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温】重要货币基金的“紧箍咒”—评重要货币基金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陈昊, 鲁政委
2023-02-17
关键字: 重要货币基金 , 附加监管要求

 
2022年1月14日,证监会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的发布,意味着对系统重要性金融主体施加附加监管要求的范围由此前的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了货币基金甚至资管产品领域。《暂行规定》对于重要货币基金进行识别并施加附加监管要求将有利于更好的防控风险。
 
重要货币基金初评名单纳入标准主要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和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且同一管理人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基应合并计算。不过由于每只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因此最终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具有较强重要性或将从单只产品层面来进行判断和认定。确定重要货币基金的标准主要为基金资产净值、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度四个方面。
 
《暂行规定》对于重要货币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主要从经营投资理念和内部管理要求、投资指标、交易行为、投资者申购赎回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等五个方面施加。《暂行规定》收紧了投资集中度要求、提升了流动性较好资产的占比、降低了杠杆率上限、降低了可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对重要货基投资指标限制要求的收紧,或将意味着未来重要货基的收益率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从统一监管的角度看,监管部门未来也可能对重要现金管理类理财设置相关认定标准和附加监管要求。若进一步将视角拓展到非银行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金融主体(NBNI SIFI)监管的角度,未来对于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或资管产品,监管部门也有可能出台相应系统重要性认定规则,并施加附加监管要求。

 

事件:
 
2022年1月14日,证监会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重要货币基金的定义,并对重要货币基金施加相应附加监管要求。
 
点评:
 
《暂行规定》的发布,意味着对系统重要性金融主体施加附加监管要求的范围由此前的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了货币基金甚至资管产品领域。
 
2018年9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在此后的一段时间,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陆续完善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不过,正如此前我们在2018年12月发布的报告《稳增长与稳杠杆的平衡——2019年中国经济展望》 [2] 中所提及的,除了系统重要性银行(SIB)和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SII)之外,其他金融机构甚至资管产品也有可能被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并被施加附加监管要求。《暂行规定》就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主体施加附加监管要求拓展到了货币基金领域。
 
从国际上看,由于在2020年3月份金融市场动荡时,国际上部分货币市场基金曾出现了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近期FSB等国际组织也在研究进一步加强货币基金的监管措施。 《暂行规定》对于重要货币基金进行识别并施加附加监管要求将有利于更好的防控货币基金的潜在风险。
 
一、哪些货基可能成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
 
重要货币基金初评名单纳入的标准主要从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持有人数量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且同一管理人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基应合并计算。
 
《暂行规定》指出,只要货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并纳入重要货基的初评范围:一是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是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基特征的其他标准。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重要货基的评判标准不仅只看单只产品层面的资产净值或份额持有人数量,而应当将“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若从单只产品层面来看, 截至2021年6月底,基金资产净值超过2000亿元的货基有2只,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超过5000万个的货基有1只,满足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量要求的货基为2只。
 
若从单个管理人管理的所有货基总规模来看, 截至2021年9月底,主要基金公司中管理的货基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公司数量有18家,摊余成本法货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超过5000万个的公司数量有4家,满足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量要求的公司数量为18家。
参照《资管新规》的要求,每一只资管产品的资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因此,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产品之间操作和管理应是互相独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最终评判货币市场基金是否具有较强重要性或将从单只产品层面来进行判断。 不过,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中也存在为了避免单一货基规模过大,同一基金管理人在同一代销机构售卖多只货基的情况。或因为以上原因,证监会才会在初评中将同一管理人在同一销售机构售卖的的不同货基进行合并计算。
 
在纳入初评范围之后,证监会将根据基金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四方面的的指标最终判断特定的货基产品是否会被列为重要货币基金。此前,我们在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报告《稳增长与稳杠杆的平衡——2019年中国经济展望》中就曾对FSB如何评判投资基金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要素进行了介绍,《暂行规定》对于货基的重要性评估要素也与FSB的评估标准有一定的相似性。具体来看,《暂行规定》评估货基重要性的要素包括:
 
一是规模, 即为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
 
二是关联度, 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
 
三是可替代性, 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
 
四是复杂度, 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应当指出的是,类似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重要货基的评估也为动态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若连续3个月不能满足签署被纳入初评范围的条件,那么证监会就可以将相应的货币基金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名单。
 
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有哪些附加监管要求?
 
《暂行规定》对于重要货币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主要从经营投资理念和内部管理要求、投资指标、交易行为、投资者申购赎回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等五个方面施加。
 
一是经营投资理念和内部管理要求。 从经营投资理念上来看,《暂行规定》要求重要猴急“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且“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从内部管理要求来看,《暂行规定》明确,重要货币基金应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加大压力测试频次”,且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基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的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同时“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除此之外,对于运营重要货基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重要货基的托管人,还需要“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二是投资指标的限制要求,《暂行规定》收紧了投资集中度要求、提升了流动性较好资产的占比要求、降低了杠杆率上限、降低了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 对于持有同一主体发行的各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由一般货基的10%调降到了5%;对于投资组合中持有现金、国债、央票、政金债及五个工作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下限,由一般货基的10%调增到了20%;对于投资流动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占比,由一般货基的10%调降到了5%;对于杠杆率要求,则由一般货基的120%调降到了110%;对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由一般货基的不超过120天 [3] 调降到了不超过90天。除此之外,《暂行规定》还对重要货基的持券评级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指出重要货基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而为了控制交易对手方风险,《暂行规定》要求“同一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甚至对于总规模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基,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要求进一步压缩到了不得超过60天,同时还要求这类货基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这一系列对重要货基投资指标限制要求的收紧,或将意味着未来重要货基的收益率将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三是交易行为的管控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重要货基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歧视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这一要求将有效的避免重要货基依仗自身的体量,从而影响金融市场定价进而造成市场交易行为扭曲的情况,与当前反垄断的相关要求也有所契合。
 
四是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管理要求。 《暂行规定》将重要货基的申购赎回上限管控阈值设置为了5%,重要货基应“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因此重要货基要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总份额5%的”情况提前做出约束性安排,包括限制赎回份额上限、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除此之外,重要货基还应当即使主动了解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要求。
 
五是风险准备金的设置要求。 《暂行规定》针对重要货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对于基金管理人,其每月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管理费的40%;对于基金托管人,其每月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托管费的20%;对于基金销售机构,其每月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销售该重要货基所获得销售收入的20%。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可以在必要时调高相应计提比例。
 
三、对其他重要资管产品或金融机构或将也有附加监管要求
 
从统一监管的态势来看,若未来单一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总规模偏大或单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模过大,监管部门也可能对重要现金管理类理财设置相关认定标准和附加监管要求。 截至2021年9月底,货币基金总规模约为9.32万亿。而截至2021年6月底,现金管理类理财总规模7.78万亿元,现金管理类理财总规模已接近货币基金的总规模。而在此之前,为了实现统一监管,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在2021年6月已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投资范围、杠杆率、投资要求等对标货币市场基金。因此,从统一监管的角度,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也会出台重要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认定标准和附加监管要求。
 
若进一步将视角拓展到非银行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金融主体(NBNI SIFI)监管的角度,未来对于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或资管产品,监管部门也有可能出台相应系统重要性认定规则,并施加附加监管要求。 此前,2018年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所谓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FSB早在2015年就曾就NBNI SIFI的认定标准和可施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征求了相关意见,其中把所有金融市场主体分为市场中介(证券经纪商等)、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消金、融资租赁等)几类。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监管机构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或资管产品或也将设置相应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要求。
 
注:
[1]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1767475/content.shtml
[2]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7782f1801677cfa878d05b2
[3] 对于前10大持有人份额总和在20%到50%的情况,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对于前10大持有人份额总和在50%以上的情况,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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