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监管政策周报

2019-08-25
陈昊
兴业研究公司金融监管高级研究员
金融业研究部
 

 

本周发文:1、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4、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5、证监会、上交所就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布相关规定;6、深交所、中证登拟修改深市ETF交易、申购、赎回和结算等相关规则;7、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8、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10、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上清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

 

监管动态:1、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等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降低实际利率水平有关政策情况;2、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证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立法情况回答记者提问;3、中基协公布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正视行业问题再塑资管行业辉煌;4、证监会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5、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业务管理办法将落地;7、华东某省银保监局发文:农商行不得新增自营和理财资金投资省外银行二级资本债;8、银行保险机构年内或将获准进入国债期货投资市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监管处罚:1、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等公布29起行政处罚案件; 2、证监会对4名股市造谣、传谣者及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3、深交所通报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情况;4、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5、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金融监管、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外汇交易中心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与金融行业及金融监管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深圳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支持深圳建设5G、人工智能、网络空间科学与技术、生命信息与生物医药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探索建设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和全新机制的医学科学院。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夯实产业安全基础。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支持深圳具备条件的各类单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推动建立全球创新领先城市科技合作组织和平台。支持深圳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二是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未来通信高端器件、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建立更具弹性的审慎包容监管制度,积极发展智能经济、健康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基金)产品互认。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上先行先试,探索创新跨境金融监管。三是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探索完善产权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支持深圳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支持深圳试点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更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落户深圳。支持深圳举办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和文化交流活动,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承办重大主场外交活动。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按程序组建海洋大学和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探索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科学合理、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建高水平养老和家政服务体系。推动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率先落地,形成以社会保险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在深圳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民生方面享有“市民待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与人才住房制度。五是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加强陆海统筹,严守生态红线,保护自然岸线。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提升城市灾害防御能力,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应急管理合作。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率先建成节水型城市。

 

2、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8月22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在科学规划运用大数据方面,在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敏感数据前提下,强化金融与新法、社保、工商、税务、海关、电力、电信等行业的数据静源融合应用,加快推进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实现数据资源有肢整合与深度利用。在合理布局云计算方面,加快云计算金融应用规范落地实施,充分发挥云计算在资源整合、弹性伸缩等方面的优势,探索利用分布式计算、分布式存储等技术实现根据业务需求自动配置资源、快速部署应用,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渠道交易瞬时高并发、多频次、大流量的新型金融业务特征,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强化云计算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服务外包风险管控,防范云计算环境下的金融风险,确保金融领域云服务安全可控.。在稳步应用人工智能方面,加强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完善人工智能金融应用的政策评估、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配套措施,健全人工智能金融应用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人工智能金融应用监管规则,强化智能化金融工具安全认证,确保把人工智能金融应用规制在安全可控范围内。围绕运用人工智能开展金融业务的复杂性、风险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研究提出基础性、前瞻性管理要求,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金融应用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推动建立人工智能金融应用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在加强分布式数据库研发应用方面,探索产用联合新模式,发挥科技公司的技术与创新能力,共同研发新产品、发展新产业、凝聚新动能。有计划、分步骤地稳妥推动分布式数据库产品先行先试,形成可借鉴、能推广的典型案例和解决方案,为分布式数据库在金融领域的全面应用探明路径。在健全网络身份认证体系方面,综合运用数字签名技术、共识机制等手段,强化金融交易报文规范管理,保障金融交易过程的可追溯和不可抵赖,提升金融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完整性。积极探索新兴技术在优化金融交易可信环境方面的应用,稳妥推进分布式账本等技术验证试点和研发运用。

 

二是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在拓宽金融服务渠道方面,借助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等手段深化跨界合作,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将金融业务整合解构和模块封装,支持合作方在不同应用场景中自行组合与应用,借助各行业优质渠道资源打造新型商业范式,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构建开放、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在完善金融产品供给方面,强化需求引领作用,主动适应数字经济环境下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分析客户金融需求,借助机器学习、生物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金融多媒体数据处理与理解能力,打造“看懂文字”、“听懂语言”的智能金融产品与服务。结合客户个性化需求和差异化风险偏好,构建以产品为中心的金融科技设计研发体系,探索运用敏捷开发、灰度发布、开发运维一体化等方法提升创新研发质量与效率,打造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方面,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影像识别等技术推动传统实体网点向营销型、体验型智慧网点转变,优化改进网点布局和服务流程,缩减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网点营业效率。探索基于跨行业数据资源开展多渠道身份核验,提升金融服务客户识别效率。在增强金融惠民服务能力方面,强化金融服务意识,下沉经营重心,加大对零售客户的服务力度,使金融科技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民生。依托电信基础设施,发挥移动互联网泛在优势,面向“三农”和偏远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特色化金融科技服务,延伸金融服半径,突破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制约,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在优化企业信贷融资服务方面,基于海量数据处理和智能审计等技术,综合分析企业类型、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降低信息不对称,加强风险侦测和预警,及时调整融资主体信用评级,防止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差、清偿难度大的高风险企业,为解决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等问题提供决策支持。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通过跨界融合、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产业链生态等,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解决供应链资金配置失衡等问题,合理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在加大科技赋能支付服务力度方面,利用人工智能、支付标记化、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移动支付技术架构体系,实现账户统一标记、手机客户端软件(APP)规范接口、交易集中路由。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统一条码支付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APP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

 

三是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在加大金融信息保护力度方面,加强金融信息安全防护,遵循合法、合理原则,选择符合国家及金融行业标准的安全控件、终端设备、APP等产品进行金融信息采集和处理,利用通道加密、双向认证等技术保障金融信息传输的安全性,运用加密存储、信息摘要等手段保证重要金融信息机密性与完整性,通过身份认证、日志完整性保护等措施确保金融信息使用过程有授权、有记录,防范金融信息集中泄露风险。在做好新技术金融应用风险防范方面,充分评估新技术与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完善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应急处置等风险补偿措施,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试点验证,做好用户反馈与舆情信息收集,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安全与质量水平。强化新技术应用保障机制,明确新技术应用的运行监控和风险应急处置策略,防范新技术自身风险与应用风险。

 

四是加大金融审慎监管力度。在建立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方面,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系统梳理现行监管规则,结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加强金融科技监管顶层设计,围绕基础通用、技术应用、安全风控等方面,逐步建成纲目并举、完整严密、互为支撑的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针对不同业务、不同技术、不同机构的共性特点,明确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应遵循的基础性、通用性、普适性监管要求,划定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门槛和底线。针对专项技术的本质特征和风险特性,提出专业性、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制定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细度和匹配度。在加强监管协调性方面,建立健全金融协调性监管框架,充分发挥金融业综合统计对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支撑作用,在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框架内搭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报告平台,将金融科技新产品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通过统计信息标准化、数据挖掘算法嵌入、数据多维提取、核心指标可视化呈现等手段,助力“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确保统计信息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在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方面,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规则库,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模型,完善监管数据采集机制,通过系统嵌入、API等手段,实时获取风险信息、自动抓取业务特征数据,保证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综合全流程监管信息建立监测分析模型,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透过金融创新表象全方位、自动化分析金融业务本质和法律关系,精准识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监管渗透的深度和广度。

 

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3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分拆实质性条件。为保障分拆后母子公司均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引导发挥分拆的正向作用,《若干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境外市场经验,从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独立性等多个维度,提出规制标准。二是规定上市公司分拆程序性要求。为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要求上市公司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提示风险,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分拆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督导职责。上市公司分拆的,须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就分拆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意见。所属子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顾问还应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其独立上市地位。四是做好分拆监管与发行规则衔接。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仍须履行境内发行上市程序。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五是依法依规严格实施监管。为防范分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披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忽悠式”分拆、借分拆概念炒作等市场乱象,《若干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指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高度重视市场关切问题,下一步将对分拆上市试点中发现的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尤其是利用分拆上市进行概念炒作、“忽悠式”分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抓住分拆行为的信息披露、分拆后发行上市或重组上市申请、分拆后母子公司日常监管三个环节,加强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严防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8月23日,证监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执业细则》立足于《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首发上市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首发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执业细则》共12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主体资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发行人开展业务和发行上市的前提。第二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设立、出资情况,以及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判断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二是关于独立性。第三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独立性、财务的独立性、机构的独立性、业务的独立性等,确认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三是关于业务。第四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重大合同情况、境外经营情况等,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四是关于主要财产。第五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确认发行人可以依法拥有或者使用主要财产。五是关于公司治理。为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加强律师关于“公司治理”的核查责任,第六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草案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董事会、股东大会设立情况、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内容,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六是关于规范运作。为真实披露发行人的具体运行情况,第七章要求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违法违规等方面的合规情况,重点关注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特别是查验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的履行情况,确认发行人符合相关上市要求。七是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为厘清责任并加强对律师的指引,第八章明确规定了律师对确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责任,列举了律师核查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注意事项。八是关于募集资金运用。为确认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章要求律师查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决议、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存储制度,确认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等。九是关于诉讼与仲裁。为如实披露发行人的重大或有风险,第十章要求律师认真核查发行人诉讼仲裁事项,并全面披露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十是其他。第十一章主要是要求律师对首发上市决议本身加强核查,并强调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部分的责任承担要求。

 

5、证监会、上交所就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布相关规定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19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核规则》”)。根据《特别规定》,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审核规则》主要就重组标准及条件、信息披露义务及要求、信息披露审核、审核程序、审核相关事项、持续督导及自律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对于重组条件及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及股份发行价格。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条件,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适用《重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科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并可以与特定对象就可转债的条款进行约定。二是明确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发行上市条件。科创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除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为此,参考科创板上市条件,明确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应满足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或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对于标的资产存在差异表决权安排的,也参照首发上市条件规定了相应财务指标要求。

 

对于重组各方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科创公司和交易对方。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充分披露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充分说明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充分揭示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二是科创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相关主体。科创公司、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影响能力要求科创公司实施显失公允的重组交易,不得损害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就标的资产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并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对于重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法定条件。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中,应当就本次交易是否合法合规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二是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科创公司的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披露内容应当一致、合理,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三是重点披露事项。其一,重点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包括增加定价权、降低成本、获取主业所需的关键技术或研发人员等情形。其二,重点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包括本次交易是否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科创公司是否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存在概念炒作、配合减持、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其三,重点披露资产定价合理性,包括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评估或估值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的匹配度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交易作价与历史交易作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同或类似资产在可比交易中的估值水平等。其四,重点披露业绩承诺安排,包括业绩承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业务发展规律,是否按规定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等。

 

对于重组审核内容与方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审核机构设置。本所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部门(以下简称重组审核部门)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组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本所设置审核联席会议,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科创公司重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本所结合审核联席会议或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重组审核的决定;对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二是审核内容。本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组上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重组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损害科创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审核方式。本所在并购重组审核中,通过一轮或多轮审核问询,督促科创公司及交易对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督促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在审核问询中,本所可以要求相关主体解释和说明有关问题及原因、补充核查相关事项、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等。科创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相应修改、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审核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

 

6、深交所、中证登拟修改深市ETF交易、申购、赎回和结算等相关规则

 

8月23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证登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拟就深市ETF交易、申购、赎回和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

 

以上规则修订的背景是深交所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以及跨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变更。深交所拟将其ETF的交易结算模式由T+1 DVP调整为A股模式。调整后,资金交收时间仍为T+1日,ETF份额交收时间将由T+1日提前至T日,对规则的调整事项主要涉及ETF除权除息日、跨市场股票ETF及黄金ETF的份额使用规定。目前,深交所跨市场股票ETF 支持场外实物申赎和场内全额现 金申赎(RTGS)两种模式。为提升跨市场股票ETF的运作效率,拟在保留原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基础上,将场内申赎模式由全额现金申赎(RTGS)变更为“ 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由中国结算实行担保交收。变更后,投资者的资金和份额使 用效率将得到提升,基本上与单市场ETF一致。为此,将相应修改规则中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的份额使用规定。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包括:一是ETF 交易结算模式调整相关修订。ETF交易结算模式由 T+1 DVP调整为 A 股模式后,ETF交易的份额交收时间从T+1日调整为T日。ETF发生权益分派时,除权除息日由权益登记日变更为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和 LOF、封闭式基金等其他基金产品一致, 因此将第十条修改为:“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投资者T日竞价交易买入黄金ETF后,可以现金赎回的时 间由T+1日提前至T日,与其他ETF的现金赎回效率一致,因此将相关内容在第四十一条中删除,并入第三十九条,统一规定投资者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黄金ETF、商品期货ETF和跨境ETF的份额使用规定。投资者T日竞价交易买入跨市场股票ETF后,可以赎回的 时间由T+1日提前至T日,因此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投资者T日竞价交易买入黄金ETF后,T+1日可以实物赎回,因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资者交易、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申赎黄金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以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申赎黄金ETF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二是跨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变更相关修订。本次变更后,跨市场股票ETF支持两种申赎模式,分别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申赎” (即原有的场外实物申赎模式)和“通过本所申赎”(即变更后的场内申赎模式)。跨市场股票ETF原有的场内全额现金申赎(RTGS)模式不再保留。因此,在第三十九条的现金申赎品种中删除“ 跨市场股票ETF”。 对第四十条进行修订,明确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的份额使用规定,具体为:“(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通过本所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三)当日通过本所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 ETF 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四)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

 

《结算业务实施规则》也对其中总则、账户管理、基金份额认购、登记存管、清算交收及违约处理、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7、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8月22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与金融行业和金融监管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加强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现网络化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建立健全司法网络询价制度,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现司法拍卖模式迭代升级。完善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强化节点管控,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二是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就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事项变更等向人民法院申报和备案。执行程序中,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传统执行手段外,探索直接交付、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执行措施,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依公证方式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明确执行辅助事务外包的范围,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案款发送、送达,以及财产查控、司法拍卖中的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对公司资产的监管责任,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健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刑罚财产刑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8、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8月1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每份1元。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计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计费。

 

二是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各地征信查询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每年3次及以上的查询,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征信中心应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

 

三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是各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要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9、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8月2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2019〕18号),启动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外资银行类会员:(一)母行集团在近一年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二)母行集团近三年债券主承销金额平均值超过200亿美元;(三)近一年度银保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2级。二是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三是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10、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上清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

 

8月23日,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上清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文件要求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二是本通知所称结算周期是指交易日至结算日的工作日天数。三是延长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具体规则如下:(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0、T+1、T+2或T+3日;(二)延长结算周期适用的交易范围: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3的结算周期;(三)延长结算周期适用的结算业务类别: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二、监管动态

 

1、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等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降低实际利率水平有关政策情况

 

8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等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降低实际利率水平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对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刘国强指出考虑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提高LPR市场化程度。一是要求各报价行根据自身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报价,充分体现了LPR由市场化报价形成的原则。二是将LPR改为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其中,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三是在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四是报价行在原有10家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各2家,扩大到18家。五是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第二,推动银行运用LPR。要求银行抓紧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有关信息系统和合同文本,尽快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以LPR作为参考基准。第三,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明确要求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类似于所谓的价格联盟,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这次推出新的LPR形成机制,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由各报价行按市场化原则报价,并由银行参考LPR自主加点定价,有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缩小国家调控政策与实体经济感受之间的落差。

 

关于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时间节点选择、背景和意义,刘国强表示,从此次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背景看,一是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来的持续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大部分银行已建立较完善的贷款定价模型,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二是当前经济发展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迫切性上升。我国上半年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受中美经贸摩擦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面临新的风险挑战,更加需要依靠改革的活力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三是从国际背景看,近期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美联储7月31日降息25个基点,还有20多个经济体央行先后降息,全球央行进入降息周期。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反映信贷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有利于疏通货币政策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推动银行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小微和民营企业配置,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竞争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关于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后银行和监管部门应该注意的问题。周亮表示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业一定要全力以赴的执行好、落实好。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采用LPR对银行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抓紧练好内功,按照新公布的机制,LPR是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而加点取决于银行的业务模式、资金成本,对市场供求以及客户风险溢价的研判,银行自身的能力要提升。二是银行要持续改善信贷服务质量。银行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贷款方式的变革,要创新各种信贷模式,特别是要规范和优化信贷的标准、流程,注重审核第一还款的来源,减少对抵质押品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信用贷款的比重,加强中长期贷款产品的研发,加强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个别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我们对那些妨碍改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维持金融市场的健康,保持金融生态良好环境。

 

对于LPR改革是否会影响调整准备金率。孙国锋表示,目前中国的准备金率平均水平大概是11%,这个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当中相对来说是中等偏低的,如果加上超额准备金,计算一个总的准备金率,中国总的准备金率和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从法定准备金率的角度来说,过去积累了一定空间,未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但总的来说这个空间并不如大家想象的那么大。从准备金率的角度来说,重点是完善“三档两优”的法定准备金率框架。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改革,是“修水渠”,让利率传导更加畅通,并不能替代货币政策,也不能替代其他的政策。

 

对于LPR改革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刘国强表示,这次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重点在于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并运用改革的办法推动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也就是说,利率市场化重点是要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对于房地产市场,要坚决贯彻落实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确保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本稳定。房贷利率由参考基准利率变为参考LPR,但最后出来的贷款利率水平要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怎么操作,过几天人民银行将会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公告,有一些细节现在还在调研,调研以后再明确。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房贷的利率不下降。

 

关于LPR机制会是否增加人民币贬值压力的问题。孙国峰指出,一是最近人民币汇率波动是市场供求决定的结果,近期由于国际经济形势,贸易摩擦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以及对美国向中国加征关税的预期影响了市场供求,进而推动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这完全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二是目前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居民、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前期破7都能保持一个比较理性客观的看待,对汇率的正常波动体现出了很强的适应能力。目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在岸市场汇率、离岸市场汇率已经“三价合一”,表明市场预期总体平稳,这也印证了我们之前说过的,“7”既不是年龄,也不是堤坝。三是人民币汇率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短期主要反映市场供求和国际汇市波动,长期还是取决于经济基本面。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77580/index.html

 

2、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证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立法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记者会,介绍了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关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臧铁伟表示,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后,2019年1月4日至2月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间,共收到498位社会公众提出的579条意见,还收到群众来信15封。主要意见有:一是关于征地制度,有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二是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意见建议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增加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是关于宅基地制度。有意见建议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盘活利用好农村宅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流入农村,振兴乡村经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考虑吸收,有些在二次审议稿中已经有所体现。如,增加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地,并要求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

 

关于证券法征求意见,臧铁伟表示,2019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三审,4月26日至5月25日,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1437位社会公众提出的4245条意见,还收到部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12封。主要是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关于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证券交易规则等提出了一些建议意见,要求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上述意见,全国人大将在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

 

关于下半年的工作安排。臧铁伟指出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条例,有关部门也正在抓紧制定配套规定,以保证外商投资法的顺利实施。下半年将做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试点改革经验。做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着力满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将于2020年2月实施期届满,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审议修改工作。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臧铁伟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随意收集、非法获取、擅自使用或者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对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比如2009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以及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门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做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法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加紧推进起草工作,将按照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来源:https://stock.hexun.com/2019-08-21/198284649.html

 

3、中基协公布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正视行业问题再塑资管行业辉煌

 

8月21日,中基协发布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指出,目前行业发展阶段和发挥的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与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建设目标相比,仍有很大距离,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百姓理财、发挥资本市场买方功能方面有明显不足,行业专业性有待提高,行业生态还不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道路仍很漫长。

 

中基协指出,当前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个基本面问题:一是公募基金无法摆脱“基金赚钱、投资者亏钱”的怪圈,专业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投资工具属性弱化,缺少从投资者需求到大类资产配置再到最终资产组合管理的完整生态。目前,公募基金结构失衡,权益类基金停滞不前,货币市场基金一枝独大,行业流动性风险上升,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高度关联。二是证券期货资管业务未能坚持资产管理本质属性,没有充分体现为投资人寻找最佳投资标的这一资产管理的本源和使命。部分资管业务演变为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的替代品,在资金来源与投向上受制于银行资金运用需求,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募集投资管理能力,买方业务卖方化、组合投资单一化等问题突出,面临去通道、降杠杆压力。在规模高峰期,通道类业务占比达到68%,单一项目融资占比达到15%,目前已分别降到63%和12%,主动管理能力有所提升,但面临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新兴资产管理机构的挑战,转型压力巨大。三是私募投资基金在推动创新资本形成、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很多“伪资管”业务甚至非法集资融资业务隐藏其中,整体而言,发展质量不高。部分私募基金名为投资,实为高息揽存、利用“资金池”赚取巨额利差;名为股权投资,但通过强制回购等兜底条款或者抽屉协议藏污纳垢,实为单一项目的借贷业务,甚至以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自融为主要目的;部分私募基金变相从事P2P等类金融业务,沦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四是行业尊重规律、尊重专业、信用立身文化不足,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风险合规意识淡薄,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低下。目前,从业人员更加年轻化,大量缺少金融服务经验和金融周期风险经历的年青人涌入基金行业,甚至一开始就试图担当高级管理人员,缺少对市场的敬畏、对法治的敬畏、对专业的敬畏、对风险的敬畏,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往往击溃专业道德要求,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为一己之私,敢与监管者虚与委蛇,敢与投资者言行不一,甚至弄虚作假,欺诈行骗,严重破坏资产管理行业风气。

 

对于下阶段如何解决好以上问题,中基协表示:

 

一是坚定人民性立场,坚持不懈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始终遵循本源和使命。围绕受托人信义义务完善行业行为规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将尽快修订《登记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研究发布私募基金行业尽职调查指引,抓紧制定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合同指引,持续完善机构登记、产品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以及托管、估值、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展业规范和规则体系,确保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得到很好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好私募基金“伪资管”和利益冲突问题。针对严重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基金管理人忠实注意义务,可能将投资人置于严重利益冲突风险之中的各类机构和产品,建立清晰的登记备案审核底线,重点解决机构登记中“全牌照”、“集团化”、股权代持问题和产品备案中名为基金、实为存款,先备后募,变相自融等问题,敢于判断,敢于拍板,对于触动底线原则、存在实质性问题且难以改正的申请敢于否决,对存在非实质性问题,可以通过事中管理和持续培训监督改善的申请要敢于通过,减少补正次数,提高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效率,坚决抑制私募基金“伪资管”和利益冲突风险。解决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转型规范问题。深入研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展以投资者为核心的资管业务面临的障碍,从能力建设和外部制度约束上下功夫,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建立约束卖方业务、杠杆资金、资金池业务侵入资产管理的规则体系,深化风险分析与监测,持续优化资管业务买方功能。

 

二是坚持市场化取向,努力推动专业分工和市场化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从大类资产配置到专业投资工具到基础资产供给三层架构,推动资产管理链条专业化分工。坚决推进大类资产配置业务发展,引导短期理财资金转型为大类资产配置资金,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发展大类资产配置业务,推动公私募FOF产品进行全市场配置;坚决推动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提升精选标的、组合管理能力,发展各具特色的组合投资工具;坚决推动基础资产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为各类公私募基金提供更加丰富、安全的投资标的。推进过程信用管理和市场化信用机制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会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机制,将会员信用信息与其业务活动和专业性管理有机结合,鼓励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主动积累自身信用。扩大律师、会计师会员数量,发挥专业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市场多方博弈,形成市场化信用约束制衡机制,推动登记备案前端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和事后自律执纪转移,通过信用公示与社会监督、信用约束与自律处分、信用竞争与自主发展,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的行为惯性,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实现信用立身、信用自治。推进从业人员管理和专业道德培养工作,营造风清气正服务文化。修订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加大职业道德及操守相关培训比重;增设职业道德教育远程培训专题;举办从业人员道德风险防控培训和内幕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典型行为警示案例讲座。完善私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自律规则培训,增加股权投资专业知识及实践案例远程课程,帮助股权和创投机构规范展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能力。

 

三是坚持法治化道路,努力优化行业生态和制度环境。推动《基金法》精神落地,推动完善《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实现统一监管、功能监管。推动《证券法》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未上市股权和基金份额列举在内,对公开发行的股票和非公开股权份额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以及违背发行人义务的行为实施一致性规则,形成从非上市股权到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整市场。基金份额作为对外募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按份承担风险和获取收益的权益凭证,同样符合证券的本质,应当认定为证券,在此基础上,由《基金法》在信托关系下规范其募集、投资、信息披露等信义义务规范,保障份额持有人权益。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推动《条例》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托人义务落到实处。推动行业费率机制改革,推动基金销售机制向更加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方向转型。要下决心推动基金销售模式变革和与之相匹配的费率机制改革,让基金销售行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动基金募集与投资管理专业分工,形成相互支撑的行业生态。相应地,要大力推进行业费率改革,摒弃销售额驱动收费模式,转为按保有量收取一笔费用,由募集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市场竞争机制下自发形成不同水平的管理分成。推动基金税收中性和征缴机制改革,推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行业税收制度。积极推动《基金法》税收中性原则落地,在产品层面不征增值税,在基金产品向投资人分配时按照股息红利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避免基金产品带税运营;推动财税部门统筹制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清理过往创投企业及创投基金等前后不一致的税收政策,解决“政策适用”模糊问题,厘清创投基金、创投企业、创新企业等不同概念。加快研究并推动以资本利得税取代增值税,提高资本市场投融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对长期投资活动实行税收递延,只在投资分红或退出时征收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对REITs、FOF等长期投资工具实行税收穿透,避免重复征税;大力推动基金税收征缴机制改革,研究发布《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解决税收“征管实操”问题,指导培养专业会计师和税务师队伍,推动会计师提供基金财务核算服务,税务师提供税收报税调整服务,化解基金税收征缴现实困境。以税收中性为基础,鼓励长期投资和创新资本形成。推动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制度,从根本上优化长期资金供给结构。全力推动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第三支柱个体养老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做好专业投资工具开发,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制度建设,争取将更多养老资金合理配置到长期权益类产品中去,从根本上改善基金行业资金来源结构。努力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改善投资工具考核管理碎片化、短期化问题。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vfA4u1SnedE3qcmketlNg

 

4、证监会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8月23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证监会近期以“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教育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广泛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工作,使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构成及运作,知悉合格投资者标准,识别私募基金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大力宣传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使市场各方明确私募基金各项监管要求,正确看待登记备案的性质等,增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三是曝光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使投资者掌握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等“伪私募”的区别,明晰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途径。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08/t20190823_360920.html

 

5、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

 

8月23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刘昆指出,下一步财政重点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细之又细抓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密切关注各行业税负变化,跟踪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举措,优化相关流程,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确保制造业等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加大收费公开透明力度,畅通减税降费红利传导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搞变通、打折扣或变换花样乱收费抵消减税效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支持部分城市开展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同时,加强民生保障,多措并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落实好发展社区养老、托幼服务,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等政策,在民生改善中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研究继续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二是扎实做好收支预算管理,开源节流平衡预算。加大开源节流力度,弥补减收缺口,实现预算平衡和财政稳健运行。主动挖潜、多管齐下,认真清点“家底”,盘活变现长期低效运转、闲置等政府存量资产,继续清理结转结余资金,上缴特定国有企业利润,多渠道缓解财政收支压力。硬化支出预算执行约束,严控预算追加事项,坚决禁止违反预算规定乱开口子。严把支出政策关口,强化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凡是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力可能的支出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地方要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按照“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在优化支出结构上多下功夫,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三保”支出需求。三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把稳方向、突出实效、全力攻坚,推动重大改革举措进一步落地见效。抓好已出台有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落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等其他分领域改革。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深化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完善预算标准体系和项目库建设,提升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从体制机制入手规范预算执行,强化预算公开透明和刚性约束。加强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的有机衔接,加大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力度。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口头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四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做到坚定、可控、有序、适度。继续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支持地方依法合规举债;进一步厘清专项债券合理边界,精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健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实现对所有隐性债务全覆盖,完善制度建设,堵塞监管漏洞,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指导和督促各地综合采取措施,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强化监督问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五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不该支出的钱一分也不能花。各地各部门要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重要抓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改进评价方式,提高评价质量,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把钱花在刀刃上。大力压减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开支,所有的办公运行、后勤保障、会议差旅、公务接待、出国出境等都要行简约、倡简朴、戒奢华,促进行政成本明显降低。中央财政带头压减一般性支出,除刚性和重点项目外,其他项目支出平均压减幅度达到10%。在严格落实年初既定的一般性支出压减5%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压减力度,力争达到10%以上,把节省下的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建设和民生改善。进一步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规范,严格执行、长期坚持。

(来源: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908/t20190823_3373105.htm

 

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业务管理办法将落地

 

8月24日,据媒体报道,银保监会已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强调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二是首次明确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达不到这一占比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期限改正等监管措施。三是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四是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同时列示了不得开展的禁止性行为。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Tyfo1DyK2mZKn8VEVV7qA

 

7、华东某省银保监局发文:农商行不得新增自营和理财资金投资省外银行二级资本债

 

8月23日,据媒体报道,华东某省银保监局发文,要求严控自营和理财资金对非金融企业债券的投资。具体要求为,自营资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券占债券投资比例超过30%的农商行,以及非保本理财资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券占债券投资比例超过60%的农商行,应严格控制并有序压降上述比例;不得新增自营和理财资金投资AA+以下和无评级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未经属地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自营和理财资金投资省外银行二级资本债。已经通过自营资金投资省外银行二级资本债的要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计提拨备。

(来源: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8-23/doc-ihytcitn1379116.shtml

 

8、银行保险机构年内或将获准进入国债期货投资市场

 

8月21日,根据媒体报道,目前证监会相关部门对银行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进行了充分研究,也与财政部、央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如果不出意外,银行与保险资金年内就有望获准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此前,中金所为了吸引银行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引入多家大型券商作为2年期、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做市商,以提升国债期货合约连续性与交投活跃度。

(来源:http://www.cs.com.cn/jg/04/201908/t20190821_5978996.html

 

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针对美方对自华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措施,中方被迫采取反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10%、5%不等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12月15日12时01分起实施。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

(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dongtai/201908/t20190823_3372938.html

 

三、监管处罚

 

1、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等公布29起行政处罚案件

 

本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29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违规发放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掩盖不良贷款,贷款分类不准确;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被违规挪用;应发现而未发现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情况;违规滚动签发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资产负债规模;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支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将车险业务挂靠在非实际展业人员名下,造成业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情况。

 

2、证监会对4名股市造谣、传谣者及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本周,证监会对年初编造、传播“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谣言的4名造谣、传谣者进行了处罚。

 

本周,证监会依法对阳雪初内幕交易“中青宝”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阳雪初违法所得197,188,114.7元,并处以197,188,114.7元罚款;依法对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许伟强违法所得5,442,513.48元,并处以10,885,026.96元罚款;依法对袁志敏、王宗明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王宗明分别处以589,130.98元、392,753.99元罚款;依法对孙咸明内幕交易“维力医疗”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孙咸明违法所得130,916.85元,并处以392,750.55元罚款。吉林证监局依法对肖卫东、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案作出行政处罚,对肖卫东、张永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证监会指出,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3、深交所通报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情况

 

8月18日,深交所通报从2019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违规事项。2019年至今,深交所共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62份,处分总量较去年同期37份明显增长。其中,涉及公开谴责22份、通报批评52份,对违规性质恶劣的8名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除43家上市公司受到直接处分外,深交所还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47名股东、202名董监高、3名年审会计师予以相应处分。

 

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看,主要集中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增持承诺等六个方面:第一,严厉打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2019年以来,深交所共对9起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进行处分。例如,*ST天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商业实质存疑交易、应收账款、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近30亿元,ST冠福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提供债权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近20亿元,上述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均被予以公开谴责,部分直接责任人被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第二,严厉打击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增持承诺等违规行为。2019年以来,深交所对16起违反承诺行为的共24名承诺主体予以纪律处分。其中,光洋股份和大富科技2家公司存在重组补偿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形;神开股份、ST远程、聚力文化等11家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成增持承诺的情形。第三,严厉打击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19年以来,深交所共处理15起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其中,经深交所现场检查,*ST高升被查实存在未真实、准确披露前期收购的标的资产情况,未完整披露标的资产定价与其账面值、评估值差异原因,未披露交易重大变更情况等违规行为,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四,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定期报告相关的违规行为。2019年以来,深交所对3家存在财务造假或会计差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其中,联建光电存在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予以公开谴责,*ST利源、光一科技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被予以处分。此外,*ST长生、*ST华泽还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予以公开谴责。第五,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规行为。2019年,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在担任佳电股份2013-2015年签字会计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的违规事项,深交所予以通报批评。第六,严厉打击内部运作不规范、董监高履职不尽责的违规行为。2019年以来,针对*ST利源、中南建设、珠海中富未就重大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ST德豪违规取消股东大会,达华智能长期未回复深交所问询等违规事项,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履职不尽责的董监高予以纪律处分。

 

4、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17份,其中,监管问询函6份,监管工作函11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5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1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3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0单。

 

本周,沪市共发生26起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针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核查。

 

5、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对5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对8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5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3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发出半年报问询函5份、重组问询函1份、关注函6份、其他函件 22份。

 

本周,深交所对31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盘中异常波动的“九鼎新材”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共对1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服务支持人员

  • 李璐琳
    021-22852751
    13262986013
  • 汤灏
    021-22852630
    13501713255
查看简介及免责声明

兴业研究

下载或打开APP

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打开

企业微信号已复制,请前往企业微信添加销售好友

您的手机不支持自动复制,请在企业微信手动输入***,添加销售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