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与银行负债结构—兼论同业负债的稳定性问题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1]作为一类重要的风险类型,一直受到各国监管关注,次贷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又引入一些新的流动性监管工具和指标。我国监管中实际使用的指标,既有国际通用指标,也有如“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等特有的指标。
总的来说,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指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衡量资产和负债匹配程度的指标,既包括贷存比、流动性比例等传统指标,也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新近引入的指标;另一类是直接衡量负债结构和稳定性的指标,如我国的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美国的核心存款和经纪存款等。
对比上述指标,我们发现,在国际银行业监管中,并无与“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完全对应的监管指标。究其原因,是国际上并无与我国“同业业务”完全对应的概念,根据127号文的定义,“同业业务”在我国泛指广义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2](包括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之间),而国际上仅有狭义的银行之间(Interbank)交易等概念,更为广泛的概念如批发融资(Wholesale funding),则并未限定于只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而是还包括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交易、甚至商业银行与央行之间的交易。
本文旨在对国际上分析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的常用监管工具和指标进行探讨,系统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美国银行业监管和三大国际评级公司对负债结构分析的方法和指标,并与我国的“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指标进行比较。
1、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标准
巴塞尔协议中对于流动性风险的衡量,主要使用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个指标。表面上看,巴塞尔协议并无专门的负债结构监管指标,但实际上,在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中,其实已经明确涉及到了负债结构和性质(例如流动性覆盖率的分母中现金流出量(Cash Outflows)的计算)。
巴塞尔委员会将现金流出分为零售存款(Retail Deposit run-off)、无抵(质)押批发融资(Unsecured wholesale funding run-off)、抵(质)押批发融资(Secured wholesale funding run-off)三类,按照上述项目的稳定性(Stable),对应不同的折算率,折算率越低表示这种负债越稳定。
其中,无抵(质)押批发融资定义为,从非自然人(non-natural person)获取的无抵(质)押(not collateralized)融资。在对无抵(质)押批发融资的划分中,从资金稳定性的角度,业务关系存款被认为优于机构的非业务关系存款,在指标中设定了较低折算率(越低表示资金越稳定)。对于业务关系存款(Operational deposits),明确指出应满足如下条件:客户存款是为了使用支付结算系统等,并对银行存在实质性依赖,客户提供该存款的主要目的为利用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而非获取利息收入。
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巴塞尔协议并未根据主体(比如,是否存款类金融机构)来区分存款稳定的性质,也未一律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视为是不稳定的。在批发融资中,其明确表示需要将是否存在业务关系的存款区分来看:对于结算性存款(包括来自金融机构的),如果可以为存款保险所覆盖,则视其稳定性与任何小企业活期存款的稳定性一致(折算率完全一样);对于超出存款保险覆盖范围的结算性存款,折算率虽然高于小企业活期存款,但也只有25%,大大低于最不稳定的存款折算率100%。
2、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批发融资的定义
在美国银行业的监管中,将可以提供流动性的资金来源(Funding Sources)分为来自资产的流动性和来自负债的流动性:前者包括资产的现金流、抵押资产所能获得的融资、资产证券化或出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后者是指利用各类融资渠道所获得的债务融资。在分析负债作为融资来源的稳定性是时,重点分析利率敏感度和信用敏感度两个维度。
在美国银行业的监管中,负债大体划分为零售负债(Retail Funding)和批发融资(Wholesale Funding)两类;同时,还明确界定了核心存款(Core Deposits)和经纪存款(Brokered Deposits)的涵义。
(1)核心存款
核心存款在美国《银行经营情况统一报表》(Uniform Bank Performance Report,UBPR)[3]中填报,核心存款占比是监管指标(具体的填报科目和计算公式见下表)。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的报告[4],核心存款是指稳定、低成本、在利率上升环境下重定价较慢的存款,这些存款通常来自于与银行存在信贷等其他业务关系的客户。
(2)经纪存款
经纪存款在《联邦存款保险法案》(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中有明确定义,经纪存款即由存款经纪商(Deposit Broker)获得的存款。而存款经纪商则定义为参与或帮助存款金融机构获取第三方存款业务(facilitate the placement of depositof thirdparties),或是为了将存款利息出售给第三方而参与上述机构存款业务的个人、公司或机构。
存款经纪商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1)简单经纪(Simple brokering),经纪商从客户那里拉存款,由客户或经纪商存入银行;(2)大额存单交易(CD participations),由经纪做市商(broker-dealer)从银行购买大额存单(CDs),再将利息收入转卖给客户;(3)存款信息中介(Deposit-listing services),银行通过第三方宣传存款的期限和利率,通过电话向公众推销存款。
FDIC认为,经纪存款的波动性高、对利率敏感,来自于追求高收益的客户(volatile, interest rate sensitive depositsfrom customers in search of yield)。美国银行业监管中,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机构,限制经纪存款的使用和经纪存款利率(不得超过全国平均利率上浮75bp)。此外,FDIC的研究认为,使用经纪存款的机构,通常会减少核心存款的占比,会提高机构破产风险和风险偏好;同时,在机构破产时,对经纪存款的直接支付,会提高FDIC的损失。
(3)批发融资
批发融资(Wholesale funding)是较经纪存款更广的一类概念,FDIC在风险监管手册中以列举的形式定义了批发融资:既包括经纪存款、互联网存款、通过信息中介获得的存款、外国存款、政府存款、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借款、向其他银行拆借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等各类负债,也包括了商业银行通过借贷工具向美联储的借款(Federal Reserve Bank Facilities)(见图表4)。虽然FDIC会在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资产负债结构的背景下考察银行的整体负债结构,但FDIC并未将批发融资纳入监管指标计算中[5]。
FDIC认为由于批发融资的提供者会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的状况,并在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恶化时,停止或减少融资、提高利率、或提高抵押品要求,因此金融机构可能由于资金需求上升却缺少批发融资,出现流动性问题。高度依赖批发融资的机构,需要更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4)美国货币监理署对银行负债敏感度的划分
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OCC)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从利率敏感度和信用敏感度两个维度,对负债进行了划分。总的来说,从信用敏感度角度来看,有存款保险或担保的负债,信用敏感度较低;从利率敏感度的角度来看,零售活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敏感度较低,其他负债的利率敏感度较高。
可以看出,在美国货币监理署对负债类型的界定中,十分关注其对利率和信用的敏感度,这也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原则是内在一致的。
3、三大国际评级公司的融资结构指标
国际评级机构在对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评价时,均把流动性和融资结构作为非常重要的打分因素,在负债结构的划分方面,三大评级机构同时使用了监管指标和自定义指标,如市场融资(Market Funding)、批发融资(Wholesale Funding)。
总的来说,三大评级机构虽然在指标构成中使用了银行间融资(Interbank Funding),但却并非是从主体角度(比如,是否存款类金融机构)来对市场融资或批发融资进行认定的,而是从融资工具的性质(如期限、价格、规模特征)来进行划分的。
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的分类,与上述国际监管的分类方式存在明显差异。上市银行披露的财务报表、央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和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又称“1104报表”)存在口径差异,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中对同业业务的分类,上述三类报表科目和各类同业业务的对应关系如下。
2014年的127号文中,首次提出“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将“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作为监管指标,此后,随着监管政策调整和市场发展,导致不同文件对该指标口径的界定出现不尽相同之处:
(1)结算性同业存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明确规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因而,1104报表中,在计算同业融入占比时,扣除了结算性同业存款。这与国际上认为利率敏感度低的存款、稳定性相对较高,巴塞尔协议中认为业务关系存款的客户提供该存款主要目的是银行的清算托管服务而非获取利息收入、稳定性较好的监管精神相一致。
(2)非银存款:在银监会的1104报表中,同业存款口径同时包括银行和非银存款(但不包括保险存放),计算“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时,使用上述口径。2014年12月,央行下发《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通知中调整“各项存款”口径,“将部分原在同业往来项下统计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这包括了证券公司、基金、保险等各类非银机构在银行的存放)。
央行做出上述口径调整之后,央行和银监会对于存款的监管口径出现了差异,一是银监会的同业存款口径同时包括银行和非银存款,央行将非银存款从“同业往来”项下剔除,移入“各项存款”项下;二是银监会的同业存款口径不包括保险存放,而央行“各项存款”项下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包括了保险存放。尽管存在上述口径差异,央行和银监会在计算“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指标时,仍然沿用了1104报表的计算口径。
(3)同业存单:2017年8月11日,央行在2017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宣布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
应当指出的是,在2014年“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指标首次提出时,非银存款尚未纳入各项存款,同业存单也才刚刚诞生、规模尚小,随着存款口径变化、同业存单规模的快速发展、货币投放方式的重大转变,今天各方已开始更为全面、理性地重新思考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的问题。
注:
[1]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中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2]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3]参见https://www.ffiec.gov/ubprguide.htm,UBPRUser's Guide。
[4]参见FDIC在2011年向国会提交的报告Study on Core Deposits and Brokered Deposits.
[5]根据FDIC在2011年向国会提交的报告Study on Core Deposits and Brokered Deposits.,有建议将批发融资/总资产(而不仅仅考虑经纪存款)作为监管工具。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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