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大型企业杠杆率—银保监会联合授信管理办法简评

2018-06-02
何帆
宏观市场部
鲁政委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24号)。

 

《办法》旨在控制大型企业杠杆率,防止大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遏制银行信贷“垒大户”,将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

 

《办法》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的多头授信、过度融资行为,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的计算,不包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

 

联合授信要求主要针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符合要求的企业数量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功能包括: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和建立预警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相较于债权人委员会,实现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从“事后善后”提前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测”,二者配合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家银行之间可以实现企业信息共享,但融资条件和授信决策由银行自主决定、自主定价、不受统一约束,银行和企业之间自由选择合作对象。

大企业,联合授信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旨在控制大型企业杠杆率,引导信贷资产配置

 

《办法》旨在控制大型企业杠杆率,防止大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遏制银行信贷“垒大户”,将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

 

《办法》响应中央号召,遏制大型企业过度加杠杆的行为。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尽快把杠杆降下来,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答记者问指出:“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来看,2017年末,央企和地方国企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05%和63.45%,央企杠杆率显著高于地方国企;2018年1月举行的中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国资委总会计师沈莹指出,国资委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央企杠杆率的有效控制,“到2017年末中央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明确到2020年前中央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要再下降2个百分点”。

 

 

《办法》的主要管理对象是同时在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合计融资余额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办法》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答记者问指出:“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对于符合联合授信要求的大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联合授信机制向企业提供融资,或向联合授信委员会上报融资行为。《办法》规定:“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对企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向企业提供融资。但应在每次融资行为发生或融资余额发生变动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告该笔融资的相关信息”。

 

《办法》旨在引导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通常而言,大型企业融资渠道广泛,可能同时享受多家银行的信贷资源,还可以通过债券、股票等渠道获取直接融资,而小微企业更加依赖银行信贷,《办法》旨在促进信贷资源更多向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融资来源较少或国家支持鼓励的领域倾斜。

 

二、联合授信机制强调市场导向

 

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和联席会议决议三个协议机制来实现。前两者是法律合约,联席会议决议是内部约定。成员银行之间,签署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即银企协议),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之间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并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家银行之间可以实现企业信息共享,但融资条件和授信决策由银行自主决定、自主定价、不受统一约束,银行和企业之间自由选择合作对象。(1)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功能包括: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和建立预警机制。(2)银行间可以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办法》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3)银行自主定价,《办法》规定:“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要求,但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成员银行在不违反成员银行协议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融资条件,自主作出授信决策、独立进行审批,并按照本行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实施后续管理和资产分类。”(4)企业自由选择,联合授信机制采取开放进入的方式,非成员银行只要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即可自动加入并对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

 

联合授信机制相较于债权人委员会,实现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从“事后善后”提前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测”,二者配合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答记者问指出:“联合授信机制和债委会机制均为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共同防控信用风险的工作机制,两者在风险控制阶段上有所差异。联合授信机制立足关口前移,通过建立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等机制抑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行为;债委会机制主要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风险处置工作。”

 

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不包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办法》规定:“计算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时,应包括各成员银行认定的该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不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的融资。”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在银监会5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1号)中规定:“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也就是说含金融机构的集团,适用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的25%的上限,集团风险暴露未剔除金融机构。可见,《办法》针对的是多家银行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联合授信,尤其是非金融企业的多头授信、过度融资行为;大额风险暴露监管针对的是单家银行对同一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集中度,也包含对同业集中度、机构间风险传染的控制。

 

三、过渡期安排

 

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存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相关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超过联合授信额度的企业存量融资,应在3年内有序退出。《办法》规定:“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时,若企业存量实际融资总额超过联合授信机制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协商确定达标过渡期,报银行业协会备案。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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