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介绍

2018-09-03
何帆
宏观市场部
鲁政委
 

 

7月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修订后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评估方法和监管要求。

 

本次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修订了跨境业务指标的定义;(2)引入了交易量指标;(3)将保险子公司的部分业务纳入指标计算。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将从2021年开始使用。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高监管要求将在未来几年逐步开始实施,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杠杆率要求以及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等。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评估方法 更高监管要求

7月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修订后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监管文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和附加损失吸收能力要求》[1],这是对2013年版评估方法的再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修订了跨境业务指标的定义;(2)引入了交易量指标;(3)将保险子公司的部分业务纳入指标计算。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将从2021年开始使用,即使用2020年末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高监管要求,将在未来几年逐步开始实施,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杠杆率要求以及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等。

 

一、修订后的G-SIBs评估方法

 

所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 G-SIBs),其“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被评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后,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监管标准,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要求以及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等

 

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3],这份文件中提出了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计划,并且第一次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名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评估方法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每年11月份,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依据上年数据评出的G-SIBs名单;巴塞尔委员会每三年对上述方法重新评估调整一次,本次发布的评估方法是继2013年修订版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体系(以下简称G-SIBs评估)包含5个方面,本次修订后由12个指标增加至13个指标,最终结果是这些指标的加权评分。评分指标强调银行倒闭或出现财务困难的系统影响(impact),不强调其倒闭或出现财务困难的可能性(probability);也就是关注违约损失率(LGD),不衡量违约可能性(PD)。评分体系包含跨境业务、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和复杂性5个方面。一是跨境业务,包含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两个指标,衡量银行在本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业务规模,跨境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救助中的协调更为困难,银行倒闭的风险传染和溢出效应更显著;二是规模,包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一个指标,银行规模越大,其业务越难以替代,银行倒闭可能引发市场崩溃和信心丧失;三是关联度,包含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三个指标,由于机构间的网络效应和风险传染,单家银行的倒闭可能引发其他机构出现危机;四是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包含托管资产、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有价证券承销额和交易量四个指标,其中交易量为新增指标,如果一家银行在某种业务的地位非常重要或提供了市场的基础设施,该银行倒闭可能导致服务缺失或影响市场流动性;五是复杂性,包含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证券与第三层次资产三个指标,银行的业务、结构和操作的复杂性越高,银行倒闭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越大,救助银行的成本和时间越多。

计算一家银行的G-SIBs评分的具体步骤是:(1)先求出该银行单个指标的得分,用单个银行的某个指标数值除以全部样本银行的该指标数值之和,再乘以10000,即得出该指标以基点为单位的得分,例如,某家银行的规模除以全部银行的总规模为0.03(在全部银行中规模占比为3%),则该银行的规模得分为300(0.03*10000);(2)加权各指标得分,得出该银行总得分,5个方面的占比分别为20%,每个方面由1-4个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和权重见图表1,指标定义见图表2)。其中,样本银行是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排序的全球最大的75家银行。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修订“跨境业务”的定义

 

在“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指标口径中,纳入衍生工具的债权和负债。这项修订主要是为了和巴塞尔统计口径的改变保持一致,此前巴塞尔衍生工具的债权和负债端分别使用合并值和非合并值,存在不对称,因而2013年版的“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未纳入衍生工具;近期统计口径改变后,二者均使用合并值,指标中相应纳入了衍生工具。

 

(2)增加“交易量”指标

 

在“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项下增加“交易量”指标,该指标是对已有指标的补充,主要衡量银行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银行的做市交易和中介交易等行为可以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而这些银行的倒闭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的枯竭,进而导致其他参与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恶化。

 

补充该指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补充考虑了银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此前指标“有价证券承销额”主要衡量了银行在一级市场的承销规模;二是补充了流量指标,原有的打分指标中已经包含“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证券”指标来衡量银行持有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证券投资规模,这一指标属于存量指标,而新增的“交易量”指标属于流量指标。

 

(3)将保险子公司纳入部分指标的口径

 

2013年版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打分方法中没有明确考虑银行集团的保险子公司;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的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的评估样本中剔除了银行下属的保险机构。这就导致银行下属的保险机构的风险未纳入此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或保险机构评估的考量范围,各国监管要求银行报送的数据口径也存在差异。

 

2018年最新修订的G-SIBs评估方法将银行集团的保险子公司的数据纳入6个指标的口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第三层次资产。

 

(4)未增加“短期批发性融资”指标

 

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曾提出在“关联度”项下增加“短期批发性融资”(short-term wholesale funding)指标(期限小于6个月的批发性融资),但最终正式版本没有采纳这一指标。根据反馈意见来看,主要的观点包括:(1)该指标与现有的指标如“金融机构间负债”共线性较高,添加该指标的边际贡献较小;(2)该指标与现有的流动性指标(如LCR、NSFR)的监管目的较为接近,会出现重复监管;(3)通常认为,过于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可能提高银行的倒闭的可能性(PD),但对其倒闭后的损失程度(LGD)影响较小,该指标和G-SIBs评估的目的不符。

 

二、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高监管要求

 

目前,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高监管要求主要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要求以及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等。

 

一是更高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相较于一般商业银行更高,根据其G-SIBs评估的级别,要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3.5%的附加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二是更高的杠杆率要求。为了与上述的附加资本要求保持一致,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终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比一般银行更高的杠杆率要求(leverage ratio buffer),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50%*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例如,若对一般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为3%[4],某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则该银行的最低杠杆率要求为3.5%=3%+50%*1%。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资本计提的平衡之道 —<巴塞尔协议III>最新修订研究》[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要求将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是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出台了《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和资本补充能力原则》[6],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监管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指的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在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方式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主要用“合格TLAC工具/风险加权资产”,以及“合格TLAC工具/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两个指标来衡量。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新的合格资本工具和TLAC工具何处寻: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7]

注:

[1]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revised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higher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https://www.bis.org/bcbs/publ/d445.htm

[2]根据原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的定义。

[3]Policy Measures to Address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详见 www.fsb.org/2011/11/r_111104bb/ 

[4]我国原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 2015年第1号)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5]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资本计提的平衡之道 —<巴塞尔协议III>最新修订研究》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5ffc4fbe01607c4173ec4b1c

[6]FSB,Principles on Loss-absorbing and Recapitalisation Capacity of G-SIBs in Resolution,2015,http://www.fsb.org/2015/11/total-loss-absorbing-capacity-tlac-principles-and-term-sheet/

[7]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新的合格资本工具和TLAC工具何处寻: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2184731016228829ee54d3b

 

服务支持人员

  • 李璐琳
    021-22852751
    13262986013
  • 汤灏
    021-22852630
    13501713255
查看简介及免责声明

兴业研究

下载或打开APP

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打开

企业微信号已复制,请前往企业微信添加销售好友

您的手机不支持自动复制,请在企业微信手动输入***,添加销售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