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 | 7月30日
2021-07-30

1930年11月,闽西工农银行的成立促进了信用合作社的普及与深入发展。闽西苏维埃政府联席会议指出,“私人向银行借款,由信用合作社代理”,“合作社有向工农银行借贷优先权”,并规定“乡信用合作社按资本之30%付与区合作社做基金”。在资金运用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并给予利率优惠;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再次指出,“工农银行应借大批现款与合作社,使合作社迅速发展”。同时规定,为保障闽西工农银行统一货币和金融管理,“合作社已发出纸票的,应立即向经委会登记。以后合作社不得再发纸票,过去发的纸票如超过限制的,应收回”,而各合作社负责兑现及推销银行纸票工作;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率借款,帮助信用合作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科学管理贷款。
(作者: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红色金融史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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