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货基大额T+0赎回—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简评

2018-06-01
陈昊
高级研究员
金融业研究部
鲁政委
Chief Economist, Industrial Bank Co.,Ltd.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6月1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10号)。

 

《指导意见》限制单个投资者单一渠道单只货币基金单日“T+0赎回提现业务”金额上限为1万元,并对该要求设置1个月过渡期。考虑到《资管新规》要求各类资管产品平等待遇,类货基产品T+0赎回恐也将会受到相同限制。

 

《指导意见》要求,仅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并对该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

 

《指导意见》禁止货币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禁止非银支付机构向货币基金投资者提供以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增值服务。

 

《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互联网销售货币基金的持牌要求,同时要求销售渠道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货币基金,T+0赎回,垫支

 

 

 

6月1日,人民银行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10号)[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货币基金“T+0赎回”的额度上限、垫支机构及赎回用途进行了规范,同时要求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为确保《指导意见》落地的平稳,为部分要求安排了过渡期。

 

 

一、规范货基“T+0”赎回,回归“普惠、小额、便民”初衷

 

《指导意见》主要对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这一业务进一步进行规范。根据wind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上货币基金最短的赎回划款日也是T+1日,即申请赎回的次日,赎回的资金才能到账。为了满足投资者快速赎回的需求,货币基金所提供的“T+0赎回提现业务”一般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垫支的方式开展。有鉴于此,《指导意见》对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额度上限、垫支机构、赎回用途这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制:

 

一是限赎回额度,限制单个投资者单一销售渠道持有单只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上限为1万元。《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此前,市场上有“T+0赎回提现业务”的货币基金一般设置的单日赎回上限高于1万元。作为一种开放式基金,在市场剧烈波动的时候,货币基金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正如在此前报告《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箱”—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报告》[2]中阐述的,出于稳健考虑,开放式基金在特殊情况下一般会会采取“设置赎回上限”的方式来减轻流动性风险压力,本次《指导意见》对于T+0赎回提现额度的限制,有助于缓解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单只货币基金而言,规定只限制了单个投资者单一销售机构的“T+0赎回提现”额度,若该投资者可通过多个销售机构进行T+0赎回提现,或将可以突破单日1万元的额度上限。此外,《指导意见》并未对T+1赎回等其他业务模式新设相关限额。

 

二是限垫支机构,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指导意见》要求:“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此前,有部分货币基金并非通过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相关垫支业务,而是以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开展垫支。支付机构或其他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为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提供垫支将使得垫支机构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存在风险隐患,因此《指导意见》将垫支服务提供机构的范围缩小至持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银行。该项要求也将有利于各家银行与货币基金直接对接,直接开战垫支业务

 

三是限赎回用途,禁止用货币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禁止非银支付机构向投资者提供以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增值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该项措施将有助于各类金融服务回归本源,避免了支付业务和金融投资业务的混淆,也有利于金融投资者正确认识金融投资业务。

 

正如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所表明的,对于“T+0赎回提现业务”的一系列规制不仅将帮助货币基金防范流动性风险,还将有利于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回归“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同时也能更好的帮助金融投资者正确认识金融投资行为及收益所内涵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货币基金市场稳步扩大,wind数据显示,2018年2月末货币基金净值总额达7.8万亿。正如我们此前在《【货币市场与流动性专题】货基:悬而未决的命运》[3]中所阐述的,2017年年末以来,随着各项监管政策的出台,货币基金的发展也逐渐放慢。自2017年12月以来,货币基金的只数保持在348只,并未增加。《指导意见》的出台虽然有利于防范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控制垫支机构财务风险,但是减少了货币基金此前部分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便利特性。因此,货币基金的发展势必将受到较大影响。

 

事实上,根据美国、日本等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在各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货基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利率双轨制”现象的存在。在此情形下,货基的收益不仅能高于一般存款,而且稳定性较好。从这个角度看,货币基金的存在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更好的投资选择。因此,未来只有稳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才能避免货基规模过大,流动性风险集聚,同时使得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较高收益投资选择。

此外,考虑到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银发〔2018〕106号)[4]曾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类货基产品也有较大可能在未来受到相同的“T+0”赎回和垫支有关限制。

 

二、强调持牌要求,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

 

《指导意见》也对货币基金销售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货币基金销售。《指导意见》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近期,人民银行及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多次强调金融行业各个环节都应持牌经营。此前,媒体报道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曾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其中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因此对于互联网机构销售货币基金的持牌要求秉承了此前的监管理念。此外,对于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的禁止,恐主要针对部分此前非持牌机构销售货币基金产生的存量信息,该措施也有利于公民相关信息安全的保护。

 

二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这一要求或许意味着未来各销售渠道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各支货基进行排他性、歧视性的区别销售,各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后,各银行将不得排他性推销该行资管子公司或相关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乃至资管产品。

 

三是严禁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该项规定将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三、安排过渡期,确保平稳转换

 

虽然《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为确保各支货币基金能较为平稳的对标《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完成整改,《指导意见》对两类事项安排了过渡期:

 

一是对于存量“T+0赎回提现业务”额度上限整改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此前,据媒体报道, 已有部分著名货币基金在5月份发布公告,声明将限制“T+0赎回提现业务”的单日上限。这一过渡期的设置将方便各支货币基金提前发布相关通知,有助于投资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二是对于存量“T+0赎回提现业务”非商业银行垫支的行为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指导意见》要求:“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这一过渡期安排将为此前未通过商业银行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的货币基金提供充足的时间,方便其转换垫支模式。在此期间,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也将迎来部分货基申请其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服务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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