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与历史损失影响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III》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研究

2018-01-02
鲁政委
何帆
宏观市场部
 

 

 

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要求》将此前操作风险4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备选标准法、高级计量法)统一为新的标准法,增强各银行间可比性,对我国中小型银行专业信息系统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以更加风险敏感的业务规模参数指标替代营业收入作为测度基础;设置内部损失乘数,将过往10年历史操作风险损失额纳入计算。

 

提升操作风险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银行对外披露操作风险历史事件损失情况。

 

 

12月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声明称,《巴塞尔协议III》中最后几部分“拼图”完成,并公布了一系列新规,公布的新规中包括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要求》将现行操作风险资本四种计算方法统一为一种,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以商业系数替代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银行会计报表提出更高要求;二是将监管罚款、违规交易损失等历史损失纳入计算,在强监管背景下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形成考验;三是大幅提升披露要求,明确银行需要公开操作风险年损失额及商业系数中子项目信息此外,考虑到各金融市场的不同特性,《要求》对不同地区监管机构在计算方法、如何纳入历史损失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自主权。

 

目前,我国及欧洲、美国等世界主要监管辖区仍然沿用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II》中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框架。考虑到《要求》相比与原框架计算方法和披露要求变化较大,因此,很可能各国监管机构随后会调整本国监管政策要求。

 

本篇报告将梳理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沿革,研究《要求》中的新计算方法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的沿革

 

(一)什么是操作风险?

 

所谓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指的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根据《巴塞尔协议II》(以下简称“《巴II》”)规定,操作风险被划分为7类,分别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图表1)。在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中,监管处罚、违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客户资料外泄、网上银行盗刷、骗贷、柜员现金长短款等均属于操作风险损失的范畴。

 

在国际上,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广度、深度、复杂程度的加深,以及金融危机后监管机构对银行大规模巨额罚款的落地,操作风险资本在银行整体风险资本中占比已从2011年初的7.8%上升到了2016年年末的16.4%。

 

在我国银行中,操作风险资本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在总体风险资本要求中占比约在6%-10%左右。虽然我国银行目前操作风险资本比例小于国际水平,但是随着监管趋严,监管罚款数额增多,未来国内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或将有所上升

 

(二)我国银行现有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与发达经济体的比较

 

目前,美国、欧洲以及我国监管机构均按照《巴II》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备选标准法、高级计量法等4种计算方法要求司法辖区内的银行进行操作风险资本计算。在以上方法中,除基本指标法外,其他3种方法均需由银行向当地监管机构申请并获批后才可使用。

 

前三种方法都是在营业收入或生息资产基础上乘以固定系数得到操作风险资本,第四种方法即高级计量法最先进、难度最大、要求最高,一般为国际大型银行所使用。高级计量法不仅需要进行专业建模,还要求建模应以银行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商业环境和内控因素为基础。根据201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份数据显示,在来自27个国家共106家[1]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跨国银行中,有近70%使用高级计量法,然而国内尚无银行获批使用高级计量法。

 

(三)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新方法

 

本次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要求》,将4种计算方法统一为1种所有银行均需执行的新标准法新标准法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业务规模参数,二是内部风险乘数

 

业务规模参数(Business Indicator Component)由业务规模(Business Indicator)和累进乘数(MarginalCoefficients)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业务规模的计算由利息、租金和分红部分(IL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相加获得,旨在体现公司整体的业务规模所蕴含的风险规模。根据业务规模的大小,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三个累进层级,各累进层级对应的累进乘数随着业务规模增大而上升。业务规模参数的设计部分参考了原有备选标准法的一些思路。

 

内部风险乘数(Internal Loss Component)则由损失数据(Loss Component)和业务规模参数(Business Indicator Component)计算得到。损失数据为银行过去10年由于操作风险导致的年平均损失额乘以15。

 

 

业务规模替代营业收入,对银行会计报表提出更高要求

 

从上文的计算过程中,不难看出业务规模参数是衡量银行总体规模、蕴含风险量级的核心系数。相比《巴II》框架中仅以营业收入体现银行规模的思路,此次《要求》对业务规模的计算要求更为细致,对银行会计报表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业务规模计算细分为10个大项26个子项目。大项包括了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交易账簿净损益、银行账簿净损益等各类损益,子项目则在大项的基础上将各类损益归入不同的业务来源。项目的细化对银行数据报表分类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纳入了银行账簿、交易账簿净损益的计算。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银行账簿、交易账簿管理仍存在短板,更新版《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仍在征求意见阶段。随着巴塞尔委员会越来越频繁的使用银行账簿、交易账簿相关概念,我国银行规范化、系统化进行银行账簿、交易账簿的划分和管理迫在眉睫。

 

三是在计算利息收入时为净息差设置了2.25%的上限。设置净息差上限的思路来源于2004年发布的《巴II》中的备选标准法,备选标准法为净息差较高的银行零售和对公业务条线设置了3.5%的净息差上限,这种做法旨在避免净息差较高的银行计提过多的操作风险资本。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并未明确本次将净息差上限调整为2.25%的原因,但我们可从全球整体净息差水平的变化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发现一些端倪首先随着金融危机后整体利率水平的降低,发达经济体银行的净息差整体下滑了40-80个bp,继续使用3.5%的净息差上限已不再合适。其次在《要求》征求意见阶段,拉丁美洲银行协会(FELABAN)明确提出应将净息差上限设为2.0%-2.5%,印度银行协会(IBA)及一家名为“SBI”的机构也提出应将净息差上限设为2.5%。

 

 

将历史损失引入计算,要求银行科学量化记录过往损失

 

在内部损失乘数计算中,《要求》明确规定业务规模大于10亿欧元的银行,应将过往10年的操作风险事件损失额纳入计算。根据测算,各银行的业务规模与上一年营业收入相近(约有5%-10%误差),若未来我国监管机构严格按《要求》规定对银行进行划分,可判断年平均营业收入大于70亿元人民币[2]的银行在计算操作风险时均需考虑历史事件损失。而符合此要求的,我国当前约有52家银行应执行此项规定

 

由于《巴II》中仅有高级计量法考虑了历史损失,而我国目前并未有银行执行高级计量法测度操作风险,因此内部损失乘数的提出,对国内各银行在操作风险事件的测度、记录和分类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中型银行应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及时建立科学量化记录操作风险过往损失的专业信息系统。

 

 

提升银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中大幅提升了银行操作风险计算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不仅要求披露业务规模各子项目数据,还首次要求部分银行对外披露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主要披露要求为:一是所有银行均应对近三年业务规模计算中各子项目信息进行详尽的披露(具体子项目详见图表8)。二是业务规模大于10亿欧元的所有银行均应对外披露过去10年每年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总额。即使当地监管机构将该地区所有银行的内部风险乘数设置为1,银行仍应遵守此项披露规定。此项规定与巴塞尔委员会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加大各项披露要求的思想是一致的。披露要求进一步降低了银行篡改数据、操纵指标计算的可能性,同时也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记录、分类以及专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策落地前尚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

 

《要求》中对各地区监管机构在操作过程中给予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遗留了一些尚存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忽略历史损失,将所有银行内部损失乘数设置为1

 

考虑到各国监管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不同特性,《要求》允许各监管机构可将司法辖区内所有银行的内部损失乘数均设置为1,即不考虑历史损失的影响。该项规定有利于操作风险数据质量不理想的地区。但若监管机构实施此项规定,对“品学兼优”和“劣迹斑斑”的银行一视同仁,恐将减弱银行完善操作风险内控制度建设的激励。

 

由于目前国内部分银行操作风险记录专业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有可能设置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采取该方式简化计算流程

 

(二)是否允许银行不计算部分历史损失

 

为更好的体现银行现有风险特性,《要求》允许银行向所在国监管机构申请在计算历史损失额时剔除部分罕见风险事件。被剔除的风险事件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应被证明极其罕见,且类似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其次,监管机构可设置一定的门槛(如可规定银行仅能申请剔除单次损失占年均损失总额5%以上的事件);最后,监管机构应对该类事件设置最少保留期限(如至少保留3年不剔除)。

 

从《巴II》高级计量法处理内部数据的历史经验看,欧洲、澳大利亚监管机构较易于接受银行请求,而美国监管机构则基本不接受银行的申请。从案例角度看,媒体报道法兴银行曾成功以新内控流程将完全消除2008年Jérôme Kerviel违规交易类似事件为由,说服监管机构将该事件剔除出该行高级计量法计算历史损失数据中。

 

此外,《要求》允许监管机构提高大型银行纳入统计的历史损失事件门槛。一般情况下银行应将所有损失在2万欧元以上的损失事件均纳入数据计算,但各国监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业务规模值大于10亿欧元的银行仅将损失在10万欧元以上的事件纳入数据计算

 

(三)是否允许将已中止的业务条线排除出业务规模计算

 

由于业务规模计算需使用银行过去三年营运数据,而部分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出售或关停原来的业务条线,为更好的体现银行当前的风险特征,《要求》认为银行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将已出售或拆分的部门或业务条线剔除出业务规模的计算。若以《巴II》高级计量法下的实际案例看,瑞银集团2017年1月接受了美国司法部对于其2005-2007年违规操作的52.8亿美元罚款,但由于其违规业务现已拆分,故瑞银正在向瑞士监管机构申请不将该项损失列入操作风险资本计算。

 

此外,《要求》中明确应将银行新近发生的并购的影响纳入业务规模计算中。

 

(四)银行披露信息和模板尚未明确

 

《要求》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银行应及时对外披露一系列操作风险历史损失及业务规模相关子项目,但未能对披露的模板和具体的披露形式做出统一规定。《要求》中提出“巴塞尔委员会将着手对相关披露模板撰写另一独立的征求意见稿”

 

虽然《要求》的出台使得我国银行在未来面临着许多挑战,但是这对于各家银行也是一个机遇。根据国际经验,该方法将有利于在《巴II》框架下使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备选标准法的银行降低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考虑到我国所有银行目前均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因此国内各银行应在加快专业信息系统、完善损失数据库建设的同时积极迎接《要求》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

 

(感谢陈昊所提供的大力研究支持)

 

注:

[1]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数据,样本包括由银监会提供的6家中国大型跨国银行,但并未指明具体是哪家银行

[2]根据汇率,10亿欧元约为78亿元人民币,考虑10%误差,营收大于70亿元人民币银行均有可能纳入计算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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