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省外,限额压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暴露监测消息简评
4月13日,有媒体报道,近期银保监会下发通知文件,要求各银监局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
农村金融机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正式落地,监管要求更为具体、可操作;明确要求全口径穿透授信,存量的未穿透授信业务,要集中补充授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一律退出。
明确无法穿透的非保本理财产品、集合信托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委外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全部计入单一匿名账户,合计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但仍未明确ABS如何计量。
再次强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对省外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重点对线下融出业务和购买同业存单进行监测分析;同业融出资金严重超比例的要制定风险压降计划。
大额风险暴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4月13日,有媒体报道,近期银保监会下发通知文件,要求各银监局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1](以下简称《通知》)。
此前,1月5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目前,《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正式定稿版本尚未下发。我们此前曾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报告《穿透监管授信集中度—银监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评》[2]和《资管产品与ABS的穿透:国际和国内监管的比较》[3]。
一、农村金融机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正式落地
农村金融机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正式落地,监管要求更为具体、可操作。虽然《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本次的《通知》意味着,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监管已经开始逐步落地实施,并且,根据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相较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的要求更为具体,关于数据统计、补充授信、限额压降和整改,都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通知》未就省联社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做进一步说明。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办法。省联社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适用范围未包括省联社。本次的《通知》要求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仍然未就省联社的大额风险监管规则进行明确要求。根据银监会2015年下发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二、存量业务补充穿透授信,不符条件严格退出
明确要求全口径穿透授信,存量的未穿透授信业务,要集中补充授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一律退出。由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大额风险暴露”的新概念,不再使用“授信集中度”的概念,对于大额风险暴露计量是否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对交易对手方和资管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市场上存在争议。本次《通知》明确要求,“各银监局应督促指导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全口径授信管理制度,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要求重点加强对关联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严控大额授信和多头授信,对已开展但未进行穿透授信的各类业务,应集中开展补充授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一律退出”。《通知》的要求意味着:(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对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的各类信用风险暴露进行计量,也应当对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开展全口径授信管理;(2)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对资管产品和ABS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授信也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3)存量业务未穿透授信的,也要补充授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一律退出。
三、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全部计入匿名客户账户
明确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全部计入匿名账户,但仍未明确ABS如何计量。关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1)《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则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对于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名为“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并将上述产品的风险暴露计入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匿名客户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也就是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2)《通知》要求,“对确实无法穿透的非保本理财产品、集合信托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委外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全部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且原则上不得超过机构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两个文件的差异在于,《通知》直接列举了非保本理财产品、集合信托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委外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品种,若无法穿透,应计入匿名账户,而这些品种如何穿透、是否可以穿透,此前存在争议;但是,《通知》仍然未明确ABS产品应当如何穿透计量。
我们曾在1月17日的报告《资管产品与ABS的穿透:国际和国内监管的比较》[4]中指出:(1)在巴塞尔协议中,对于银行投资交易结构的规模较小(小额投资),或是交易结构的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规模较小(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情形,不要求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仅要求将交易结构作为一个单独的交易对手方。而我国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却未规定在小额投资或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情形下该如何确定交易对手。尤其是针对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ABS投资(如信用卡贷款ABS),是否可以不穿透至基础资产,这仍然是当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通知》的穿透计量要求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2)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等公募品种,管理人无法向全市场披露资管产品的全部持仓,但持仓集中度有明确的监管要求,这类产品如何穿透、是否应当计入匿名账户,需要后续监管政策更为明确的规定,与现有政策有效衔接。
四、重申严格控制对省外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
再次强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对省外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通知》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对省外金融机构、出现负面舆情以及经营情况不明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2月9日,有媒体报道[5],监管层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区域经营上,以本地为主,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我们曾发布报告《网格化管理时代开启—农村金融强调区域管理消息简评》[6]。我们认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在本省内设立分支行的“金融机构省外异地分支机构”,仍然可以开展业务,例如在非“总行专营”的情况下进行线下同业存款等业务。
重点对线下融出业务和购买同业存单进行监测分析。《通知》要求,同业业务大额风险监测中,“应重点对机构线下同业融出业务(含购买同业存单)进行监测分析”;即监测重点包括:线下同业融出业务(主要是线下同业存款),以及购买同业存单。
同业融出资金严重超比例的要制定风险压降计划。《通知》要求,“对尚未建立统一授信和限额管理体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原则上各机构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对各项集中度指标长期不达标,同业融出资金严重超比例,大额风险暴露突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银监局应要求其制定风险压降计划”。关于同业融出资金比例的监管要求包括:(1)银监会2014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2)《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可以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由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同业风险暴露比例(25%)相较于127号文中的同业融出比例(50%)的指标监管要求大幅提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同业风险暴露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安排。
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
注:
[1] http://finance.caixin.com/2018-04-13/101233893.html?cxw=Android&Sfrom=Wechat
[2]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0a150d90160c9597c900df6
[3]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0f8bcc40161021f795932eb
[4]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0f8bcc40161021f795932eb
[5]详见http://rcbdaily.com/pages/h5/dtsy/af9676fed2e74f51b5d255ae26280e27.html?t=yyrdtglm18s&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6]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178cc910161798653dd0008
服务支持人员
-
李璐琳021-2285275113262986013liliulin@cib.com.cn
-
汤灏021-2285263013501713255tanghao@ci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