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良贷款”到“不良资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评
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原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相应的扩充和修改。
《办法》将风险分类的范围从“贷款”拓展到了“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范畴。同时,由于适用资产范畴的拓宽,《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也由此前“经营信贷业务金融机构”拓展到了所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
《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明确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并将债务人主体资信情况明确与风险分类一一对应,并将金融资产的减值程度与风险分类标准相对应。此外,《办法》在风险分类的定义中明确引入了与会计中的信用减值概念。
相比于2007年印发的《指引》,《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和例外情况等概念重新明确,并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划分以及观察期等安排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一方面,《办法》改变了将重组资产“一刀切”纳入不良资产的做法。另一方面,《办法》延长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将观察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
《办法》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引入了穿透管理理念。
为了确保《办法》的平稳有序落地,银保监会为风险分类标准落地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一方面,对于新发生的业务进行“新老划断” ;另一方面,要求存量资产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照《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贷款
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此之前,商业银行主要参照2007年原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此前,媒体报道,监管部门曾就“逾期90天贷款纳入不良”、“逾期60天贷款鼓励纳入不良”等进行指导,相关研究请参见我们此前的报告《逾期60天入不良:国际规范与影响—地方监管试点逾期60天贷款纳入不良消息简评》[3]。
一、风险分类适用资产范围更广,适用机构更多
相比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指引》,《办法》将风险分类的范围从“贷款”拓展到了“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范畴。《办法》指出:“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事实上,这一定义与“信用风险暴露”的概念相类似,可以更为全面、准确的反应商业银行实际面临的信用风险。而此前,2007年发布的《指引》所规定的风险分类方法(即“五级分类”)适用对象主要为贷款,虽然也曾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商业银行较少对贷款外的其他金融资产采用“五级分类”的风险分类方法。
与此同时,正是由于风险分类方法适用资产范畴的拓宽,《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由此前“经营信贷业务金融机构”拓展到了所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由于此前风险分类的范畴主要局限于“贷款”,因此2007年原银监会印发的《指引》适用范围为“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而其他原银监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则“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即使从最广义的适用范围而言,2007年的《指引》也只能适用于所有原银监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考虑到4月30日发布的《办法》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拓宽到了所有具有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故而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细化五级分类概念,明确逾期天数指标
相比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指引》中较为模糊的“五级分类”各分类定义和划分标准,《办法》不仅明确的以各类量化指标和债务人主体情况界定了风险分类的划分,同时还有机的在五级分类定义和划分中结合了部分会计理念。《办法》明确的风险分类划分特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并将债务人主体资信情况明确与风险分类一一对应。
对于风险分类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办法》指出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270天、360天的情况,其所对应的资产分别应被划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应当指出的是,《办法》中逾期90天贷款纳入不良的要求与国际标准相同。不仅和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将所有逾期90天贷款纳入不良资产的要求相吻合,也与欧央行相关规定和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相同。
对于债务人主体资信情况与风险分类的关系,《办法》指出,若“债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或“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则该资产应被列为“关注类”:若“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或“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或“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则该资产应被列为“次级类”;若“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则该资产应被列为“可疑类”;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则该资产应被列为“损失类”。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在《办法》配发的新闻稿中也指出“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除此之外,对于金融资产而言,则将减值程度列为了风险分类划分的重要标准。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的情况,应将该资产列为“可疑类”;对于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的情况,应将该资产列为“损失类”。
二是在风险分类的定义中明确引入了与会计中的信用减值概念。根据《办法》,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若“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则可以被列为“正常类”;若“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则可被列为关注类;若“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至少应被列为次级类;若“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则至少应被列为可疑类。以上概念与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减值的三阶段模型有所类似,相关研究请参见我们此前的报告《IFRS9如何影响银行的业务行为》[4]。
此前,我们在《逾期60天入不良:国际规范与影响—地方监管试点逾期60天贷款纳入不良消息简评》[5]中曾指出,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的收紧将可能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甚至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随着,《办法》对于不良贷款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定义的明确,此前风险分类有待改善的银行或将面临相应的监管指标压力。
三、细化重组资产分类标准,从严规定不良上调标准
相比于2007年印发的《指引》,《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和例外情况等概念重新明确,并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划分以及观察期等安排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一方面,《办法》改变了将重组资产“一刀切”纳入不良资产的做法。此前,2007年印发的《指引》要求“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办法》则允许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可以归为关注类。但是,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另一方面,《办法》延长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将观察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此前,2007年印发的《指引》要求“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而《办法》则规定:“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此外,对于重组观察期内下调为不良的,以及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与此同时,《办法》中对不良资产上调分类的标准较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更为严格。《办法》指出,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二是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是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与之相对应,按照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除应满足其他条件为,债务人若已连续至少3个月对相关债务进行按时正常偿付,则可将相应资产调出不良资产范畴。
四、引入穿透管理理念,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
近年来,穿透监管的理念在《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中得到落实,4月30日发布的《办法》也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引入了穿透管理的理念。《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此外,《办法》还对几种特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何通过穿透管理开展资产分类进行了细化。一是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二是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为了确保《办法》的平稳有序落地,银保监会为风险分类标准落地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一方面,对于新发生的业务进行“新老划断”,指出商业银行在2019年特定日期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另一方面,要求存量资产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照《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注:
[1]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F0BBC13866B3401CBE0366DF3F3BAD21.html
[2]http://www.cbrc.gov.cn/govView_A54880D6AD5D4BB6928781203A91C93F.html
[3]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9c8df07016a0f4f5b281dc4
[4]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836ce5601692f8b4d1d2dd2
[5]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9c8df07016a0f4f5b281d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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