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SA-CCR”落地——《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简评
1月1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参考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SA-CCR方法修改了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的方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方法将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分为两个部分,即当前风险暴露和潜在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并考虑衍生品是否有保证金安排。
分为抵消组合、资产大类、净额结算组合三个层面计算风险暴露,并根据每个层面的特征制定了不同的风险暴露冲抵方法。
相比与之前使用的现期暴露法,修订后的计算方法增加了一系列风险参数,并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对这些参数进行了设定。
《规则》仅适用持有存续期内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存续期内衍生工具名义本金总额/总资产)这一比值大于30%的银行,适用范围较窄。但根据国际经验,将帮助银行节约资本。
1月16日,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1](以下简称“《规则》”)对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的计量方式进行了修改,并规定符合标准的银行应与2019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该计量方法。本次修改主要参照了巴塞尔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的《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中SA-CCR计算规则,替代了我国当前使用的现期暴露法(CEM)。修改后的计量规则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组成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二是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分别为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各个层次上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冲抵;三是增加了捕捉各类衍生工具风险情况的风险参数,主要分为时期或时点参数、经过初步计算得到的参数、监管机构直接设定数值的参数。此外,考虑到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且新的计量方法要求较高,只有衍生工具业务规模较大或在银行业务中占比较高的银行应实施《规则》中的计量方法,其余银行可继续使用原方法。
一、中国版“SA-CCR”落地
(一)什么是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ounterpartyCredit Risk,CCR)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的是衍生工具在最终清算交易现金流之前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与信贷资产信用风险的单向性不同,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一般具有双向性。这是由于除期权类产品外,存续期内衍生工具的价值波动会使交易对手双方的合约价值均有可能为正值或负值,因此双方都面临着当合约价值为正值时,对手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国际上部分商业银行破产,导致许多衍生工具尤其是双边清算的场外衍生工具违约,如雷曼破产时720亿美元的信用衍生工具未平仓头寸最终酿成了52亿美元的净额损失。自此之后,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世界各国也开始反思原有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计量方法是否有改进的空间。
(二)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计算方法沿革
2006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II”)中首次明确将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纳入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并提出了现期暴露法(Current ExposureMethod, CEM)、标准法(StandardizedMethod, SM)和内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Method,IMM)三种方法计算。其中,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均为通过当前风险暴露(即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即附加因子)来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内部模型法则通过构建模型计算预期风险暴露来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我国在2012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所使用的方法即为现期暴露法。
但是在金融危机后的反思中,现期暴露法以及标准法饱受质疑,主要批评在于:一是并未在计算中区分是否具有保证金安排,二是原有的头寸冲抵过分简单且不符合头寸间的实际经济关系,三是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没有充分体现极端市场情况下的风险参数。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计算方法,并于2014年3月最终定稿了SA-CCR计算方法用以替代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
本次《规则》所公布的计算方法即为我国监管部门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制定的“中国版SA-CCR”。相比于原用的现期暴露法,该方法(以下简称“中国版SA-CCR”)主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一是在计算中考虑了衍生工具交易中保证金对于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影响;二是细化了净额结算的头寸冲抵层次;三是增加了捕捉各类衍生工具风险情况的参数,并根据危机情形对参数进行了调校。
(四)中国版SA-CCR计算总体思路
中国版SA-CCR延续了原有现期暴露法中将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分为当前风险暴露(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个部分的传统。当前风险暴露指的是在当前时点下交易对手违约,商业银行重新在市场中获得相同头寸所需要的付出的成本,因此采用重置成本的思路进行计算,设置为(盯市价值-抵质押品)与0之间的较大值。而潜在风险暴露指的是在当前时点到最终清算交易现金流完成这一时间段内交易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乘数因子和总附加风险暴露的乘积,其中总附加风险暴露的计算较为复杂。计算总附加风险暴露需要考量不同类别衍生工具头寸之间风险暴露可能产生的冲抵,这部分内容也是中国版SA-CCR相较现期暴露法变化最大的地方。因此,下文中我们将对附加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的解析。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SA-CCR方法在国际上不仅应用于资本充足率中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同时也是杠杆率中计算资产项目的方法之一,而在杠杆率计算中,乘数因子被固定为1,即不认可超额抵质押品可以减少银行杠杆。
二、分层计算附加风险暴露,科学认可头寸间风险暴露冲抵
中国版SA-CCR计算方法为了更科学的进行风险暴露冲抵,将附加风险暴露计算分为抵消组合、资产大类、净额结算组合三个不同的层面。首先在最底层的抵消组合内对风险暴露进行冲抵,其次在资产类别内根据是否可以消除非系统性风险得情况对同类资产风险暴露进行冲抵,最后将各类资产的附加风险暴露加总形成净额结算组合附加风险暴露。
(一)净额结算组合
根据《规定》定义,净额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发生全部交易的集合”。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的所有交易被纳入净额结算组合必须满足三个先决条件:一是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二是确认该净额结算协议应合法有效并取得书面法律审查意见;三是即使在法律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确保协议仍合法有效。
在净额结算组合层面,商业银行仅需将各个资产类别的附加风险暴露进行简单加总即可得到整个净额结算组合的总附加风险暴露。
(二)资产大类划分
中国版SA-CCR将所有衍生工具分为了五类,分别为利率类、汇率类、信用类、股权类和商品类。
在资产大类层面加总附加风险暴露的方法不尽相同,其中利率类、汇率类和商品类资产在资产大类层面并不存在附加风险暴露互相冲抵问题。但是信用类和股权类资产,则可以引入相关系数ρ,认可不同信用衍生工具或股权衍生工具中非系统性风险引起的附加风险暴露可以通过冲抵减少。
(三)抵消组合内部冲抵附加风险暴露
《规定》中在抵消组合层面计算附加风险暴露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抵消组合的划分,二是抵消组合内部附加风险暴露的冲抵。
抵消组合的划分根据资产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利率类衍生工具按照币种划分抵消组合,单个币种的所有交易均列入同一抵消组合之中;外汇类衍生工具按照货币对划分抵消组合,单个货币对的所有交易均列入同一抵消组合;信用类和股权类衍生工具则将相同参考实体的所有交易列入同一抵消组合之中;商品类衍生工具只分为四个抵消组合,分别为能源、金属、农产品和其他类。
对于利率类衍生工具,单一抵消组合内还根据剩余期限长短划分为三个“期限篮子”,不仅期限篮子内可以根据头寸方向冲抵部分附加风险暴露,期限篮子之间也可以通过公式计算的方法再冲抵部分附加风险暴露。这种科学的抵消方法能够更为准确的计量利率类衍生工具实际面临的附加风险暴露。
对于商品类衍生工具,单一抵消组合内不仅可以通过头寸方向冲抵部分附加风险暴露,而且认可商品子类之间引入相关系数ρ,通过公式冲抵部分非系统性风险造成的附加风险暴露。
《规定》中对汇率、信用和股权类衍生工具抵消组合内附加风险暴露冲抵则仅限于头寸方向的计算。
(四)单笔衍生工具交易附加风险敞口计算
单笔衍生工具附加风险敞口的计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首先根据实际本金和价格计算调整后的名义本金。
2.使用期限因子对调整后的名义本金进行处理;期限因子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有保证金安排的期限因子,一类是用于无保证金安排的期限因子。
3.使用监管德尔塔系数对处理过的名义本金做进一步调整,得到有效名义本金。
4.将监管因子乘以有效名义本金即可得到附加风险敞口;计算信用、权益和商品三类衍生工具交易附加敞口时。
三、新增各类风险参数,参考国际经验设定参数
中国版SA-CCR相比于之前使用的现期暴露法,参考国际经验新增了各类风险参数,有利于风险暴露计量的准确性。新增的风险参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时期或时点类参数
现期暴露法中,仅将衍生工具存续剩余期限这一个时点参数作为分类标准,把各类衍生工具分为3个类别后直接赋予给定的附加系数。而中国版SA-CCR中,则将衍生工具有关的时期或时点参数将直接纳入风险暴露的计算公式中,这将更为准确的反映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随着时间不同而发生的变化。
该部分主要包括了Mi、Si、Ei以及Ti这几个参数。Mi为合约剩余期限,在无保证金交易计算期限因子时使用,与违约风险暴露大小成正比;Si和Ei分别代表当前距离衍生工具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时间长度,在计算经调整的有效名义本金时使用,一般来说Si与风险暴露大小成反比,Ei与风险暴露大小成正比;Ti指的是期权约定的最后行权日期,在计算监管德尔塔系数时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可能考虑到我国衍生工具较为简单,与国际通行的SA-CCR方法相比,中国版SA-CCR并未就基础资产是另一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如何计算Mi进行定义。
(二)经过初步计算所得的参数
该部分参数主要包括了调整后的名义本金d,期限因子MFi等。对于利率类、外汇类以及信用类衍生工具,调整后的名义本金是指的是各类衍生工具折算成本币后的名义本金与监管久期的乘积;对于股权类和商品类衍生工具,调整后的名义本金指的是每一单位股权或商品价格乘以标的数量之后与监管久期的乘积。对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进行调整的经济意义有两点,一是将所有衍生工具头寸转化为统一币种,便于后续冲抵风险暴露;二是将不同到期期限和存续长度的衍生工具头寸通过监管久期进行转化,变得具有可比性,方便后续冲抵风险暴露。
期限因子MFi则是根据各笔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交换的频率来判断区分不同交易的附加风险暴露大小。一般来说,有保证金的交易相关抵质押品或保证金交易更为频繁,因此附加风险暴露较小;而在有保证金交易之中,中央清算的衍生工具交易由于中央清算对手的存在,附加风险暴露则会更小。
(三)监管机构直接设定数值的参数
中国版SA-CCR包含了部分由监管机构直接设定数值的参数,主要包括监管德尔塔系数、监管因子、相关系数以及波动率。中国版SA-CCR基本参照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原有设定,直接引用了这部分参数。这些参数的设定不仅考虑了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实际的风险情况,而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各方的意见,能够较好的体现衍生工具相关风险特征和经济意义。直接引用有助于我国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计量少走弯路,直接运用国际先进经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计算方法相比,中国版SA-CCR对于附加点、脱离点等首次出现的名词并未进行定义,虽然这些名词所涉及的产品在国内较为罕见,但是若未来此类产品在我国有所发展,这些未进行定义的名词,恐引起歧义。
四、施行范围有限,影响银行较少
(一)施行范围仅限小部分商业银行
《规则》要求“本规则适用于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根据理解,我们认为实际要求是商业银行持有的存续期内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存续期内衍生工具名义本金总额/总资产)这一比值达到30%的银行适用本《规定》。
根据公开财务报表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五大国有制商业银行、大部分大型股份制银行、甚至小部分城商行2016年年末所持有的存续期内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超过5000亿元,均应采用《规则》所规定的方法。
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目前暂不需要使用上述计算方法,但是未来随着我国衍生工具市场的扩大,信用衍生工具(如CDS、CLN)、商品类衍生工具(如能源类期货、农产品期货)等在我国的推广,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可能导致的利率衍生工具进一步发展,将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超过5000亿元。因此尚未达标的银行也应提前升级管理系统、更新相关计算方法,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国际经验,该方法更有利于银行解放资本
根据银监会王胜邦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原理演进和影响》一文中透露巴塞尔委员会为评估SA-CCR计算方法对银行风险资产计量的影响,选取了15个成员国87家主要银行进行了比较。发现SA-CCR方法能大大降低当前采用现期暴露法且有保证金安排交易所占用的风险资本。考虑到我国衍生工具中交易规模最大的利率和外汇类产品大多在交易中心交易,且大多有保证金安排。因此若以《规定》中的方法替代现期暴露法,商业银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将会下降,有利于银行解放资本。然而,考虑到我国大部分银行衍生工具交易较少,此前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并没有占用太多资本的情况,计量方法变更解放资本的额度将会比较有限。
(三)中央交易对手及中央清算的认定
根据《规则》所列示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有保证金的交易,在期限因子MF的计算中将是否中央清算的衍生工具做了区别对待。对于同一笔交易,若认定为中央清算时期限因子大小为MF,若认定为非中央清算,其期限因子将增大为1.41*MF;若净额组合内有5000笔交易认定为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期限因子将扩大为2*MF。考虑到期限因子与违约风险敞口成线性正比关系,期限因子的增大也将导致计提风险资本的增加。因此中央交易对手和中央清算的认定也将直接的关系到银行计提风险资本的大小。
注:
[1] 详见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2DB3F2918E65433289ABABAB897BA226.html。
(感谢陈昊所提供的大力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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