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厘清县域和城区农商行定位—银保监会农商行坚守定位意见简评

何帆, 陈昊, 鲁政委
2019-01-15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

 

县域及城区农商行区域经营政策重新厘清,由“贷款不出县、资金不出省”到“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调整了线下资金业务经营区域要求。

 

贷款在总资产中占比不得低于50%,进一步加大农商行资产结构调整压力;新增大额贷款占比指标,在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集中度指标之外,新增了农商行大型客户贷款的总体占比指标,要求农商行将信贷资源整体向小微客户倾斜。

 

未达到考核标准可能会对农商行表内信贷资产的出表以及补充资本产生负面影响;新指标对于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不良率容忍度有所提升。

 

农商行 跨区域经营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在附件《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考核指标表》(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表》)中从经营定位、金融供给、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服务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15个考核指标。

 

此前,我们曾就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相关监管政策发布报告《网格化管理时代开启—农村金融强调区域管理消息简评》[1]、《严控省外,限额压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暴露监测消息简评》[2]以及《明确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路线图—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指导意见简评》[3]

 

 

一、适用范围不包括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仅适用于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并不适用于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意见》指出:“本意见适用于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2014年发布的《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银监办发〔2014〕287号),农商行分为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三类,其中: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县(市、旗)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一个或几个区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实行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

二、由农商行“贷款不出县、资金不出省”到“业务不跨县”

 

县域及城区农商行区域经营政策再厘清,由“贷款不出县、资金不出省”到“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调整了线下资金业务经营区域要求。本次《意见》要求,“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对比已有的监管要求,从机构设置、信贷业务、资金业务三个方面来看,“机构不出县(区)”的要求基本与2018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的规定一致,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不跨县(区)”,包括了信贷业务和资金业务,信贷业务的要求与2018年2月9日原银监会2018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视频会提出的“贷款不出县”以及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经营区域要求保持一致,资金业务则从上述会议中的“资金不出省”调整至“资金不跨县”我们认为,从资金业务线下和线上业务的实际来看,上述“业务不出县”的要求主要针对线下业务,不包括线上业务如同业拆借、回购业务、同业存单、债券投资等,线上业务仍然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正常开展(此前“资金不出省”的监管要求也主要针对线下资金业务)。

三、新增贷款占比指标,进一步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压力

 

贷款在总资产中占比不得低于50%,进一步加大农商行资产结构调整压力。《考核指标》中提出了“各项贷款占比”这一新增指标,要求“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50%”。从农商行披露的2017年末财务数据来看,上述指标可能给许多大中型农商行造成较大的达标压力,据我们统计,2017年末,披露总资产和各项贷款的农商行合计171家,其中,有112家农商行的“贷款占比”指标低于50%。此外,从农商行的整体数据来看,2017年末,农商行贷款总额/总资产的平均比例仅为47.61%。

考虑到2018年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中,流动性匹配率指标中也对贷款提出了较为有利的权重,可能促使银行提高贷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本次直接规定贷款占比指标,可能进一步加大农商行的资产结构调整压力。为了指标达标,农商行可能在适当提高贷款(分子)增速的同时,被动收缩“其他资产”的规模,达到控制总资产增速和规模(分母)的目的。而“其他资产”可能包括农商行的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等,这些资产也属于对实体经济提供的融资,压缩“其他资产”可能对其他形式融资造成“挤出”效应。1月11日,银保监会召开近期重点监管工作通报会,会议明确指出“表外融资同样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表内外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等。另外,通过置换地方政府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也增加了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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