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要求—流动性管理办法修订简评

2017-12-07
鲁政委
何帆
宏观市场部
 

 

12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2014年3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14年的《试行办法》”)再次修订[1]

 

本次《管理办法》共提出五个流动性监管指标,除了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个指标、我国监管常用的流动性比例以外,《管理办法》引入了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两个计算相对简化的指标。对于资产规模大于等于2000亿元的银行(以下简称“较大型银行”)和小于2000亿元的银行(以下简称“较小型银行”),分别使用不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此外,在参考指标中,调整了对于同业融入比例的定义,明确将同业存单纳入、将结算性同业存款剔出

本次《管理办法》对较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实施了分层监管:对于较大型银行,适用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个指标,同时需满足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要求;由于上述指标计算难度较高,对于较小型银行,仅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个相对简化的指标。

全面提升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要求。由于此前较大型银行已经自2014年起已经开始测算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中也已经作为监管指标,因此,本次《管理办法》对于较大型银行而言,达标难度不大;对于较小型银行而言,此前仅需要满足流动性比例的监管要求,本次引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全新的指标,大幅提高了对较小型银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尽管如此,根据我们测算,截至2016年末,仅有72家银行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包括五大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41家城商行和17家农商行),这些银行已经在此前使用LCR指标;其余的超过20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要满足新增指标要求!

指标简化,要求不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指标,是银监会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创设的相对简化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对于LCR和NSFR中较为复杂的资产负债划分原则,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划分,仅基于基本的金融工具分类和期限结构分布,对于不同工具,赋予不同的折算率。但是,指标计算方法简化,并不意味着监管要求较低。此前,对于较小型银行,仅需要满足流动性比例要求(大于25%),即剩余期限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规模匹配;上述两个新增指标,对于压力情景下30内的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以及整个资产负债表的期限匹配程度(流动性匹配率),都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从折算率来看,新设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指标,尽管在计算上进行了简化,仍然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对于负债结构划分的监管思想保持一致。在对负债结构的划分上:(1)同业存款不等同于不稳定融资,明确区分结算性同业存款和融资性同业存款,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中,结算目的同业存款的权重为25%,仅为融资目的同业存款的四分之一,这与LCR中对于批发性融资的划分中,区分业务关系存款保持一致;(2)同业存单被视为相对稳定的负债来源,同业存单作为标准化工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支取,稳定性优于同业存款,因而在流动性匹配率的加权资金来源折算率上,同业存单的折算率视同一般债券,高于同业存款。

 

在对资产结构的划分上:同期限资产的折算率,贷款<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其他投资(含同业理财、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这与近期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产品未来将打破刚兑的趋势相一致。在上述环境下,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的变现能力相对弱于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等资产。

此外,过渡期安排上:(1)流动性覆盖率(LCR)仍然按照2014年的《试行办法》中的要求逐步达标;(2)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不设过渡期,MPA此前已经将该指标纳入;(3)流动性比例仍按照25%的监管要求执行;(4)优质流动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的达标期限分别设置为2018年底和2019年底。

调整同业融入比例定义,明确纳入同业存单、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我们此前在12月3日发布《流动性风险与银行负债结构——兼论同业负债的稳定性问题》[2]一文中指出,由于随着存款口径变化、同业存单规模的快速发展、货币投放方式的重大转变,2014年127号文中提出的“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指标在不同文件中的口径界定出现不尽相同之处。本次《管理办法》明确将同业存单纳入口径,同时沿用银监会1104报表中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处理。

 

“同业”范围尚存争议。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对于同业存款的监管口径存在差异:一是银监会的同业存款口径同时包括银行和非银存款,而央行将非银存款从“同业往来”项下剔除,移入“各项存款”项下;二是银监会的同业存款口径不包括保险存放,而央行“各项存款”项下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包括了保险存放。本次《管理办法》全文中,仍然缺少对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明确定义。

 

注:

 

[1]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进展,银监会对《流动性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2]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5ffc4fbe01601bc2f91a1c6f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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