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监管与利率市场化推动存款偏离度修订—银保监会存款偏离度指标调整简评

2018-06-08
何帆
高级研究员
宏观市场部
陈昊
高级研究员
金融业研究部
鲁政委
Chief Economist, Industrial Bank Co.,Ltd.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6月8日,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主要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通知》删除“高息揽存”,意在与2015年10月23日央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政策保持一致,而《通知》第一稿发布于2014年,那时存款上限尚未放开。

 

第二,《通知》简化了指标计算,删除了对季末月的差异化考核公式,不再与历史增速挂钩,而仅考核月度内存款偏离度,意味着不再对季末存款增长构成限制。

 

第三,《通知》将偏离度处罚阈值由3%调增至4%,同时适当减轻了存款偏离度超标银行的处罚。主要是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同业负债比例要求等更加重视一般性存款要求、且要求限期达标的文保持一致,增加政策间的协调性,以便商业银行能够在更为基本的指标上能够如期达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偏离度

 

 

 

6月8日,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1](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相较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2]主要变化包括:一是简化了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办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指标计算存款偏离度;二是调高了偏离度阈值,将此前3%的存款偏离度阈值扩大至4%;三是各档存款偏离度超标银行的处罚都有所减轻。

 

 

 

一、简化指标,减少季末存款增长限制

 

相较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简化了存款偏离度指标的计算方式,取消了季末月单独设置的存款偏离度计算公式。此前,银保监会对于非季末月和季末月存款偏离度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差异化的安排。(1)对于非季末月而言,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2)对于季末月而言,公式中的“本月日均存款”项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其中月日均存款增长率为“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1”。本次修订删除了对季末月的差异化考核公式。

根据季末月存款偏离度的计算公式,在存款稳步增长的过程中,使用“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能够较好的平滑存款增长情况,有效的避免商业银行在季末冲时点的现象。然而,在商业银行存款增速下滑的周期内,当“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接近于0或小于0,将导致季末存款增长受限甚至负增长。删除这一要求之后,该指标将不再与历史存款增速挂钩,仅考核月度内的存款偏离情况,不限制存款的增速

 

2018年初以来,商业银行存款压力较大,一般性存款争夺激烈。2018年4月末,其他存款性公司对非金融机构及住户负债的同比增速仅为7.05%;从“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月末存款增长率均值”这一指标来看(如图表3),该指标近年来逐渐下降,已从2014年的3%左右降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1.35%。

 

二、放松指标阈值,降低银行达标压力

 

《通知》将偏离度处罚阈值由3%调增至4%,同时适当减轻了存款偏离度超标银行的处罚。

 

一是将存款偏离度的处罚阈值由3%调增至4%。这可能是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存款增长压力较大,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面临多项新增流动性考核指标,放松指标阈值,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达标压力。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对商业银行新增了多项流动性考核指标,流动性考核指标中,一般性存款(尤其是零售存款)被作为稳定的负债来源,保持存款的稳步增长,有助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考核达标。本次存款偏离度的修订有助于提高政策间的协调性

 

二是各档存款偏离度超标银行的处罚都有所减轻。(1)第一档处罚,即首次存款偏离度超过阈值商业银行的处罚由“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改为“给予风险提示”;(2)第二档处罚,即年内第二次存款偏离度超过阈值商业银行的处罚由“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改为“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和“暂停部分准入事项”;(3)将第三档处罚,即自然年内出现存款偏离度超过“阈值+1%”的商业银行处罚由“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和提高稳定存款比例,改为“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和提高稳定存款比例。总体而言,与此前的监管规定相比,处罚措施相对柔和且更具有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银行不得采取的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的禁止性措施方面,《通知》删除了此前对“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的禁止性要求。这是由于,2014年9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之时,我国尚对存款利率上限存在限制。2015年10月23日,人民银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故而本次发布的《通知》删除了“高息揽储”的相关措辞。

 

注:

 

[1]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E8B36009774449DDB05F0DC2A19CD44C.html

[2]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7FC5DBC160304CEFB21F1A48DDDE53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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