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的生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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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近期银监会和证监会相继在多份监管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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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梳理了“产能过剩企业”、“僵尸企业”、“高负债率企业”和“符合退市财务指标的企业”的定义、相关概念的变迁和相关金融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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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产能过剩企业”、“僵尸企业”、“高负债率企业”和“符合退市财务指标的企业”的相关政策包括强制退市、限制信贷、债券发行,甚至限制企业投资范围(PPP、资管产品)。
2017年7月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2017年12月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此后,银监会和证监会相继在多份监管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1)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2)2018年1月13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提到,不得“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3)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新闻稿中提到,“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
那么,到底如何定义“产能过剩企业”、“僵尸企业”、“高负债率企业”?这些概念和符合退市财务指标的企业之间有何关系?本文对相关监管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
1.“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
对于“产能过剩”的定义,在不同时期含义有所变化。
产能过剩概念最早提出时,明确指向五大具体行业。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指出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五大过剩产能行业。
2016年,供给侧改革开启,钢铁煤炭行业被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点行业,并在这两个行业内部区分“优质骨干企业”和“落后产能企业”,明确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2016年4月17日,一行三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中明确要求:“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积极做好‘去产能’信贷服务”,“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向进行布局调整和联合重组但不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但同时要求“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至此,“产能过剩行业”已经由过去较为明确的某些具体行业,而转变为是否符合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在国家进行了供给侧改革之后,相关行业就不再是“产能过剩行业”;在这些行业,信贷支持的重点仅仅限于“去产能”后的“优质产能”,对新增产能提供的融资本质上并不符合供给侧“去产能”的导向,因而仍然属于需要进行限制的监管范畴。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在2017年之后的政策文件中,“过剩产能”的行业指向已不再明确,但“僵尸企业”、“高负债率企业”的措辞在政策中开始更多出现。
2.“僵尸企业”
对于“僵尸企业”,最早出现的较为明确界定的应该是在2015年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由此,“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被视为是“僵尸企业”最为明确的标志。
2017年以来,多个文件均指出要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2017年7月15日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2017年12月20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1月13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指出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包括:“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3. 符合退市财务指标的企业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新闻稿中提到,“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那么,“僵尸企业”是否属于“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范畴呢?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退市财务指标主要涉及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报告意见几大类指标,概括来说,符合以下财务指标之一的企业,属于应当被暂停上市的范畴:(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已经被暂停上市的企业,满足以下财务指标之一,属于应当被强制终止上市的范畴:(1)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
可以看出,由于僵尸企业定义为“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见本文第2部分),其中“持续亏损三年以上”已经满足了强制退市财务指标,所以,僵尸企业属于交易所规定的应当被强制退市的企业。
4.“高负债率企业”
对于“高负债率企业”,此前主要出现在企业债券的发行限制中,今后可能进一步出台分行业的负债率红线,限制此类企业的投资,并要求其降低负债率。
各类债券发行政策中所设置的企业负债率红线。(1)企业债券:2012年12月11日,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中根据负债率对企业发债设置红线,针对资产负债率水平65%至80%、80%至90%和超过90%的发债企业,分别采取“重点关注”、要求提供担保措施和不予核准发债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此后,2015年5月25日,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中,又对部分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进行了调整(具体资产负债率标准和对应监管要求详见图表3)。(2)公司债券:2016年10月28日,沪深交易所《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中,对于房地产企业、钢铁企业和煤炭企业分别设定了65%、80%和75%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作为多项综合指标之一,若企业同时触发多项指标,交易所要求主承销商审慎承接相关项目或增加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各行业对应的资产负债率详见图表3)。2016年以来,煤炭和钢铁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但仍属于工业企业中资产负债率较高的行业,2017年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80%和64.09%。
限制高负债率企业的投资规模、限制投资PPP项目和资管产品。
(1)央企设立分行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限制高资产负债率企业的投资业务。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建立严格的分行业负债率警戒线管控制度,对高于警戒线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增加资产负债率的权重,并严格把关主业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禁止安排推高负债率的投资项目”。2018年1月17日,2017年中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国资委明确了分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标准,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和科研设计企业分别为70%、75%和65%;同时,针对警戒线和偿债能力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控制投资规模、风险业务和财务风险等。这一资产负债率标准相较于2016年以前,央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使用的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2016年12月12日,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中,这一考核指标已经不再明确列入[1])。截至2015年末,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工业、非工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99%、68.33%和59.94%。从资产负债率趋势来看,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17年末,央企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8.05%,同比下降0.54%;地方国企资产负债率为63.45%,同比上升0.17%。从上市央企或央企子公司的数据来看,2017年三季度末,工业、非工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00%、73.11%和49.78%,资产负债率超红线的公司数量分别为40家、19家和1家。
(2)管控高资产负债率央企投资PPP项目。2017年11月17日,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规定“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3)限制高资产负债率企业投资资管产品。2017年11月17日,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注:
[1] 2012年12月29日,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中规定,“(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及“(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2016年12月12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不再包含上述考核要求,《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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