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监管政策周报

2019-09-01
何帆
高级研究员
宏观市场部
 

 

本周发文:1、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3、国务院发布《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4、人民银行就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采用LPR发布公告;5、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6、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7、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8、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沪深交易所等部门联合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10、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11、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12、上海市发布《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支持政策50条》。

 

监管动态: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3、人民银行召开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工作会议;4、人民银行制定LPR应用情况考核要求;5、朱鹤新副行长赴湖南调研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6、银保监会通报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7、证监会批准开展不锈钢和苯乙烯期货交易;8、保险业协会通报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业务数据。

 

监管处罚:1、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56起行政处罚案件;2、证监会通报2019年以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分类处理情况;3、证监会依法对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4、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5、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金融监管、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国家发改委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税目、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二、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分为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从量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三、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况及条件。四、资源税征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五、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六、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8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据此提出主要意见包括:

 

一是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二是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三是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四是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将相关领域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推动先进物流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发展。五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3、国务院发布《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8月2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对于不同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在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如下:

 

山东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通过人民币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方式,重点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二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探索设立专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类基金公司。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三是探索实施金融创新。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法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江苏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扩大金融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支持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发展离岸保险业务。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探索自贸试验区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二是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债券、股权融资支持工具试点。支持开展外债注销登记下放给银行办理试点。扩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规模。依法依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为能源、化工等提供保障。三是推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研究设立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退出试点,探索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让利机制。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基金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培育融资租赁主体。研究设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二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股权交易平台向境外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拓宽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河北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注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支持设立直销银行、征信机构等。支持试点设立健康保险等外资专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业务试点,放宽项目投资限制,提高基金持股比例。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二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探索研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三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云南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的保理业务。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保险业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优化跨境保险规则,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支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二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研究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三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允许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与境外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的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研究开展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选择自贸试验区内有资质的备付金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融入人民币资金,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探索以第三方担保、境内外资产、境外项目抵押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融资。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俄罗斯商业银行开展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业务资金头寸清算,完善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与租赁业境外融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涉外业务试点。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相关研究详见我们发布的报告《开放的新意—评6个新设自贸区总体方案通知》[1]

 

4、人民银行就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采用LPR发布公告

 

8月25日,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6号公告,公告提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公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二是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三是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四是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七是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八是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5、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8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间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规范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规章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合规金融营销宣传专题教育和培训,建立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可回溯管理制度,建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包服务供应商和业务合作方等,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上报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三是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四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于相关金融消费者或合作第三方机构等进行查验。五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六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七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八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九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十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复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6、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筑牢防范人身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二是优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三是调整部分险种的评估利率水平。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7、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8月2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银行机构代销保险业务提出全面要求,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三是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四是商业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业务数据。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情况。

 

8、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30日,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以来我会行政监管方式的转变。二是根据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调整相关人员任职条件,允许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多家子公司兼职,取消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三是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

 

9、沪深交易所等部门联合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8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在证监会指导下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深证上〔2019〕5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按照《实施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8月3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40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拟支持北京京西、大连沿海、黑龙江大庆、江苏徐州、江西萍乡、河南西部、广东韶关、贵州六盘水等建设第二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第二批示范区所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评估意见,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建设方案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增强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提高集聚产业和人口能力,加强高效集约节约用地和生态保护修复,明确产业转型和城市更新的目标、定位和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积极探索加快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新机制、新方法,加快建立健全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机制,形成以园区为核心载体的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提升。

 

11、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

 

8月30日,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明确了整改场所设立的基本程序、整改项目范围,便利企业开展整改业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二是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000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12、上海市发布《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支持政策50条》

 

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支持政策50条》(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新片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全部用于新片区建设。整合市区两级税收、土地出让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市区两级专项资金,建立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5年总计出资不少于1000亿元,统筹用于新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二是实施税收支持。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新片区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对境外进入物理围网区域内的货物、物理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三是加大对新片区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倾斜力度,优先支持新片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四是对标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融机构可按照国际惯例,为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五是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诚信优质企业,经新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可试点开展外汇收支便利化。六是推进建设资金管理中心。适当降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便利新片区内企业开展跨境资金双向归集,实现资金集中管理。七是发挥银行信贷、保险资金以及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研究出台对重点产业长期低息贷款并吸引保险资本支持政策,以及市、区两级配套贴息政策。鼓励创新融资担保支持方式,加大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对新片区内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八是提高重点产业直接融资规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关键重点领域的企业上市。支持新片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创新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重大产业项目、初创型企业等。

 

二、监管动态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8月2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研究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问题、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问题。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根据各地区的条件,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完善空间治理,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要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区域发展形势是好的,同时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新形势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调整完善区域政策体系,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增强其他地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功能。要保障民生底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营造平衡。

 

会议强调,要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和要素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区域合作机制。要在省级统筹基础上加快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统一和区域间互助共济。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和纵向生态补偿机制。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困难地区提供有效转移支付。东北地区要主动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产业多元化发展,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干部正向激励,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实现全面振兴。

 

会议指出,我国制造业规模居全球首位,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要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以夯实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自主可控、安全高效为目标,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以政策协同为保障,坚持应用牵引、问题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独立自主和开放合作相促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

 

会议强调,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工程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增强自主能力。要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支持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增强产业链韧性,提升产业链水平,在开放合作中形成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要建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679.htm

 

2、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8月2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决定再取消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大释放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确定进一步促进体育健身和体育消费的措施,部署推动在线教育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要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要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对其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的监管,杜绝盲区。二要寓监管于服务。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要清理。三要以公开透明促进公正监管。行政执法要全程留痕,执法依据、结果原则上都要对社会公开。四要创新监管。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都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推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完善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建立联合惩戒、终身禁入等惩戒机制。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减证”促“简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会议决定,在大幅压减生产许可证基础上,再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并要求减证不减责任,各有关方面要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http://www.gov.cn/premier/2019-08/28/content_5425324.htm

 

3、人民银行召开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工作会议

 

8月26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主持召开24家主要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工作。

 

会议指出,这次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要提高LPR的市场化程度,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增强利率传导效率,以改革的办法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金融机构要把LPR报价和推广运用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提高报价质量,把LPR用好用到位,合理规划信贷投放的节奏和力度。

 

易纲行长在总结中强调,金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使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作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金融机构要做好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各项工作,报价行要健全报价机制,确保报价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各金融机构要抓紧推动LPR运用,尽快实现新发放贷款主要参考LPR定价,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推动贷款实际利率进一步下降。要深入研判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并保持其商业可持续性,同时优化信贷结构,将更多金融资源用于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服务业贷款提供支持,为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做贡献。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80571/index.html

 

4、人民银行制定LPR应用情况考核要求

 

8月26日,根据媒体报道,人民银行为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近日制定了对银行新发放贷款应用LPR情况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设定了三个考核时点和“358”目标,具体来说,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中,应用LPR做为定价基准的比例不少于30%;截至12月末,上述占比要不少于50%;截至明年3月末,上述占比不少于80%。考核目标初期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信合作组织、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中小银行。二是将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否则在MPA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来源: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8261217561467.html?qrqm=tjyd

 

5、朱鹤新副行长赴湖南调研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8月22日-23日,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鹤新深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怀化市大坳村开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调研,和贫困群众、能人大户就贷款产品、扶贫成效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回应。调研期间朱鹤新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部分省联社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的汇报。

 

朱鹤新指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精准施策、多措并举,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要真抓实干、转变作风,强化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职责,从打赢“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看待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把做好这两项工作作为守初心、担使命的重要实践载体,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朱鹤新强调,要用活用好扶贫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强化产业扶贫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扶贫领域潜在风险管理。要统筹研究金融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衔接工作,提前做好政策储备。创新农村产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破除制约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与创建。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教育普及,依托“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活动,集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及时有效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推动实现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缓解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重点督办建议办理要求,近日,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鹤新赴湖南省长沙市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场调研和座谈。

调研组实地走访了长沙高新区和威胜电子、远大住工等民营企业,深入调研了三一集团及其开办的众创空间,详细了解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金融需求和困难问题。在座谈会上,五位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人民银行和相关部委的工作表示肯定,阐述了当前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人民银行等部门向各位代表介绍了今年以来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有关政策和成效,指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金融机构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也是金融服务的一片蓝海。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需要强化货币政策传导、监管考核、财税支持、配套环境建设等部门合力,解决银行外部激励机制问题,注重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疏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82975/index.html,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80917/index.html

 

6、银保监会通报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8月30日,银保监会通报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的现场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一)违规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二)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三)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提供授信。(四)违规向政府平台发放贷款。二是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一)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二)高管人员长期缺位。(三)“两会一层”履职不规范。(四)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三是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一)未严格执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二)个别机构案件多发,且存在漏报、瞒报行为。(三)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四)内部问责不力。四是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够审慎。(二)贷款资金被挪用。(三)资产处置和转让不规范。五是违规开展表外业务。(一)违规用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二)“内保外贷”主体资格、还款来源尽职审查不到位。(三)违规开立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四)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六是同业业务治理不到位、经营不规范。(一)同业业务资金投向管理不严。(二)同业业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三)同业交易对手名单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四)无授信额度办理同业投资业务。七是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一)理财投资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严重不尽职。(二)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信贷资产。(三)理财产品之间相互调节收益。(四)虚假披露,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投资说明。八是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小微企业划型不准。(二)个别业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规收取顾问费。(三)违规由借款人承担抵押评估费用。

(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doc/9103/910302/6FC5ACDC2F3F4AFCA76CB3C85A6BFCD3.html

 

7、证监会批准开展不锈钢和苯乙烯期货交易

 

8月30日,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不锈钢期货交易,其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9月25日;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苯乙烯期货交易,其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9月26日。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锈钢和苯乙烯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19-08/30/content_5425973.htm

 

8、保险业协会通报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业务数据

 

8月29日,保险行业协会通报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业务数据情况,互联网非车险的保费规模超过互联网车险。主要通报内容如下:

 

一、总体市场情况。(一)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规模平稳发展、增速下降。2019年上半年,共计71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共381.53亿元,同比增长16.89%,高出全渠道财产保险市场5.5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较2018年下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呈现比较明显的下降。(二)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占产险公司全渠道业务的比重(业务渗透率)整体平稳。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产险公司全渠道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6706.00亿元(银保监会网站数据)的5.69%,较同期提升0.27个百分点,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但低于2018年0.23个百分点。(三)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比较充分。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规模位居前八位的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众安保险、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大地保险、太平财险、泰康在线和国泰产险,合计保费收入共289.68亿元,CR8(指8个最大的企业占有该市场的份额)为75.93%,较2018年增加0.60个百分点。保费规模位居前三位的为人保财险、众安保险和平安产险,合计保费收入为166.94亿元,CR3为43.76%,较2018年下降6.09个百分点。人保财险跃居第一位占18.45%。(四)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增速有所回调。2019年上半年,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4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合计保费收入共92.08亿元,同比增速回调至17.85%,比2018年下降63.60个百分点;占整体互联网财险业务的24.13%,比2018年降低0.03个百分点,市场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二、互联网车险发展情况。(一)互联网车险业务重新呈现负增长状态。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车险业务保费收入共147.66亿元,同比负增长18.12%。与2018年恢复性增长态势相比,下降了近40个百分点(2018年同比增长20.03%)。(二)互联网车险业务占比明显下降。互联网车险业务占比长期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2019年上半年,这种趋势明显加强。2018年,互联网车险业务占比为53.03%,较同期下降9.22个百分点,而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车险业务占比仅为38.70%,半年以内下降近15个百分点。随着互联网车险业务的下滑,相应其业务渗透率(互联网车险业务保费收入与全渠道车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比值)也呈现下滑趋势。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车险业务渗透率为3.72%,比2018年下降0.36个百分点。(三)从区域市场看,互联网车险业务发展差异较大。2019年上半年,从三大经济区划看,东部地区互联网车险保费收入共81.52亿元,占55.20%,中部和西部地区互联网车险分别占23.72%、21.08%,与全国车险市场的情况基本吻合。从七大区看,华东地区互联网车险保费收入共58.54亿元,占39.64%;从36个省份看,山东、广东、江苏和浙江保费规模最大。(四)互联网车险的渠道来源以保险公司自营移动端为主。2019年上半年,保险公司自营移动端对互联网车险业务的贡献度为67.62%,其中移动APP的贡献度为44.47%,微信公众号的贡献度为21.8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贡献度为17.31%,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贡献度为8.36%,而保险公司PC官网的贡献度只有5.20%。

 

三、互联网非车险发展情况。(一)互联网非车险业务仍保持平稳高速增长的势头,业务占比持续提升并突破50%,首次高于互联网车险业务规模。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非车险保费收入共233.86亿元,同比增长60.12%,仍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业务占比快速提升至61.30%,从半年度统计维度看,互联网非车险业务规模首次超过互联网车险业务规模。(二)互联网非车险市场竞争激烈,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优势明显。2019年上半年,众安保险、泰康在线、易安保险分别位居互联网非车险保费收入的第一、第五、第八位,安心财险位居第九位,合计保费收入共80.17亿元,占互联网非车险保费收入的34.28%,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非车险市场中的优势依旧明显,但相比2018年下降约11.5个百分点。互联网非车险市场的竞争比较激烈。前八家公司中,除了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和易安保险之外,其他5家传统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国泰产险、太平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合计保费收入共174.50亿元,CR8为74.62%;前3家合计保费收入共117.59亿元,CR3为50.28%,其中市场份额稳居第一位的众安保险占22.74%,但相比2018年下降约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互联网非车险市场的竞争将会越来越充分,传统保险公司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三)互联网非车险险种结构。2019年上半年,互联网非车险保费收入共233.86亿元,其中意外健康险保费收入共114.40亿元,占(占互联网财产保险总体业务规模,下同)29.98%,体量最大;财产险保费收入共12.21亿元,占3.20%,责任险保费收入共11.83亿元,占3.10%,信用保证险保费收入共45.82亿元,占12.01%,其他非车险保费收入(主要包括退货运费险)共49.61亿元,占13.00%。(四)互联网非车险业务渠道仍以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主。2019年上半年,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互联网非车险的贡献度为64.8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贡献度为22.77%,保险公司PC官网的贡献度为7.55%,而保险公司移动端的贡献度仅为2.83%。

(来源:http://www.iachina.cn/art/2019/8/29/art_22_103788.html

 

三、监管处罚

 

1、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56起行政处罚案件

 

本周,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56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主要包括: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及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内控及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租赁资产违规出表且未计提资本;代客操作销售理财、代销产品以及结构性存款,且部分未实施“双录”;虚增存贷款;贷后检查不尽职,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同业投资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抵押贷款“三查”不尽职等。

 

2、证监会通报2019年以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分类处理情况

 

8月30日,证监会披露2019年以来,对24家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为及时向市场传导压力、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今年7月,证监会已先期通报了对存在相关问题的6家申请首发企业、8家保荐机构、4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启动的相关监管措施程序。对后续现场检查完成企业的问题梳理后,证监会根据问题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将1家企业移送稽查部门,该企业涉嫌存在大额体外收入与体外成本未入账、通过体外收付货款银行账户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高管和核心员工转入资金。二是对1家企业出具警示函,该企业涉嫌存在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三是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核算也存在较多问题,如收入确认存在跨期、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在建工程核算标准不明确、少提固定资产折旧、物流运输记录不完整、产品出库方式管控不完善、产品成本划分不准确等,银行类企业还涉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和金融资产会计分类不准确、减值计提不谨慎、应收款项类投资风险披露不充分、出具询证函内控程序不严密、部分业务制度缺失等问题;对上述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后续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重点关注、追加专项核查程序、督促整改内控瑕疵问题等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另外,对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3家保荐机构、5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律师事务所将启动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程序。近期,证监会已启动2019年第一批44家在审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将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目前已有9家企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证监会将继续按照问题导向和抽查抽签相结合的方式,拟安排2019年第二批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3、证监会依法对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8月30日,证监会披露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近日,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海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建明、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陕西证监局依法对华新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华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冀华、马能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琪瑞、王革运、汪博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湖南证监局依法对天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天衡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秋开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潘一平、牛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4、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21份,其中,监管问询函11份,监管工作函10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20份。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0单。

 

本周,沪市共发生16起开盘或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拉抬打压股票价格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针对8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核查,向证监会上报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5、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对 5 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对10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其中,4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6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发出半年报问询函 7 份、 重组问询函 5 份、关注函 13 份、其他函件 18份。

 

本周,深交所共对3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多日涨幅异常的“深赛格” 和“深大通”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共对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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