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券商短期融资流动风险管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评
4月13日,中债登及上清所官网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8〕14号)。
《通知》进一步严格了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标准,要求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符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范等。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上限由净资本的60%更改为,所有短期融资工具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体现了控制杠杆的思路。
《通知》要求全方位、多指标开展证券公司发行短融的事中及事后监测,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等符合规定,还将考虑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水平的各项业务情况调整短融额度上限。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4月13日,中债登及上清所在网站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8〕14号)[1](以下简称“《通知》”)。就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标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额度及相关事中事后监测管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严准入,券商短融发行标准提高
《通知》要求,券商必须具有较强流动性管理能力且规范经营资管业务才能发行短融。200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4〕12号)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满足条件包括:“一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二是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三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四是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五是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六是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此次《通知》则进一步新增了证券公司发行短融还应满足四点条件:“一是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确保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是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是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是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范,符合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规范资金池、打破刚性兑付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其中,“风险控制指标”指的是2016年6月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包括: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要求为:一是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二是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三是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四是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通知》不仅要求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能力较强,还明确指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水平。由于《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数据信息情况表》要求拟发行短融的证券公司应提供近两年的流动性数据和风险管理数据,或可认为证券公司应持续两年保持风控指标合规且流动性覆盖率高于行业水平才可发行短融。对于证券公司严格控制发行短融的准入标准有利于“扶优限劣”,更好的管控风险。
2004年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4〕12号),即有部分证券公司发行少量短期融资券。根据媒体报道[2],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2006年至2012年年中证券公司未再发行短期融资券。2012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2〕19号)后,证券公司重启短融发行进程。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证券公司对于短融发行较为积极,维持了每月150亿元以上的发行规模,尤其是股市繁荣时期,证券公司短融月发行量最高值一度接近450亿元。2015年下半年后,证券公司短融发行量逐渐下降。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8年4月13日,市场上共有11只证券公司短融存续,总额为290亿元,尚有1只证券公司短融拟于4月17日上市,发行额为15亿元。
二、全口径,强化流动性风险防范
《通知》要求将券商所有短期融资工具余额进行统一管理。200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4〕12号)中要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今天发布的《通知》则要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按照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计算。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该项修改将各类短期融资工具的余额统一纳入了控制范围,意味着若券商已通过其他短期融资工具获得了大量债务资金,则其不能再通过发行短融获得债务资金,降低了券商通过使用多种融资工具的方法加大杠杆的可能性。由于券商可以使用短期融资工具获得的资金开展自营和两融业务,市场繁荣时券商往往倾向于举债获得更多资金开展业务,全口径管理券商短期融资工具将有利于避免在市场繁荣时过分加杠杆进而导致市场过热的情况。
根据《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数据信息情况表》,“其他融资工具”一项包括: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收益凭证、公司债、次级债、转融通、两融收益权等。这意味着,这些都将也列入上文“其它短期融资工具”的计算范畴之列,其和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60%。
三、强监测,进一步强化券商发行短融事中及事后管理
全方位、多指标开展券商发行短融事中及事后监测。此前,《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4〕12号)仅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今天发布的《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持续事中事后监测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等情况,并结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回购业务等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水平的业务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虽然《通知》并未修改券商短融余额上限的调整频率,但余额上限的确定因素由净资本一项拓展到风险控制指标、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以及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水平的业务情况。其中所提到的风险控制指标应为上文提到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中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四项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每季度向人民银行提供当季各月的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等信息。”这意味着,虽然券商短融余额上限为半年一调,但监测数据应细化到每月,将有效的防范“冲时点”等现象。此外,《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数据信息情况表》中关于资产管理业务情况的统计信息包括:资产管理总规模、通道服务产品、延期兑付产品分别对应的只数和资金规模信息。这或许意味着若证券公司过多的从事通道业务或有较大规模的延期兑付,将不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
注:
[1]http://www.shclearing.com/xxpl/sqfb/201804/t20180413_367158.html
[2] http://stock.hexun.com/2012-03-21/139544707.html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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