提供这些信息的设立目的,将“调查”“信息”“标本资料”“普及启发”这4个功能作为活动主题。生物多样性中心调查收集的关于日本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在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等的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环境评估的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8]

 

4、美国

 

美国立法先行,通过多种立法保护濒危物种,如濒危物种法、迁移鸟类条约法、国家野生生物庇护所管理法、北美湿地保护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其要点包括:应用同一标准,将美国和国外濒危物种列入相关目录;在将濒危物种列入目录的同时,需确定其重要栖息地及其边界,并考虑保护行为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上列出的相关动植物予以保护;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对于濒危和生存受威胁物种执行保护计划,不得破坏和改变其重要栖息地;没有特别许可,禁止进出口或在美国各州销售濒危和生存受威胁的物种,拥有、运输非法捕获的濒危物种等行为同样违法。

 

除了立法,美国积极建立国家公园和国家森林。国家公园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通过较小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大范围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目标相抵触的开发利用方式,达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又为公众提供旅游、科研、教育、娱乐的机会和场所,是一种能恰当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关系的管理模式。

 

5、印度

 

印度是公认的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印度于1994年2月 18日批准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1999 年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国家政策与宏观行动战略》。该国家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印度作为生物资源的原产国、当地社区作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者、土著知识体系、创新与做法的创造者与持有者分享惠益。2000 年,《生物多样性法》以第 93- C 号法案的形式提交议会审议,印度环境与森林部于 2004 年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条例》,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该项立法。印度《生物多样性法》的重心实际上并不在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而在于生物资源的获取管制以及公平分享相关惠益。该法确定了印度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管制体制、管制范围、管制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管制制度。[9]

 

注:

[1]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680573

[2]TEEB,指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导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示范及政策应用的综合方法体系,也就是通过相关价值评估,将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及其为人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货币化,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决策、规划以及生态补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绩考核等,同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决策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3]张剑智,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的思考,2018年

[4]中国生物多样性委员会http://cncbc.mee.gov.cn/kpzs/rsswdyx/201506/t20150615_303654.html (2018/08/31)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368933886762081&wfr=spider&for=pc

[6]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c/7fZetgvW6A1,(2020/04/14)

[7]尚玮姣、王忠明、陈民付、贺龙、廖世容,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及政策,世界林业研究2016年10月

[8]http://www.biodic.go.jp/center/framework.html

[9]秦天宝.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典范——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评介[J].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02):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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