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重温】消除利率风险监管死角—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改革研究
5月30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相较于2009年版的文件要求,本次提出了新的风险计量框架和模型,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使用新的框架,其他中小银行仍沿用现行的计量框架。新框架的模拟情形由2种增加至6种,并且提高了冲击幅度,可能得出更高的风险测算值。
我们曾在2017年11月28日发布报告,对上述新规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小。特此重发旧文,以供参考。
11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对200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2009年版《指引》”)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后的《指引》,在主要原则上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2016年4月发布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标准》(以下简称《IRRBB监管标准》),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对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2004年版《原则》”)的最新修订。
借鉴《IRRBB监管标准》,《指引》结合国内实际设计了新的标准化计量框架,并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采用上述框架;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仍主要沿用现行监管计量框架。
本篇报告将重点讨论《IRRBB监管标准》及《指引》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以及新的标准化计量框架的核心变化。
减少对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监管差异,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指引》加强了对银行账簿的监管,使“隐形”的利率风险“现身”。
所谓银行账簿(Banking Book),指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TradingBook)的相关表内外业务,在会计科目上主要对应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等交易性项目之外的表内外项目。《指引》中为了和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区分,将2009年版《指引》中的“银行账户”改称“银行账簿”,但所指范围并无变化。
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对银行利润和资本计提的影响存在差异。对于交易账簿,当利率水平和利率期限结构变动时,由于主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利率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立即反映在当期利润中,进而影响核心一级资本,同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下,也明确规定了交易账簿的利率风险计量。对于银行账簿,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摊余成本计量科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等),利率风险的会计影响存在差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而影响核心一级资本;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科目,利率风险不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当期利润仅反映利息收入;风险加权资产中,对于银行账簿,也主要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下,计量信用风险,不计量利率风险。
由于上述差异,银行账簿(尤其是摊余成本计量科目)的利率风险更为隐蔽、风险暴露和释放的时间更长,风险计量难度更高。为了降低对当期利润和资本计提的影响,银行可能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选择性地把部分金融工具计入银行账簿(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其他科目之间的重分类,但美国会计准则(GAAP)允许这种重分类)[1]。
新监管提高了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监管要求,进而防止监管套利行为。巴塞尔协会在2015年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相关监管原则修订时,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第一支柱考虑,即提出最低资本要求;二是采用“强化的第二支柱方法”(enhanced Pillar 2 approach),从银行的内部管理程序、信息披露标准、监管评估程序、监管识别异常银行的标准等方面提升了监管要求[2]。经过对各类银行、各国金融市场实际和资本压力的综合考虑,巴塞尔委员会在最终定稿的《IRRBB监管标准》中选用了后者[3]。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指引》显著提高了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监管要求。
按照《指引》的定义,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 or IRRBB),指的是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主要是银行账簿中的利率敏感性头寸。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中的“利率风险”,衡量的只是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的波动,不包含信用风险的波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利率结构的划分,理论上包括无风险利率、市场期限利差、市场流动性利差、市场信用利差和个体信用利差五个部分,其中,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涵盖的范畴,也是《IRRBB监管标准》和《指引》中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市场流动性利差和市场信用利差是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涵盖的范畴,不属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这种理论划分适用于有市场交易的品种如债券,而贷款利率结构通常划分为内部融资利率(包括外部基准利率和内部融资加成),再加上信用加成或是银行自行规定的指导利率(见下表)。
系统划分银行账簿类型。此前,2004年版《原则》中,仅以列举的方式,举例说明了表内项目、固定和浮动利率工具、核心存款、期货和远期合同等项目的到期日分类。而《IRRBB监管标准》和《指引》中,对银行账簿的类型做了系统划分,根据名义重定价现金流(Notional repricing cash flows)特点,将利率敏感性头寸划分为三类:完全标准化头寸、半标准化头寸和非标准化头寸,其中,非标准化头寸又包括无到期日存款、有提前还款权的固定利率贷款和有提前支取权的定期存款三类。进行上述划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名义重定价现金流的金额和到期日分布,进而确定在不同利率冲击场景下,银行账簿经济价值的变动(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难点在于含权品种和无到期日存款。在确定名义重定价现金流的过程中,完全标准化头寸(如无提前还款权的固定利率贷款、无提前支取权的定期存款)最容易确定,因为现金流的金额和到期日都相对固定;难点主要在于含有期权的品种,以及无到期日存款(Non-maturity Deposit, or NMD)。
对于含有期权的品种,主要包括自动利率期权(例如浮动利率贷款中的利率顶或利率底)和客户行为性期权(例如借款人的提前还款权,或存款人的提前支取权等),前者主要是收益率曲线改变和利率波动率上升时,单独测算期权价值变动;后者则使用提前还款率或支取率假设(反映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确定现金流分布。对于客户行为性期权的计量,要求银行将客户行为指标(包括客户特征、地理位置等)及宏观变量进行数据采集并纳入模型估计,这对银行相关模型和客户数据采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无到期日存款,主要在于划分核心存款和非核心存款,对于不同的存款类型,《指引》规定了核心存款比例上限和平均期限上限;核心存款视同有一定到期日的存款,非核心存款视同隔夜存款。核心存款是按照存款的稳定性认定的[4],存款越稳定,可以认定的核心存款比例越高,平均期限越长,折算后的名义重定价现金流越小,经济价值波动越小。
非标穿透底层资产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本次《指引》中明确,“商业银行对实际承担风险的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针对底层资产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在《指引》中给出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标准化计量框架下:第一步是按照上述规则对银行账簿进行划分;第二步是确定名义重定价现金流的时间区间(从隔夜到大于20年划分为19个时间区间);第三步和第四步是在给定的利率冲击情景下,对名义重定价现金流进行折现,并计算各利率冲击情景下的净现值变动,同时计算自动利率期权的价值变动;第五步是加总净现值变动和自动利率期权的价值变动,得出每种场景下经济价值变动,最终,各种场景下的经济价值变动损失最大值,即为基于经济价值变动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值。
所谓的经济价值,就是使用市场利率对于未来现金流折现后得到的现值。对银行账簿类型的划分(完全标准化头寸、半标准化头寸和非标准化头寸),主要是为了确定不同时间区间的重定价现金流(分子);为了得到折现率(分母),需要确定基准情景下的市场实际利率(当前市场收益率曲线)和冲击情形下的假设利率(变动后的收益率曲线)。
上述折现计算中的分子和分母存在对应关系。如果分子直接使用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即使用无风险利率计算折现率,则现金流也应当使用无风险现金流;如果使用包含期限利差、融资成本加成等的收益率曲线,即使用对应收益率计算折现率,则现金流也应当使用包含上述因素的现金流。《指引》中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基准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应当指出,由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中的“利率风险”,衡量的只是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的波动,不包含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波动;所以计算中使用的现金流和折现率不包含与银行账户信用风险相关因素。
标准利率冲击场景由2种增加至6种。《IRRBB监管标准》和《指引》中,将标准利率冲击场景由此前的2种情景(向上和向下200bp的收益率曲线平移利率冲击),拓展到6种场景,包括平行上移、平行下移、变陡峭、变平缓、短期利率向上移动和短期利率向下移动。
模型提高了利率冲击幅度,可能导致更大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测算值。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过去16年(2000-2015年)的日度平均利率数据,确定了29种货币的模型利率冲击幅度(平行、短期、长期)。其中,人民币的平行、短期利率(2年以内)和长期利率(7年以上)冲击幅度分别为250bp、300bp和150bp,平行场景的冲击幅度较此前提升50bp,短期的冲击幅度较此前提升100bp,长期利率的冲击幅度较此前下降50bp。由于最终结果使用6种场景中的最大值,所以模型对经济价值的冲击至少为收益率曲线上下平移250bp造成的影响(此前为上下平移200bp);这也意味着,对于人民币科目而言,模型较此前提高了冲击幅度,可能放大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测算值。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对于短期利率设定的利率冲击幅度较大,反映了短期利率较高的波动率,但是,由于期限较短,短期品种的现金流折现值接近于面值,利率波动对于短期品种经济价值的影响较小[5]。
信息报送频率由半年提升至季度。《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季度报送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而此前的报送频率为半年一次。
《指引》明确了异常银行的阈值。《IRRBB监管标准》相较于2004年版《原则》,强调监管部门应当搜集资料并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识别异常银行(Outlier Bank),同时将异常银行的阈值由经济价值变动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20%调整到15%,标准更为严格。我国2009年版《指引》中并未明确异常银行的阈值,本次《指引》附件6中规定,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如果其按照附件5的标准框架计量的经济价值变动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监管中予以关注,并开展后续评估。”
《指引》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指引》中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时,应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改善内部计量系统、在规定时限内降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敞口、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本等,并可采取监管会谈、加大检查频度、限制市场准入、实施监管处罚等措施”。而2009年版本的《指引》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首先要求整改,仅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提出了补充监管措施(包括增加信息报送频率、提高资本充足率等)。
注:
[1]见王胜邦、陈璐《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16年第13期。“金融危机中,一些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很难出售而丧失了流动性。部分银行将这些金融工具从交易账户转到银行账户,从而只需要对违约风险计提资本”。
[2]见巴塞尔委员会《IRRBB监管标准》。
[3]见王胜邦、陈璐《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16年第13期。
[4]《指引》附件5中规定,银行应使用十年历史数据,识别稳定存款和非稳定存款。……稳定存款中,不因市场利率环境显著变化而引发重定价的存款被视为核心存款。
[5]见巴塞尔委员会《IRRBB监管标准》,原文是“instruments with short-term or variable rate cash flows have apresent value that more nearly equals their face value….A change in marketrates would not change the EV of such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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