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风险暴露的七个业务纠结点问答

2018-05-08
何帆
宏观市场部
鲁政委

 

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本文主要就近期市场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尝试解答。

 

(1)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

(2)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

(3)“穿透计量”是否等同于“穿透授信”?

(4)如何理解“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5)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

(6)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超出“一级资本净额的0.15%”怎么办?

(7)各家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额度有多少?

 

大额风险暴露,匿名账户,穿透

 

 

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此前已经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发布点评报告《小额分散,无需穿透—银保监会大额风险暴露正式发文简评》[1],本文主要就近期市场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尝试解答。

 

一、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是否“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就不用计量?

 

对于“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对于“大额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

 

可以看出,“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包括了银行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内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业务。对于某一个交易对手方,银行需要计量与这个交易对手之间的、所有承担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暴露(无论大额小额),加总计算之后,再进行判断,和这个交易对手方是否构成“大额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只有“大额风险暴露”和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才需要定期上报。

 

二、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

 

“风险暴露值”(exposurevalue)概念不区分信用风险水平的高低,仅衡量风险暴露的会计价值(accounting value)。在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中,针对不同交易对手的同类资产,账面价值相同,则风险暴露相同,例如发放给A企业的100万贷款和B企业的100万贷款,“风险暴露”同为100万,不体现二者的信用水平差异;与之相对,在资本监管中,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中,针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资产,有不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尤其是内评法中,对于内部评级不同的企业贷款,也会赋予不同的信用风险权重。

 

对于债券投资,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风险暴露值,均定义为风险暴露的会计价值(accounting value),差异主要在于会计计量方法。对于银行账簿,《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对于交易账簿,《管理办法》在交易账簿的风险暴露计量中规定,“债券和股票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风险暴露”。

 

三、“穿透计量”是否等同于“穿透授信”?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但是,计量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是否等同于要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呢?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12号)的要求,“各银监局应督促指导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全口径授信管理制度,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要求重点加强对关联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严控大额授信和多头授信,对已开展但未进行穿透授信的各类业务,应集中开展补充授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一律退出”。

 

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中提出了“穿透授信”的要求,并且存量资产要求补充授信,如果这一要求适用于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意味着对于穿透计量大额风险暴露的资产,也要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但是,目前《管理办法》中并未对于“穿透”的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定,是否要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履行全套的“授信”审批程序?还是仅计量大额风险暴露的“规模”?这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

 

四、如何理解“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管理办法》要求,“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这里的“单笔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等同于“资管产品投资的单笔基础资产规模”吗?

 

所谓单笔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exposure),仅仅计算商业银行自身持有的那一部分(而非资管产品的总规模)所对应的某项基础资产的相应比例。“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事实上反映了,假如资管产品持有的某一笔基础资产违约,银行作为份额持有人的可能损失规模。

 

例如,若资管产品A合计规模1000亿元,持有企业B发行的债券10亿元,而商业银行C购买了10亿元的资管产品A,则商业银行A对于企业B的风险暴露为0.1亿元。这是因为,如果企业B发行的10亿元债券出现违约,商业银行作为份额持有人仅承担1%的损失,也就是10*1%=0.1亿元。

 

五、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

 

《管理办法》要求:“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同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指出:“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

 

可以看出,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管产品和ABS(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只要商业银行可以证明基础资产符合条件,则无需穿透、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直接将产品作为一个非同业交易对手方,投资规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

 

上述判断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各类产品存在差异:

 

(1)对于公募基金产品,由于无法提供全部基础资产清单,可以通过持仓集中度要求判断,基金净值*最大持仓比例*(银行购买的基金规模/基金净值)< 0.15%*一级资本净额,则可以满足基础资产分散、不穿透条件。针对货币基金,单一基础资产的最大持仓比例为20%,倒推出:银行购买的基金规模< 0.75%*一级资本净额,可以满足无需穿透的条件;针对债券基金,单一基础资产的最大持仓比例为10%,倒推出:银行购买的基金规模< 1.5%*一级资本净额,可以满足无需穿透的条件。

 

 

(2)对于ABS,可以通过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基础资产规模区间判断,如果可以满足资产分散的要求,可以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投资规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如果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则需要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

 

(3)对于委托投资的资管产品,可以通过与管理人专门约定持仓集中度,或者获取持仓清单的方式,判断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详细情况。

 

六、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超出“一级资本净额的0.15%”怎么办?

 

在巴塞尔委员会《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中,指出对于一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另一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产品,可以采用部分穿透(partial look-through)方法,即针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部分,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针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部分,将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

 

我国银监会《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采用“部分穿透”的方法,有待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

 

七、各家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额度有多少?

 

总结起来,《管理办法》将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交易对手方划分为三类:(1)直接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2)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3)计入匿名账户。

 

判断的步骤大致划分为三步:

 

第一步,判断是否满足“基础资产分散”的条件,即是否符合“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符合条件的产品,直接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投资额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或是资本净额的10%;

 

第二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应当进行穿透,将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计入该债务人的风险暴露;

 

第三步,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导致无法穿透的产品,分为两类:一是投资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自动满足“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直接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二是投资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全部计入唯一匿名账户,匿名账户规模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或是资本净额的10%。

 

 

注:

[1]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300b77c01632bdd44202f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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